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需进行临床评价。例如,产品 W 中的中心静脉导管与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相比,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并且公司 A 未改变其常规用途;或者公司 A 通过非临床评价,如对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等方面的研究,能够证明产品 W 中的中心静脉导管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如果公司 A 的产品 W “组合包” 中的中心静脉导管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且通过非临床评价无法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那么通常应当开展临床试验,以确认其在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殊情况可免于临床评价:若公司 A 能证明产品 W 符合以下情况,则有可能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例如,产品 W 中的中心静脉导管与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相比,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并且公司 A 未改变其常规用途;或者公司 A 通过非临床评价,如对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等方面的研究,能够证明产品 W 中的中心静脉导管安全、有效。
虽然公司 B 的导管已取证,但组合成产品 W “组合包” 后,公司 A 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对产品 W 整体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建议公司 A 咨询当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