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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想磊磊 于 2020-7-28 19:49 编辑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37号 案件名称:福建********有限公司销售瓜蒌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
当事人销售劣药瓜蒌的行为,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次瓜蒌为不合格药品的情况下,仍未依法采取停售措施,而继续销售劣药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验收,导致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0〕1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瓜蒌中药饮片43.254kg;2、没收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460.86元;3、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6442.63元;4、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1倍罚款(违法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1100000元。 合计罚没款1110903.4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http://yjj.scjgj.fujian.gov.cn/ztzl/2018/xzxkxzcfsgs/xzcf_33902/202007/t20200728_5332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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