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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开征求《江西省药学类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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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7-22 21: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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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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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为完善我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jxszcb@126.com(省职称办)或jxfdarsc@163.com(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2.联系电话:0791-86386293(省职称办)或0791-8815811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个人请注明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  
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2021年7月22日  
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包括检验、审评、认证、检查、核查、质量管理、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专业设置  
(一)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下同)专业职称归口卫生系列,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员级、初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对应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二)专业设置分为2个专业,药学(非医疗机构)专业和中药学(非医疗机构)专业。  
(三)评审方式包括评审、认定。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满5年。  
2、专业理论方面  
(1)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2)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  
(3)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况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  
(6)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3)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省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排名第1,以专利证书或成果证书为准)。  
(3)负责解决3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编写者(排名前3)参加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级3项以上)。  
(5)主要参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制修订工作(排名前2)2项以上。  
(6)主持2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药理学或循证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7)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3次以上。  
(8)负责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3项以上。  
(9)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从事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10)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负责重大项目1项以上。  
(11)主持或负责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为药品购、销、存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或技术把关。  
(13)主持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2篇以上。  
(14)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15)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2次以上。  
(16)负责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或现代医药信息化建设。  
(17)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级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3项满意结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过国家技术审评能力评估2次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18)在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负责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分析总结报告3项以上,或创立3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19)主持省级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项目(课题)1项以上,取得优秀结果,或主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20)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仲裁(复检)检验(排名第1)4项以上。  
(21)担任检查组长或检查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能够发现重要问题,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或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药品检查工作10次以上。  
(22)承担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关工作、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工作、国际检查观察检查等工作10次以上,或负责过国家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4项以上的审评核查工作。  
(23)对企业申请的许可检查、体系核查、注册现场核查、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补充申请等进行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技术审查,平均每年进行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40周或不少于60次,并符合审批要求。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至(9)和(10)至(13)中各一项: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2)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3,以专利证书为准)。  
(3)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4)作为检查组长发现企业违法线索等重大问题3项以上,并由主管部门认定。  
(5)主要参与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地方许可标准等的制修订(排名前2)2项以上。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研发,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仟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制药技术革新,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点制药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运行验收,工程投资一亿元以上。  
(8)负责完成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一个亿以上。  
(9)负责完成医药信息化建设并获得相关部门鉴定认可,或负责完成医药物流冷链技术体系建设并获得全国相关专业机构协会认同的奖励。  
(10)作为主要作者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1)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主持完成2项以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建议书,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部)级以上认可并作决策依据。  
(13)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满2年。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满5年。  
2、专业理论方面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  
(4)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6)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2),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5)(以项目合同书为准)1项以上。  
(2)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省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排名前3,以专利证书或成果证书为准)。  
(3)负责解决2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编写者(排名前3)参加省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1项以上。  
(5)主要参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制修订工作(排名前2)1项以上。  
(6)主持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药理学或循证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7)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2次以上。  
(8)负责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9)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从事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10)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重大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  
(11)主持或负责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为药品购、销、存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指导。  
(13)主持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1篇以上。  
(14)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15)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1次以上。  
(16)参与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或现代医药信息化建设(排名前3)。  
(17)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2项满意结果或参加国家技术审评能力评估1次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排名前2)。  
(18)在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负责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分析总结报告2项以上,或创立2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19)主持省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取得优秀结果,或主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1项以上。  
(20)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仲裁(复检)检验(排名第1)2项以上。  
(21)担任检查组长或检查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组织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能够发现重要问题,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或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药品检查工作5次以上。  
(22)承担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关工作、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工作、国际检查观察检查等工作5次以上,或主持或负责国家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2项以上的审评核查工作。  
(23)对企业申请的许可检查、体系核查、注册现场核查、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补充申请等进行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技术审查,平均每年进行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5周或不少于50次,并符合审批要求。  
(24)主持或负责执业药师年度继续教育课程编制工作2年以上并编制课程至少10个学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供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至(9)和(10)至(13)中的各一项: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2)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专利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5)(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4)作为检查组长发现企业违法线索重大问题2项以上,并由主管部门认定。  
(5)主要参与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地方许可标准等的制修订(排名前2)1项以上。  
(6)参与完成(排名前3)1项以上新产品研发,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仟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重大制药技术革新,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较大制药技术革新,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7)参与完成(排名前3)1项以上重点制药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工程投资一亿元以上;或主持完成一项较大制药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运行验收,工程投资六仟万元以上。  
(8)参与完成(排名前3)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六千万以上。  
(9)参与完成(排名前3)医药信息化建设并获得相关部门鉴定认可,或参与完成(排名前3)医药物流冷链技术体系建设并获得全国相关专业机构协会认同的奖励。  
(10)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11)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2)主持完成1项以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建议书,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部)级以上认可并作决策依据。  
(13)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主管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2、专业理论方面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一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5)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6)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2)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1项以上。  
(4)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地方许可标准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1次以上。  
(5)主要参与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药理学或循证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6)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1次以上。  
(7)主要参与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项以上。  
(8)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9)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重大项目1项以上。  
(10)参与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1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为药品购、销、存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12)参与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1篇以上。  
(13)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14)参与编写管理等相关文章1次以上,或参与企业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或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等工作1次以上。  
(15)参加省级以上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1项以上满意结果,或参加国家技术审评能力评估1次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16)在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17)主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18)参与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组织的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检查工作1次以上,在检查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平均每年参加检查工作不少于30周,并能独立完成检查报告的撰写。  
(19)参与国家新药1类、3类药品注册的审评工作或承担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关工作、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工作1次以上。  
(20)对企业申请的许可检查、体系核查、注册现场核查、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补充申请等进行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技术审查,平均每年进行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0周或不少于40次,并符合审批要求。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4)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市(厅)级以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6)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7)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四)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药(中药)士满2年。  
(4)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任药(中药)士满4年。  
2、专业理论方面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本的专业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  
(4)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3、工作经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2)参与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1次以上。  
(4)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1次以上。  
(5)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药理学或循证学的研究。  
(6)参与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1项以上。  
(7)参与新药的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次以上。  
(8)从事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1年以上。  
(9)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投资项目1项以上。  
(10)参与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11)参与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为药品购、销、存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1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1次以上,参与编写调研分析报告。  
(13)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1年以上。  
(14)在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15)参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以上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  
(16)参与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组织的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  
(17)对企业申请的许可检查、体系核查、注册现场核查、药品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补充申请等进行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技术审查,平均每年进行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20周或不少于30次,并符合审批要求。  
4、业绩成果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各类科技成果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获得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3)参与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1项以上。  
(4)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5)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6)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7)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五)药(中药)士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2、工作经历方面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五、破格条件  
(一)主任药(中药)师条件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后,在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3),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药(中药)师条件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后,在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正常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1、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6),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本专业领域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西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考核认定专业等要求  
(一)考核认定专业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历(学位),是指药学类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在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药学类专业是指药学和中药学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医学、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学、生物科学类或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与医药、植物病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工程、材料与化工、材料类、物理学、数学类、兽医学、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化妆品科学与技术、轻工技术与工程等涵盖的专业。  
(二)工作年限  
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为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三)资历  
资历计算方法为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七、附则解释
(一)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和业绩、成果要求中所涉及的药品(或相关类别)是指药品、化妆品、药品装材料和食品等。  
(二)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西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药学和中药学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除外)。  
(五)派出参加抗疫、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扶贫和其他挂职工作2年以上,及在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要求。  
(六)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条件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详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2、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3、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5、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6、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20%以上。  
7、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9、译著:翻译的著作。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包括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期刊、美国《工程索引》(EI)期刊、美国《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科技核心期刊(CSTPCD)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国家级和省级期刊的区分按《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志分级汇总表(试行)》规定执行。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本条件中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均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后开始计算。凡提交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佐证材料或证书。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的“市”、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6、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7、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或鉴定证书,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产品填写“鉴定证书,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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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7-23 07: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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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23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广东申报的条件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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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王
发表于 2022-8-14 16: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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