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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nBo
2020版《中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发布至今已经有整整2个月了,药典发布后,有为药典委点赞的,有向药典委喊话纠错的,也有吐槽药典委不严谨、不专业的,真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总所周知,《药典》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成。而凡例是为正确使用《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今抽空翻阅了一下《药典》各部凡例,提出以下4点疑惑。
第一、数值修约规则的疑惑。 《药典》三部凡例在“检定方法与限度”项下要求:“数字修约规则:检定时测定和计算所得的各种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8170-2008进行。” 为啥唯独三部凡例提出数字修约规则的要求? 中药、化药、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是否适用? 为啥不能统一? 有人说,《药典》包括4部及其增补本,只要任何一部提到,即适用了所有药品。 那请问企业配备药典是需要4部全配齐吗?
《药典》一部凡例在“总则”项下要求:“五、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属药典》未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GMP的产品?违反了GMP条款生产的产品即属于不符合GMP的产品吗?(如果是,相关产品需要召回吗?) 第二,新药品管理法出台后,如何判断某个企业违反了GMP?发布了责令收回了生产许可证公告?发布了责令停产整改公告?发布了责令限期整改公告?相关产品还能继续使用吗? 有人说,这本来就是药典委撇清关系的一句话,你居然当真了。没错,我当真了。
第三、药用辅料质量微生物限度成了必检项目? 《药典》四部凡例在“通用技术要求”项下要求:“八、制剂生产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版药典通则0251〈药用辅料〉的有关要求。” 同时,在“项目与要求”项下要求:“对于生产过程中引人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引人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人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 而《药典》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要求:“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应符合要求;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要求;用于无除菌工艺的无菌制剂的药用辅料应符合无菌要求(通则1101);用于静脉用注射剂、冲洗剂等的药用辅料照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通则1143)或热原检查法(通则1142)检查,应符合规定。” 药用辅料生产过程中只要使用了溶剂则需要检测溶剂残留?符合《药典》标准的药用辅料均必须检测微生物限度?
第四、为何各部凡例描述不一致? 例如:《药典》一部凡例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项下要求:“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和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 使用期限、贮存条件和装量等。” 而《药典》二部凡例在“标准品与对照品”项下要求:“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标明批号、特性量值、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这难道是中药标准品、对照品与化药标准品、对照品之间的区别吗? LanBo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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