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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10月8日,四川省药监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四川逢春制药生产、销售劣药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被处罚49.6万元。
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定性为劣药。经查,6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27号)》显示,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玄麦甘桔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270.1箱(324120袋);2.没收销售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的违法所得47,799.5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447,801.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95,60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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