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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原则的技术指导性何在?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学习随笔1、
作者:孙大圣
前言:业内一直翘首以盼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总算出台了,坦率的说,从前几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质量来看,笔者一直认为进步不大,到了后来,都没兴趣再提意见了。直到正式版的发布,还挑了个大过年的年前,窃以为,也是怕恶评如潮吧。
然而,学习还是要认真学习的,年后大家都挺忙,似乎也没看到有什么点评文章出来,不得不说,这个发布时间的冷处理手段高明。最近总算闲下来一点,认真的开始做阅读笔记,看到哪写到哪吧。同步在做一个条款解读,到时候作为总结发布。 正文
首先粗略的通读了一遍,道家有句话说的是“通读道藏”,先看个总览嘛。看完之后,第一感觉,这本原则是拼凑出来的。有个朋友跟我说,这玩意肯定是文末的课题研究组各自为政分头写的,最后凑合到一起,最后的组长最后也是无能为力进行全盘编辑,只能形式上做了一个统一。于是就有不少低级的失误。 最明显的,就是研究内容和变更分级挂靠的太死板。而变更的分级,原则上是要求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去评估,但实际部分变更却因为三级处理程序(年报、备案、补充申请)的要求,被硬生生歪曲。错误的分级之后,要求的研究内容就变得如此格格不入。没有充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去评估变更内容,由此而导出针对性的研究内容。
例如:八、变更注册标准 中等变更举例:(3)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此类变更不应涉及检验方法、限度等的变更。 仅仅是个改文字的事情,只不过需要报官方,需要CDE重新核发标准,所以根据程序要求必须提升到中等程度,理论上这个算是补充申请,归重大也对。但如前文所说,这种分类跟安全、有效、可控什么的,其实关系不大。
而搞笑的是,对应的研究验证内容还是生搬硬套的要求,最不合适的就是(3)按变更后的质量标准对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应符合规定。
第二个感觉是,混乱,包括两方面 A、与2017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之间的关系,未作说明。 B、指导原则内部的行文也是比较乱,例如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部分,这部分历次的版本,都始终未得到改善。夹杂了剂型的分类,再加上不能列举详细的各种特殊剂型,势必为执行埋下诸多纠结。
这种混乱也导致该技术指导原则的“技术指导性”大打折扣。举例反证来说:
针对辅料用量的变化幅度,做了三级分类,而研究工作逐步加码,显得很没有逻辑。笔者不太能够接受,辅料用量的变化幅度,能和杂质谱研究产生什么关联关系。 再说了,假定有关联,那么变化1%的时候归类微小,不用研究;2%就需要,也实在是难以理解这个逻辑。
好在原则开篇处有一句,“也有时部分研究工作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变更情形,”这句话很重要,起码可以为自己的不足给个掩饰。
另一方面,这种混乱,估计连出品方自己都懵圈了。例如“主药按标示量的 100%”这句话后面,有一处是“计算”,有一处是“投料”。算了,一笑而过吧!
第一篇就此打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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