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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重庆市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8月20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案件,重庆旭达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生产药品被警告。
案件名称:重庆旭达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生产药品案
当事人:重庆旭达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重庆旭达药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原料“甘草”(批号:200701,生产单位:重庆上药慧远药业有限公司),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C21YC00127),【含量测定】项中甘草苷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该公司使用劣药“甘草”作为药品生产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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