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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奥咨达咨询 发表于 2024-8-13 17:11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增生产品种应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其次,IVD现场检查 ...
alp 发表于 2024-8-14 09:03 没看到有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 建议自行评估共线时,相互污染/干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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