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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药品流通领域保障质量安全的强制性规范,违规将面临行政、刑事多层风险。本文围绕 “GSP 违规如何触发法律风险”,拆解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边界,结合国家药监局、地方监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通报的真实案例提炼启示,为 “知风险、防违规” 提供指引。
一、行政处罚风险:三类递进惩戒
(一)财产罚(以货值金额为基准)
非法渠道采购(从无资质主体采购)
- 对应 GSP:未审核供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无资质个人采购药品,未索取采购票据。
- 法条:《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版)第 129 条。
- 案例: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12 月《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显示,广东文明医药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至 2024 年 2 月通过互联网网店销售药品,大部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或进货凭证,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 个人购进药品。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罚款共计 821.6 万元;③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启示:药品采购需建立 “资质核验 - 票据留存 - 溯源登记” 全流程管控,互联网售药更需强化源头审核,避免因渠道不合规导致企业资质吊销。
- 未按规定索取采购票据
- 对应 GSP:采购药品未索合法购进凭证,无法提供真实采购票据及供应商资质,脱离质量管理体系。
- 法条:《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版)第 126 条。
- 案例: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12 月《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显示,重庆京九医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销售祛湿颗粒等药品的合法购进单位和票据,未进行采购审核和验收入库。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罚款共计 147.9 万元;③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启示:采购票据是药品溯源的核心依据,企业需将 “索票索证” 纳入采购必查流程,对无法提供合规票据的供应商坚决排除,避免因票据缺失触发重罚。
- 劣药经营(储存不当 + 未验收)
- 对应 GSP: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销售过期药品,未履行验收核查义务。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17 条。
- 案例:陕西省药监局 2025 年 8 月《“两品一械” 违法典型案例》显示,西安某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过期药品,药品因成分变质存在安全风险,未按规定验收排查。处罚:①没收涉案过期药品;②处以罚款;③责令立即开展全库药品效期排查。
- 启示:药品储存需严格遵循温湿度、效期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库存盘点与效期预警,验收环节需逐批核查药品质量状态,杜绝过期、变质药品流入市场。
- 购销未记录 + 未履行用药指导
- 对应 GSP:虚构药品销售记录,实际未发生销售行为,药品流向无法追溯。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30 条。
- 案例: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12 月《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显示,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至 5 月将 138 单 232 种药品虚假销售给南通市某药房,无真实销售行为,无法提供药品真实流向信息。处罚:①警告;②罚款 97 万元;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④对相关责任人没收收入并罚款。
- 启示:销售记录是药品流向追溯的关键,企业需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严禁虚构记录规避监管,同时需落实用药指导义务,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二)行为罚(限制经营资质)
停业整顿(特药管理失效)
- 对应 GSP:未建立特药管理制度,将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给许可证已注销的单位。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26 条。
- 案例:陕西省药监局 2025 年 8 月《“两品一械” 违法典型案例》显示,陕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药店,未落实特药销售资质核验制度。处罚:①停业整顿;②处以罚款;③对涉案责任人李某等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李某被处以 2 年行业禁入。
- 启示:特殊管理药品需执行 “双人双锁、资质核验、流向跟踪” 严格管控,销售前务必核查购货方许可证有效性,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停业或人员禁业。
- 吊销许可证(假药销售 + 情节严重)
- 对应 GSP: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存在多项严重违反 GSP 情形,提供虚假凭证且拒不配合调查。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16 条、第 123 条。
- 案例: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12 月《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显示,深圳市都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从不具备资质主体购进药品,未采取质量控制措施,提供虚假购进销售凭证,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处罚:①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②罚款 170 万元;③对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没收收入并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行业。
- 启示:企业需坚守合规底线,严禁非法采购、提供虚假凭证,面对监管调查需积极配合,多项严重违规叠加将直接导致资质吊销,且责任人需承担长期行业禁入后果。
(三)资格罚(“处罚到人”)
负责人财产追责 + 终身禁业
- 对应 GSP: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致严重 GSP 违规。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
- 案例: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12 月《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显示,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未有效履职,企业存在多项 GSP 严重违规,致药品质量风险失控。处罚:①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期间收入;②处以罚款;③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④纳入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
- 启示:质量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需切实履行资质审核、风险管控职责,未履职不仅面临财产处罚,还将承担长期行业禁入风险,企业需强化负责人合规意识。
- 从业人员禁业(特药违规)
- 对应 GSP:特药销售相关人员未履行资质核验义务,参与违规销售行为。
- 法条:《药品管理法》第 119 条。
- 案例:陕西省药监局 2025 年 8 月《“两品一械” 违法典型案例》(与上文停业整顿案同案)显示,该医药集团特药销售岗位李某未核验购货方许可证有效性,参与向注销资质药店销售特药。处罚:①没收李某违法所得;②处以罚款;③2 年禁止从事药品行业工作;④企业被责令解除其劳动合同。
- 启示:特药销售岗位人员需经专项培训考核,明确资质核验义务,个人违规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将影响职业发展,企业需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与责任考核。
二、刑事追责风险:行政与刑事的界限
(一)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特药)
- 对应 GSP:未取得特药经营资质,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非法经营额巨大。
- 法条:《刑法》(2020 修正版)第 225 条第(一)项;《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版)第 13 条。
-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显示,张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等渠道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非法经营额达 200 余万元,违法所得 80 万元。处罚: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②并处罚金 80 万元;③没收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④追缴未售药品并销毁。
- 启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属专营专卖范畴,无证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将构成刑事犯罪,需坚决杜绝非法购销,避免面临牢狱之灾。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明知假药仍售 + 足以危害健康)
- 对应 GSP:未审核供货资质,购进并销售假冒药品,药品不含有效成分。
- 法条:《刑法》第 141 条;《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版)第 2 条。
-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药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显示,刘某无资质生产假冒 “硝苯地平缓释片”,某药店未审核刘某资质即购进销售,药品不含降压有效成分,致多名患者血压失控。处罚:①药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②并处罚金 10 万元;③终身禁止从事药品行业;④药店赔偿患者医疗费 35 万元。
- 启示:药店需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与药品质量,明知或应知是假药仍销售,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且终身丧失行业从业资格。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储存不当致劣药 + 造成健康危害)
- 对应 GSP:未按冷藏要求储存药品,致药品变质失效,销售后造成健康损害。
- 法条:《刑法》第 142 条;《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版)第 5 条。
-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显示,王某经营的药房将需 2-8℃冷藏的胰岛素常温存放,致药品效价降低(劣药),销售后致 1 名糖尿病患者酮症酸中毒。处罚:①犯销售劣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②并处罚金 50 万元;③没收未售劣药;④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2 万元;⑤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
- 启示:需严格遵循冷藏药品储存规范,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变质并造成健康危害,将构成刑事犯罪,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与职业资格吊销后果。
结语
GSP 违规风险呈 “轻微缺陷→主要缺陷→刑事犯罪” 递进:从 “虚构销售记录”(警告 + 罚款,如福建蜂鸟医药),到 “非法渠道采购”(吊销许可证,如广东文明医药),再到 “无证销售特药”(有期徒刑 + 禁业,如张某非法经营案)。监管部门通过 “双随机 + 飞行检查” 强化合规监管,企业需落实特药锁控、票据索取、数据真实等基础动作,才能规避风险。
当前 GSP 监管遵循 “责令改正前置” 原则(《药品管理法》第 126 条),对一般缺陷先给予整改机会(如部分企业先停业整顿再处罚),但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将直接重罚。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障企业生存的 “底线”。
律师简介:职业资格: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药师+二级建造师;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GMP自检员;ISO13485+ISO14001内审员。执业经历:15年生物医药行业管理与体系合规经验+10年以上律师经验(民商事诉讼+刑事控告与变化+企业法律顾问)。联系手机/微信:15990182009,邮箱:15990182009@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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