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的8项基本要求和4个明确:
8项基本要求:
1、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保存并提供的每份纸质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中,分别至少有1项为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或数据。
3、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生产车间至少有1道关键称量工序应配备并使用具有自动打印功能和数据可追溯的称量衡器。
4、药品生产企业分析化验室所有万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分析天平应配备自动打印机,所有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应安装审计追踪系统。
5、药品生产企业储存原辅料与药品的冷藏、冷冻仓库中和长期稳定性(加速试验)考察箱中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6、药品生产企业现有烘干、灭菌、洗灌封联动、冻干等生产设备已具备数据记录与输出功能的,企业应当使用打印实时数据附于批生产记录中。
7、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在新购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时,应尽可能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按照前述电子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
8、对药品生产企业已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并自动获取、保存数据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记录,不要求一定要采用打印的纸质数据或记录。
4个明确:
1、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
2、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管理的目标。在前述电子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基础上,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更新和广泛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发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仓储物流系统(WMS)等,提升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智能化水平。
3、明确了电子记录与数据运行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规定,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开展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自查;发现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损坏的,应立即按照偏差管理进行报告处理,并全面评估、验证对有关记录与数据的影响,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4、明确了监管措施。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时,将重点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落实本《通知》和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要求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作为诚信企业、远程非现场监管和承诺即许可(含换证)的重要参考,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减少检查频次。 医用氧的要求
鉴于医用氧的特殊性,对医用氧生产企业电子化记录与数据管理暂不做硬性要求,但是鼓励医用氧生产企业参照前述电子化记录和数据管理要求,提升记录与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规范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其依法保存并提供的每份纸质批生产
记录与批检验记录中,分别至少有1项为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或数据。
三、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生产车间至少有1道关键称量工序使用具有自动打印功能和数据可追溯的称量衡器;分析化验室所有万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分析天平应配备自动打印机,所有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应安装审计追踪系统;储存原辅料与药品的冷藏、冷冻仓库中和长期稳定性(加速试验)考察箱中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四、药品生产企业烘干、灭菌、洗灌封联动、冻干等现有生产设备具备数据记录与输出功能的,应打印实时数据附于批生产记录中。
五、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现药品生产企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在新购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时,应尽可能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
六、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更新和广泛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发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仓储物流系统(WMS)等,提升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智能化水平。药品生产企业已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并自动获取、保存数据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记录。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规定,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开展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自查;发现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损坏的,应立即按照偏差管理进行报告处理,并全面评估、验证对有关记录与数据的影响,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八、依法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时,将重点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要求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作为诚信企业、远程非现场监管和承诺即许可(含换证)的重要参考,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减少检查频次。
鼓励医用氧生产企业参照前述电子记录和数据管理要求,提升记录与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与记录管理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