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585|回复: 11
收起左侧

总公司产品委托子公司储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8-1 16: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各位老师,请教一下 总公司委托生产的设备经受托方生产后想要放在子公司的仓库进行储存,要使这种方式合规 是不是就总公司与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贮存协议就好?还需要其他手续吗 比如上报 变更之类的
感谢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1 17: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最新法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1 17: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仓库其实属于生产场地的一部分,所以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应该包含仓库的地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3-8-1 18: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说的应该没问题,委托储存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3-8-2 09: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附录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是指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统称委托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8-2 10: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燕儿飞飞 发表于 2023-8-1 17:54
仓库其实属于生产场地的一部分,所以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应该包含仓库的地址。

我们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其实规定了产品由受托方储存,但因为一些原因部分产品出库放到了子公司仓库,而子公司没有二类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所以不能以销售出库的形式直接卖到子公司。所以我在想能不能总/子公司之间补充一份委托暂存的协议 不知道这样可行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2 1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子公司没有对应的经营许可证的话,应该怎么操作都不可以合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2 11: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储存某一产品,就要验证你的储存空间是否符合要求,你没有经营许可证的话,在政策上就不符合,你有再多文件,或者环境本身在合格应该也不行,毕竟储存空间也是现场核查的一部分,你的空间没有经过现场核查的检验,就不能认定为合格的储存空间,不知我理解的是否正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2 15: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胃杨 发表于 2023-8-2 10:24
我们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其实规定了产品由受托方储存,但因为一些原因部分产品出库放到了子公司仓库 ...

正常情况下,如果生产地址不包含产品储存的地址,被药监局查到的话,单单一个协议也是不行的,会按照超出生产范围进行产品生产开出不符合项,甚至罚款。如果是不想走正常程序的话,最起码药监局来查的时候,不要告诉他们你们的东西储存在子公司,或者不让药监局的人到子公司查产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8-2 16: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燕儿飞飞 发表于 2023-8-2 15:55
正常情况下,如果生产地址不包含产品储存的地址,被药监局查到的话,单单一个协议也是不行的,会按照超出 ...

好的,明白了 我其实也觉得仅仅一份协议是不行的,因为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都没有包含子公司的仓库。谢谢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8-3 08: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然后报药监局,增加到生产许可证上,按外租仓库的变更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10: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centre 发表于 2023-8-3 08:32
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然后报药监局,增加到生产许可证上,按外租仓库的变更走。

嗯嗯 知道了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非经营性-2014-0058 京ICP证150354号 京ICP备14042168号-1 )

GMT+8, 2024-5-16 01:5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