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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陕西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一、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依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相关变更就可以实施。
备案完成后,备案变更的有关信息将在5日内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示。持有人可以自行查询公示内容,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信息变更的,公示内容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配合使用。
二、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持有人如何申请?
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属于说明书、标签重大变更事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三、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事项有哪些情形?
答:依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或批准信息变更说明书安全性信息,属于中等变更。
中等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2.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安全性信息的变更包括:
(1)修订不良反应。
(2)修订禁忌或警告。
(3)修订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等内容。
(4)修订药品使用说明,包括用药准备、配药方法等,以优化药品的安全使用。
3.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
四、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答: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
五、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持有人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六、某药品申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已获批,现准备对该品种的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进行修订,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属于药品说明书微小变更的情形。
故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可根据内部变更程序相应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说明书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七、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答:不需要。根据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需同时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无需重复备案。
八、企业申请生产场地变更,是否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已经完成备案,未同时写明变更后说明书、标签的,如何处理? 答:备案类变更申报资料中涉及修订后说明书和标签变更的,若已提交变更后文件及修订说明,无需重复备案。
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项下说明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原备案时未注明的,可按微小变更管理。
九、药品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是否需要申报注册事项变更?
答: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份发布施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目前药品生产工艺信息表中药品生产场地已经具体到车间和生产线,故药品生产场地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含增加)至另一车间,在同一车间内变更(含增加)生产线,车间(或生产线)的改建、扩建,均属于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注册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并申报。
(特别声明:仅代表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下的观点和认识,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参考,随着科学监管研究和技术审评认知进展,本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
问题1:化药制剂生产工艺中次级包装工艺(装盒,装说明书,装箱和中包膜等)的非关键工艺参数变更是否需要备案?
答:化药制剂生产工艺中次级包装工艺(功能性包装除外,如高阻隔性外袋等)的非关键工艺参数变更,一般只影响制剂次级包装的外观,对产品的质量没有影响,不需要备案,按照GMP变更管理要求控制。
问题2:针对化药制剂中等变更,按照已上市药学变更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商业批规模的验证,其研究样品符合GMP放行标准,在完成备案后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答:《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中明确“二十五、备案的法律意义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存在许可类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均为告知性备案,由持有人对备案事项负主体责任。”因此,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与注册证书一致的商业规模批次药品,其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在完成备案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上述批次药品加强生产销售管理和风险管理。
问题3:化药制剂次级包装批量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批量变更事项进行注册变更申报?
答:不需要备案,按照GMP变更管理要求控制。
问题4:根据企业内部需要,对化药制剂内控标准进行更新,此类变更是否需要化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药品上市后变更?
答:持有人应开展研究验证,评估内控标准的改变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控制水平。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若制订更严格的质控标准(包括原料药内控标准/制剂中间体内控标准或生产过程控制),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因制剂生产过程中出现工艺缺陷或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变更除外),按照微小变更在年报中报告;若变更质控标准(包括原料药内控标准/制剂中间体内控标准或生产过程控制)的分析方法,但不降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按照中等变更向省局备案。
问题5: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原料药登记为A状态),新的原料药供应商的标准不同于当前标准,按照什么变更类别进行申报?
答:新的原料药供应商的标准变更可能对制剂产生影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原料药标准变更对制剂的影响大小确定变更类别。
考虑到关联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问题6:某化药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属于哪种变更?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于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未明确规定,仅列举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并规定其他剂型可参考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管理。
持有人应基于对药品的深刻理解,结合辅料的化学结构、纯度以及在制剂中的用途等因素,参考指导原则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综合评估研判,确定变更类别。
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按要求与省局进行沟通交流。
问题7:药品标签、说明书增加或变更注册商标、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条形码,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但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相关要求。
问题8:产品延长有效期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检查?或者根据风险评估,固体制剂延长有效期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答:延长有效期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需要依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陕西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细则》内容,对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主体变更涉及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等各类变更,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还应当抽取3批样品送省药检院进行检验,其他无菌类产品可选择代表性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对经评估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纳入日常监管以及监督抽样计划。
一、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依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相关变更就可以实施。
备案完成后,备案变更的有关信息将在5日内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示。持有人可以自行查询公示内容,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信息变更的,公示内容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配合使用。
二、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持有人如何申请?
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属于说明书、标签重大变更事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三、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事项有哪些情形?
答:依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或批准信息变更说明书安全性信息,属于中等变更。
中等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2.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安全性信息的变更包括:
(1)修订不良反应。
(2)修订禁忌或警告。
(3)修订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等内容。
(4)修订药品使用说明,包括用药准备、配药方法等,以优化药品的安全使用。
3.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
四、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答: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
五、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持有人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六、某药品申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已获批,现准备对该品种的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进行修订,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属于药品说明书微小变更的情形。
故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可根据内部变更程序相应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说明书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七、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答:不需要。根据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需同时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无需重复备案。
八、企业申请生产场地变更,是否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已经完成备案,未同时写明变更后说明书、标签的,如何处理?
答:备案类变更申报资料中涉及修订后说明书和标签变更的,若已提交变更后文件及修订说明,无需重复备案。
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项下说明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原备案时未注明的,可按微小变更管理。
九、药品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是否需要申报注册事项变更?
答: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份发布施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目前药品生产工艺信息表中药品生产场地已经具体到车间和生产线,故药品生产场地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含增加)至另一车间,在同一车间内变更(含增加)生产线,车间(或生产线)的改建、扩建,均属于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注册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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