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450|回复: 6
收起左侧

中马互认7月30日启动!马来西亚注册通道已开,抢占先机就现在!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凉风 于 2025-7-23 09:17 编辑

2025年7月17日,马来西亚医疗器械管理局(MDA)宣布,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医疗器械监管互认计划将于7月30日正式启动。这一举措标志着两国在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达成深度合作,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该计划核心在于实现两国上市前审批结果的相互认可,带来多重显著价值:
1. 加速市场准入进程:马来西亚体外诊断设备(IVD)可通过中国“绿色通道”申请上市前审批,中国医疗器械则可借助马来西亚“验证通道”推进准入申请,为双方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便捷路径。
2. 大幅缩短审批周期:新机制下,马来西亚IVD进入中国市场的审批时间压缩至约60个工作日,中国医疗器械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审批时间缩短至约30个工作日,显著提升产品上市效率。
3. 重复审查不再有:两国将互相承认对方市场的上市前审批结果,这意味着企业无需再为同一产品在两国进行重复的审查流程,且时间与资金投入得到合理控制,显著降低了合规成本。



中马医疗器械监管互认计划7月30日启动,机遇在前。抢先开展马来西亚注册,可借审批缩短、成本降低的优势快速入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获得中国三类的注册证,就能在马来西亚上市销售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报链接在哪里,没找到官方的

点评

https://mda.gov.my/index.php/announcement/1611-press-release-malaysia-leads-the-world-in-medical-device-regulatory-reliance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的流程和详细的要求在哪里可以看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SeniorRE-Jin 发表于 2025-7-23 13:31
通报链接在哪里,没找到官方的

https://mda.gov.my/index.php/announcement/1611-press-release-malaysia-leads-the-world-in-medical-device-regulatory-relianc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前天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几天看的有的说是中国的医疗器械可以加速,有些说是IVD才能加速,我看您写的是中国的医疗器械,那到底中国的MD去马来西亚可以加速嘛老师

点评

仅IVD互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昨天 13:0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摇花笑润初妍 发表于 2025-7-24 15:16
我这几天看的有的说是中国的医疗器械可以加速,有些说是IVD才能加速,我看您写的是中国的医疗器械,那到底 ...

仅IVD互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7-26 15:4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