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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20-6-10 15:19 编辑
知药学社社员提问:有些物料老方法如果有缺陷,新方法已在2020药典优化,过渡期间是不是可以提前执行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典新方法?
相信很多人都有如此疑问,欢迎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附: 摘选国家药典委解读《中国药典》2015年版执行的有关问题解释以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将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反馈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在官网的“2015年版药典实施专栏”中予以统一答复。
以下为2015版药典药典委的解答: 问: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执行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版《中国药典》于2015年6月5日正式发布即为生效。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新版药典执行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药品生产、检验机构可执行原药典标准,也可修订后执行符合新版药典的标准。2015年12月1日,应执行2015年版药典的相关规定。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第105号)中规定,为符合2015年版药典而需进行补充申请的,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进行申报,2015年12月1日后是否仍可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答:对2015年版药典发布前已上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原标准与新版药典相关要求的研究和比对,并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或补充申报。2015年12月1日以后仍可以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问: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2015年版药典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何界定产品的执行日期? 答:按是历版药典执行惯例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符合2015年版药典的相关规定。 问:按照实施公告要求提出备案或补充申请的品种,审评审批期间是否仍可执行原标准,期间若有进口再注册申请的是否可按原注册标准核发新证。 答:申请人应按105号实施公告第五款规定执行。出现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申请交叉情形者,建议补充申请与进口再注册合并审评,如2015年12月1日起前已提交补充申请,可在补充申请期间执行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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