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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分析1 注册单元及产品管理类别常见问题1.1 注册单元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1)适用范围不同的内窥镜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与电子十二指肠内窥镜、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与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 (2)独立软件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若在技术上无法拆分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申报注册。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依据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功能模块数量需适中。 1.2 产品管理类别(1)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2)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等分类界定相关文件,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不能明确管理类别的,例如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类软件、医院管理类软件等产品可能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不属于医疗器械,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资料前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产品管理类别。 2 综述资料常见问题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编写申报产品的综述资料,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2.1 作用机理未详细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未提供产品的工作原理图,未描述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产品原理的描述与产品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未详细描述软件的具体功能,未描述功能的核心算法与具体实现方式。 2.2 结构组成未明确具体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包括附件、选配件);未提供各部件的详细规格;未提供内部结构示意图和电路图及说明(如,部件照片、软件的界面、功能、输出报告描述);产品结构组成与提供的产品照片中的组成不一致;未对不同型号的产品在结构组成上的差异进行详细描述;未明确软件的架构和规模,产品的交付内容和具体功能,如医学影像处理软件未明确交付内容,同时也未明确软件对应的具体软件功能。 2.3 型号规格未明确申报的产品型号和包含的部件型号之同的配置关系;对于存在多型号规格(配置)的产品,未明确产品型号划分、未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和差异(如:结构、功能、性能指标等);对申报产品中在结构特征上有明显区别的产品,注册申请人未在产品型号命名规则上予以区分。 2.4 适用范围未明确适用范围;产品适用范围超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对于相应分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的表述与配用主机的适用范围表述不一致;特定产品适用范围的内容中未明确适用人群的范围,如年龄、体重等要求;未明确软件具体的处理、评估功能,应明确软件的具体功能;产品适用范围超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对于相应分类的描述,例如血液透析信息管理软件,需要判定是否按医疗器械管理,并依据软件的实际功能规范产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表述。 2.5 软件相关软件功能表述不清晰,相关功能的临床用途和意义不明确;未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技术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规范制定软件发布版本与版本软件命名规则;未明确软件算法、数学模型的原理和临床依据,包括计算分析处理过程等内容;软件描述文档未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技术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进行完善;未详细描述软件所有的交付内容和形式;未对软件安装和部署方式进行介绍;未详细描述软件架构(如 BS、CS)的实现方式;未对软件中使用的现成软件进行介绍。
3 非临床资料常见问题3.1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遵循的原则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适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推荐采用)。 产品技术要求存在问题: (1)缺少部分性能指标、指标不合理; (2)缺少软件功能,软件功能描述不清晰; (3)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不完整、缺少典型运行环境; (4)附录中缺少必要的内容,如缺少非标体模,工装、测试软件等信息; (5)检验方法不合理,不明确; (6)编写不规范,如缺少标准年代号、未按最新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写; (7)引用标准的问题,如标准条款引用不全,未识别出产品适用的标准; (8)结构组成不完整、型号规格划分不清晰。 3.1.1 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软件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和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 例如:针对软件产品,应综合考虑软件产品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规性等因素制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并予以记录,明确字段的位数、范围、含义,涵盖软件更新全部类型,字段含义明确且无歧义无矛盾,能够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保证软件更新的版本变更符合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要求。同时,考虑医疗器械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指导原则的要求。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即某字段同时表示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该字段按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并作为软件发布版本的组成部分。 3.1.2 软件性能指标“性能指标”包括通用要求、专用要求、安全要求,其中通用要求根据软件产品特性进行规范,不适用内容在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章节中予以说明;专用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如适用)要求,安全要求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报警)要求。 例如:支持多种影像模态的软件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每一种影像输入要求,如图像要求、扫描要求、使用限制等,对于不支持的模态,需有用户差错防御;同时应根据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对多种影像模态应明确相关需求,并进行相关研究、验证与确认。如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如深度学习),每种影像模态还需分别考虑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标注、数据集构建等活动的质控要求,以保证数据质量和算法训练效果。 3.1.3 电气安全特征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 年第 8 号)的规定,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附录应给出产品主要安全特征,有源医疗器械的产品主要安全特征包括电击类型、电击程度、绝缘性能、接地保护、防护等级等。GB 9706.1-2020 系列标准的实施,部分医用电气设备无需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给出绝缘路径。例如:例如:高频附件(高频附件在现行的《医疗器械分录目》中的分类编码为 01-03-04,其品名举例通常描述为高频手术电极、双极电极、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等),现行的 GB9706.202-2021《医用电气设备第 2-2 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及高频附件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中章节“201.8.5.1.2 对患者的防护措施(MOPP)明确:该要求不适用于高频附件。 3.2 检验报告3.2.1 检验机构资质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两家及以上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于同一个产品进行注册检测,但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均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不同检测机构中所检测样品的一致性,并对所有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在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注册申请人除提交自检报告之外、还应提交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报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声明所有检测机构中所检测样品的一致性。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 号)的规定: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3.2.2 检测覆盖送检样品应为成品,检验报告上条款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一致。注册检验报告常见问题如下: (1)送检样品不能覆盖所有型号规格,除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提交的经检测机构盖章的产品技术要求与注册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以注册人形式申报的产品,检验报告中的制造商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2)对于一个注册单元内含有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在进行注册检测时,原则上可以通过一个典型型号的全项目检测,同时补充其余型号的差异项检测来覆盖整个注册单元,但前提是所选择的典型机型在产品结构组成(包含机械结构、电气结构)、产品功能、运行模式和技术参数等方面应是整个注册单元内最为复杂和全面的,而且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性不应对其余性能指标产生影响或者会对产品引入新的风险。 3.2.3 检测单元独立软件检测单元原则上与注册单元相同,但若有多个运行环境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需作为一个检测单元。若软件核心功能相同但核心算法类型不同,则每类核心算法所对应的核心功能均需检测(检测对象为核心功能而非核心算法)。例如,图像分割功能所用核心算法含常规图像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基于这两类算法的图像分割功能均需检测。 3.3 性能研究 (1)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说明的确定依据不清晰不明确;强制性标准内容引用不完整,对不适用条款未给出不适用的理由;例如:心电记录仪未详细说明产品对强制性标准 YY0885 各条款的符合性,未对不适用条款给出理由; (2)提供的软件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说明的确定依据不清晰不明确;例如:血液透析信息管理软件,未说明软件监控警告功能及设计考虑。 (3)医疗器械软件的测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和‘客观物理测量’,此两种测量功能均需要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注册申请人需要开展对测量准确性的研究,并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客观物理测量的测量准确性指标要求需要纳入产品技术要求,图形学测量则在说明书中对测量准确性给出警示信息。 (4)软件组件均需提交软件研究资料,包括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以及 GB/T25000.51 自测报告。若使用现成软件组件,根据其使用方式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3.4 软件研究未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及《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要求提交产品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资料,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3.4.1 软件网络安全注册申报的医疗器械不含有网络接口,但包含仅提供数据读取功能的 USB 接口,而注册申请人认为申报产品无网络接口,故不涉及网络安全问题,无需提交网络安全研究资料。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可通过非网络接口的其他电子接口(如串口、并口、USB 口、视频接口、音频接口,含调试接口、转接接口)或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U 盘)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的第二、三类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需要提交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1)轻微级别:按照现行有效的通用漏洞评分系统(CVSS)所定义的漏洞等级,明确申报医疗器械(含必备软件、外部软件环境,下同)已知漏洞总数和已知剩余漏洞数。 (2)中等级别:提供网络安全漏洞自评报告,明确漏洞扫描所用软件工具、漏洞库(基于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或互认的国际信息安全漏洞库)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完整版本、发布日期、供应商等),按照 CVSS 漏洞等级明确申报医疗器械已知漏洞总数和已知剩余漏洞数,列明已知剩余漏洞的内容、对产品的影响及综合剩余风险,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亦可补充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 (3)严重级别:提供网络安全漏洞自评报告、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明确已知剩余漏洞的维护方案,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 所有用户界面的软件根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访问与控制、用户访问三种功能当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第二、三类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需提交相关网络安全资料。 具有相关资质的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可以被认可。 3.4.2 其他问题(1)未对软件安全级别进行详细描述,安全级别判定理由不合理,未根据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相应资料。 (2)软件核心功能、核心算法描述过于简单,缺少测量准确性研究和验证资料。 (3)软件描述文档中软件版本信息与检验报告不一致。 3.5 生物学特性研究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未考虑微生物性能,未明确与患者及使用者接触部件的材料性质等。例如:带有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动态心电记录仪,未考虑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微生物性能。 3.6 消毒灭菌研究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确定应考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涉及到清洗/消毒/灭菌,在清洗/消毒/灭菌过程中,清洗、升温或干燥程序以及化学物质残留产生累积效应可能会对产品性能产生退化影响,应评估其对产品使用期限的影响。 3.7 稳定性研究有效期研究资料中对于可更换部件与不可更换部件之间界定相关说明不清晰。例如: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管路等部件安装时预埋在建筑体内,可作为不可更换部件对使用期限进行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在所提交的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中明确区分产品结构组成中的可更换部件和不可更换部件,对于不可更换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对于可更换部件应明确其更换周期。 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可以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注册申请人如具有模拟运输验证的相应设备和能力可以自行验证,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证。 3.8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对比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境内已注册产品的对比不全面,未考虑主要性能指标、软件功能等方面差异;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实现方式等显著性差异分析不充分,不能证明两者具有基本等同性;缺少对比产品注册批件或说明书等支持性资料。 例如:作为一个医疗器械注册单元申报的有源医疗器械组合,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属于免于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证明各单独模块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目录的范围,可以认为该产品是多个功能模块的简单组合,可以按照目录的要求对不同模块分别进行评价。同时,申请人还应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其他风险。
4 临床评价资料常见问题4.1 同品种临床评价提交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欠缺可比性和充分性,未充分考虑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以及生物学特性的差异,不能证明两者具有广泛相似性;提交的临床文献中缺少同品种产品信息,未说明两者相关性;临床文献无实质内容,也未开展对比测试或验证;未对文献数据进行分析,也未评估其对申报产品性能与安全性论证的贡献。 对于拟使用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非公开数据等需要提供授权,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公开发表的数据,如来自公开数据、文献、行业共识等,不需取得授权。 采用同品种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申请人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后申报产品被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在补正前与审评沟通后,调整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 4.2 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对申报器械的使用操作与产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未给出解释;临床试验评价指标与注册申请人主张的临床适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有效性评价采用评分表形式,但未提供确立依据;未对剔除病例、离群值进行合理分析;适应症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未阐述不同病种病例数的统计学考虑。 5 产品说明书常见问题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可参考以下具体文件《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标准(强标、专标)及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说明书的要求。常见问题如下: (1)说明书中描述内容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不一致。 (2)说明书中性能指标与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 (3)未涵盖《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内容或描述不清晰。 (4)说明书内容未在技术要求中体现。 (5)未涵盖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要求的内容。
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分析1 注册单元及产品管理类别问题1.1 注册单元(1)注册申请人拟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与已获批型号产品相比结构有差异,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来判断新型号产品与原型号产品是否可归入同一注册单元,如不能,则不能通过变更注册增加型号,如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的,需同时考虑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2)如医疗器械变更只涉及外观颜色变化,应确认该变化是否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若涉及,应申请变更注册。 (3)已获上市的医疗器械某个型号外形变动较大,同时临床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判断变更后产品与原获批产品是否可列入同一注册单元,若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则可以按照变更注册申报;若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则需按照新产品申报注册。 1.2 管理类别部分变更注册事项会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例如医学影像处理软件变更为可提供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应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2 申请表常见问题申请表中“变更内容”描述不清,或与提交的《变更情况说明》中的变更内容不一致。如《申请表》中描述产品结构组成有变化,但《变更情况说明》中陈述变更内容不涉及产品结构组成的变化。《申请表》应详细描述需要进行变更注册的内容,如有必要,请以《申请表》的附件形式进行详细、完整的描述。 3 综述资料常见问题注册申请人未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编写申报产品的综述资料,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产品变更情况说明:对变更的具体内容描述不充分,无法充分了解产品变更内容。未详细描述产品变更部分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结构组成和涉及的软硬件变动及临床操作使用情况;变更新增型号命名不合理,划分说明未体现型号间差异;未提供新增型号产品的主要元器件清单(包括元器件的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材质、供应商信息等)和新增型号产品的彩色照片,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对比表。 (2)综述资料涉及软件相关部分:未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提交软件更新资料;未提交新增软件功能的详细设计说明,未明确新增软件功能涉及的核心算法及相关参数。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重大软件更新判定原则为软件更新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或核心功能原则上均属于重大软件更新。若软件运行环境跨越互不兼容的计算平台(含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必备软件、网络条件)则属于重大软件更新。例如原有软件不兼容 Windows11,则属于重大软件更新。若原有软件兼容 Windows11,则不属于重大软件更新。
4 非临床资料常见问题(1)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此种情形下,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2)检验报告:未提交针对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实质性变更的检验报告,常见问题有:未提交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变化的合理理由;未提交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变化后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未包括涉及变更部分全部项目的检验结果。有源医疗器械申请增加型号注册变更事项,产品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会导致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化,注册申请人需提交检验报告,若是注册申请人提交原有型号检测报告的,需要提交科学、合理的覆盖说明。 (3)性能研究:未对变更的差异部分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进行风险分析;涉及新增部件或原材料变化,未判断变更部分对产品有效性的影响,以纤维输尿管肾镜新增型号为例,新增产品型号在结构组成中增加不锈钢管部分,增加该部分后,需提供产品的理化性能、光学性能、电气绝缘性能、防水性能、连接头拉力性能等方面的研究资料。 (4)软件研究:涉及软件变化及新增软件模块,未按照软件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例如视力筛选仪新增了光反射软件功能,但申报资料对此功能的相关功能原理、相关指标要求及相关依据性资料未进行详细介绍且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性资料。
5 临床评价资料常见问题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适用范围,但未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如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更改产品适用范围,在原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适配的人工耳蜗植入体型号,但未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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