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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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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6-8 08: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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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egis-success 于 2021-6-8 08:31 编辑

1. 新《条例》配套规定实施前,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备案及委托生产。2. 根据《条例》规定开展临床评价。
3. 在住所/产地销售无需经营许可或备案。其他场所贮存、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4. 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5. 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条例》,但依据新《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条例》。
6. 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条例》。



详细内容请见原文链接
https://www.cmde.org.cn/CL0004/23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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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6-8 09: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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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1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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