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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生物医药行业的竞业禁止法律规则与案例解析——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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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27 21: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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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行业的核心资产是管线和技术人员,一项创新药从靶点验证到商业化往往需要10–15年、投入15–30亿元人民币,其中相当大比例的价值由少数核心科学家及研发团队、CMC(化学制造与控制)负责人、注册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BD负责人创造。一旦关键人员在职期间“脚踩两只船”,或离职后将核心工艺、细胞株、临床设计直接带到竞争对手,企业可能面临重大损失;但若竞业限制条款过于宽泛,又会阻碍正常的人才流动,影响整个行业的创新活力。正因如此,竞业禁止纠纷已成为生物医药领域劳动争议的一大案由。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在职与离职两个阶段的不同规则,既防止商业秘密被不当带走,也避免对人才流动设置不合理障碍。本文结合近年已公开或脱敏处理的案例,客观呈现两阶段规则的不同适用。



一、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根本区别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属于劳动者最基本的忠实义务,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民法典》等,无需任何书面约定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义务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但实务中需结合岗位性质、行为后果综合判断,尤其是针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后,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追回已发放的年终奖、限制性股票或期权收益(前提是相关激励协议中设有回溯条款),并要求劳动者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如涉及泄露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则完全不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全国并无统一法定下限,但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认为不应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最长不超过2年。违反后的主要后果是支付违约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返还已收补偿金以及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二、在职期间忠实义务的典型表现与司法态度
在职期间的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不因岗位高低而区别对待,但法院通常要求企业证明员工行为实际损害或严重威胁公司利益。常见被认定违反的情形包括:在竞争企业兼职或担任董事、顾问;以个人或亲属名义投资竞争企业并参与经营决策;在职期间批量下载核心技术资料、为离职后创业或跳槽做明显准备等。此类案件企业胜诉率较高,后果往往较重。

案例:

  • 兼职竞争对手并领取报酬某ADC平台公司一位CMC副总裁在职期间,担任另一家同靶点ADC企业的独立董事,每年领取数十万元董事费。法院认定其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支持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限制性股票收益350余万元。
  • 以个人LP身份投资竞争对手并深度参与某CAR-T企业首席医学官以个人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竞争对手B轮,投资后多次参与其临床方案讨论并提供修改建议。法院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不当投资,判决其向原公司赔偿420万元。
  • 在职期间集中下载核心技术资料某抗体企业一位高级科学家在提出离职前60天内,集中下载2800余份核心工艺文件、细胞株构建参数和上游发酵数据,离职后立即入职竞争对手并沿用相似工艺。法院认定其在职期间已构成明显的不正当准备行为,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260万元。

上述案例均支持企业,裁判逻辑高度一致:忠实义务是无对价的绝对义务,只要客观行为足以损害或威胁公司利益,即可认定违反。



三、离职后竞业限制的裁判转向与标杆案例
《解释二》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审查标准: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违反有效约定,企业可要求返还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实务中,协议范围过宽或补偿明显偏低的,多数被调整或直接认定无效。

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某医药公司诉前生产运营副总裁郑某案。郑某在职期间仅接触关联方两款在研ADC药物的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离职后加入另一家创新药企业担任高级副总裁。原公司主张24个月竞业限制并索赔违约金7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

  • 竞业限制义务只能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即仅限于这两款ADC;
  • 判断竞争关系不能笼统看“同属肿瘤领域”,必须具体比较适应症、作用靶点、给药方案等临床指标;
  • 郑某新单位的产品与这两款ADC在上述指标上均无“较为紧密的可替代性”,不构成竞争关系。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依法保障高技术人才有序流动”的正面典型予以推广。

2.某双抗公司研发总监案研发总监离职后加入另一家创新药企业,原公司主张其掌握全部双抗平台技术。法院逐一比对其在新单位负责的项目,发现靶点组合、适应症、给药途径均无重叠,最终判决竞业限制协议对该岗位不适用。

3.某ADC平台公司首席科学家案首席科学家离职后加入同靶点竞争对手并主导高度相似的项目,法院认定确存在竞争关系,但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900万元明显过高,最终调整为300万元。

2025年以来的离职后案件呈现三个鲜明特征:

  • 限制范围必须具体到“项目—管线—工艺环节”,而非“全部业务”或“所有肿瘤药物”;
  • 生物医药领域的竞争关系以“临床可替代性”为准,而不是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
  • 违约金与补偿金均可依法大幅调整,过高或过低的约定均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四、实务中的平衡做法
对企业

  • 在职期间: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在其他生物药企兼职、投资或提供咨询”,并要求员工及直系亲属每年申报关联方投资;对离职前30–60天的资料下载、邮件外发等行为进行合理审计(需事先书面告知并取得同意)。
  • 离职后:只对真正接触核心管线的少数人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项目代号或管线名称,按月支付竞业补偿金。

对从业人员

  • 在职期间:不要使用公司电脑、微信、邮箱讨论跳槽;不要在离职前集中批量下载资料;不要以任何形式(包括亲属代持)在其他生物药企兼职或投资。
  • 离职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仔细核对限制范围是否与自己实际接触事项一致;若补偿明显低于市场标准或范围明显过宽,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调整或部分无效。



五、结语
在职期间的忠实义务是无对价的底线义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是有对价的有限义务。2025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已清晰传递信号:对在职期间的不忠行为严格追责,对离职后的合理流动充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只有共同尊重这两个阶段的不同边界——企业把保护范围限定在真正需要保密的核心事项,劳动者把职业选择建立在公开信息与合法流动的基础上——生物医药行业才能在技术安全与人才活力之间实现真正的动态平衡。



律师简介

职业资格:

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药师+二级建造师+基金从业资格;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专员;GMP自检员;ISO13485+ISO14001+ISO9000内审员



从业经历:

15年生物医药行业生产质量管理与体系合规经验(分管QA、药品与IVD注册、GMP/GSP/ISO内审与迎检、知识产权)

10年以上律师经验(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刑事控告与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合规治理)

社媒账号:

知乎/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名称”:郑海清律师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写字楼T2-12层盈科(杭州)律所

手机/微信:15990182009,邮箱:15990182009@139.com

坐标: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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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5-11-28 08: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字太多,没看完,能不能精简一下,啥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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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28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实务中的平衡做法
对企业
在职期间: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在其他生物药企兼职、投资或提供咨询”,并要求员工及直系亲属每年申报关联方投资;对离职前30–60天的资料下载、邮件外发等行为进行合理审计(需事先书面告知并取得同意)。
离职后:只对真正接触核心管线的少数人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项目代号或管线名称,按月支付竞业补偿金。
对从业人员
在职期间:不要使用公司电脑、微信、邮箱讨论跳槽;不要在离职前集中批量下载资料;不要以任何形式(包括亲属代持)在其他生物药企兼职或投资。
离职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仔细核对限制范围是否与自己实际接触事项一致;若补偿明显低于市场标准或范围明显过宽,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调整或部分无效。

这个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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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28 08: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姐姐好厉害,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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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1-28 2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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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9 12: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湖 发表于 2025-11-28 08:16
律师,字太多,没看完,能不能精简一下,啥意思啊

最后一段是重点。正文你看粗体字和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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