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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评审专家回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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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1 18: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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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评审专家回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兽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结论科学,根据《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兽药评审的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兽药评审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中应回避:
(一)系被评审兽药的研制参与者、指导者或为研制单位的领导;
(二)参与相同品种的研制开发;
(三)与被评审兽药的申报单位、个人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在接到评审任务后,应立即向评审项目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申明回避的,由本人填写《兽药评审专家回避报告单》,交评审承办处室。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经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实施回避。
第七条 评审专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但不主动申明回避的,依照《农业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停技术评审工作,并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评审项目承办人、评审专家库管理员、评审项目承办处负责人在提出、审核、核准评审品种及相关评审专家时,应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审查其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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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1 19: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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