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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类器械委托生产的违法主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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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20 16: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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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目前碰到一个问题,共同探讨了一下
案例:
甲、乙企业均取得一类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甲、乙均未进行委托生产备案。
受托方乙生产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只标注生产企业为甲企业,为标注受托方乙信息,未能体现委托生产关系。(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有几种意见。
甲企业违法行为:(本人暂无异议,各位可补充)
观点1:1)未进行委托生产备案,按《生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2)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乙企业违法行为:(有2种观点)
观点1(本人观点): 委托生产活动,应当由委托方对产品质量负责,故只需对甲以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罚。
本人认为从法规层面只对委托企业做了规定,受托企业有法律不及之处。
观点2(他人观点):对甲、乙均以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处罚。

大家各抒己见,互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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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20 17: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甲乙双方)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甲方)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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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3-21 08: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乙均是违法主体,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委托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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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0-3-22 16: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乞丐 发表于 2020-3-20 17:2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

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我也认为生产标签不符合只能算是甲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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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0-3-22 16: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seine 发表于 2020-3-21 08:51
甲乙均是违法主体,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委托生产管理”。

老师  问题其实落在委托生产谁是生产者,已经算是条文的理解问题了,当然不是看那个法条就能解决的了。如果按你的理论,甲乙都是生产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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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22 22: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aitianxixi 发表于 2020-3-22 16:23
老师  问题其实落在委托生产谁是生产者,已经算是条文的理解问题了,当然不是看那个法条就能解决的了。如 ...

你说的甲委托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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