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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医保局:390个药品通过医保目录调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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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8-19 2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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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家医保局 编辑:水晶


8月1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的公告》,正式公布初步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
与2022年相比,申报药品数量有一定增加。  2023年7月1日9时至2023年7月14日17时,共收到企业申报信息629份,涉及药品(通用名,下同)570个。
经审核,390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其中,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有226个,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有164个。(文末附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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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我局组织力量对2023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药品申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现将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不等于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后续还需要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  
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8月24日(一周)。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药品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初步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信函或邮件等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专班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情况请署实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电子邮件:GJYBML@nhsa.gov.cn(邮件命名为“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形式审查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专班(邮编:100830)  
附件:1.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2.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
文件解读:
根据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安排,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家医保局近期对申报药品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药品和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  
一、初步形式审查的意义  
初步形式审查是对申报药品是否符合当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条件以及药品信息完整性进行的初步审核。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实行企业申报制。国家医保局根据当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确定申报条件和要求,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对药品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一方面可以确保申报的药品符合申报条件,另一方面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些资料的真实性向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有利于保证提供给专家的信息更加准确完整。同时,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形式审查结果准确,我们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结果的药品和部分信息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是否意味着已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形式审查只是其中之一。一个药品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并不表示其已进入医保目录,仅代表经审核该药品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初步获得了参加下一步评审的资格。  
三、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企业申报和初步形式审查与去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2023年7月1日9时至2023年7月14日17时,共收到企业申报信息629份,涉及药品(通用名,下同)570个。经审核,390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与2022年相比,申报药品数量有一定增加。  
四、如何看待一些目前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等明显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药品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  
自成立以来,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牢牢把握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范围;始终坚持稳健可持续,将医保基金和参保群众的承受能力作为目录调整工作的基础,通过准入谈判等方式大幅降低独家药品的价格;始终聚焦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临床技术进步间的平衡,提升可及性,维护公平性。有一些价格较为昂贵等明显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药品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仅表示该药品符合申报条件,获得了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这类药品最终能否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还需要经严格评审程序,然后独家药品需谈判、非独家药品需竞价,只有谈判或竞价成功后才能被纳入目录。  
五、本次公示后将会如何开展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定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范围,并向社会进行公布。随后,我们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后续工作。



附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6af77518a4d681f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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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8-20 07: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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