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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7月1日实施,医药购销商业贿赂“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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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5-26 2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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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西卫健委 编辑:水晶


5月23日,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自7月1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药械采购行为指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开展疾病诊疗、预防,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等活动所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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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不良记录药企,2年市场禁入
《暂行办法》明确,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依规终止合同)。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二次列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生产经销的所有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  
五种情形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记录名单”的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  

附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d02c0fdbde2a9a7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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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5-27 08: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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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5-27 09: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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