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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 (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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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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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CFDI 编辑:水晶

11月28日,CDFI公开征求《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件》新增:
1、生产、检验过程的关键岗位、关键操作的可视化视频监控等核心章节,细化数据完整性、权限管理等合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主席令第61号)引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使用“第三方CA机构数字证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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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疫苗生产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更好的支撑和指导疫苗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共同对《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xxh nmpaic.org.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技术指南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010-88331945
附件: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
(试行)
1 总则
目标
为了使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al Products,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GMP生物制品附录要求,加强疫苗管理,推进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数字化转型,促进疫苗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
范围
本文件制定了在疫苗生产过程中,与疫苗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要求,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数字化管理的设计、评审、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对于本文件未列举的信息化相关业务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参考本文件的相关内容,基于风险并按照同等原则执行电子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5〕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28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33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物制品附录(2020年第58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2015年第54号)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NMPAB/T 1001-2019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
NMPAB/T 1002-2019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
NMPAB/T 1003-2019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NMPAB/T 1004-2019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
NMPAB/T 1005-2019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子记录
一种数字格式的记录,由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示或其他数字信息构成。其创建、修改、维护、归档、读取、发放和使用均由计算机(化)系统实现。
电子签名
电子记录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始记录
在事件、活动或过程发生时,首次被记录下的信息或数据,它们是未经修改,未经编辑的原始材料,可以记录在纸上,也可以是电子的。
原始数据
指初次或源头采集的、未经处理的数据。
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
检验信息
在检验计算机化系统中用来管理电子批检验记录、样品流转、检验试剂、仪器与设备、方法及标准、检验人员等。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电子批记录
通过计算机化系统记述每批疫苗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审计追踪
审计追踪是一个记录,它详细说明了对电子数据或系统进行的创建、修改、删除等操作,以及这些操作的执行者、执行时间和执行原因等信息。审计追踪的目的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通常用于质量控制、合规性检查、安全监控和事后分析。
数据安全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据完整性
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用于描述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
系统管理员
根据相应权限管理计算机化系统或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操作的人员,包括操作系统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审计管理员等。
4 基本原则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疫苗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适用性
本文件给出了一个通用的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参照本文件进行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加以记录。
本文件是基于目前的认知与科学技术水平起草,并不限制采用新技术与新方法。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文件要求。
合理性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电子记录所包含的信息应参考本文件,保证疫苗生产质量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为疫苗生产与检验过程的追溯提供数据基础。
可行性
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建议优先存储于计算机化系统,也可以采用其他电子保存方法。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应基于质量风险管理,便于维护和使用。
可靠性
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生成、检索、报告等活动,应当满足相应数据类型的记录填写或数据录入的要求,保证数据可溯、清晰、同步、原始、准确、完整、一致、持久和可获得。
5 生产过程信息化要求
设施设备
对于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检测设备(如完整性测试仪等)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如冻干机的预冻、升华、解析干燥等),应当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进行数据监测。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逐步改造或更新设备时,应当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通用的通讯接口(如网口、串口等)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数据地址表、开放通讯协议等),实现运行参数的自动化采集、监测和控制。采集频次可根据数据对于疫苗生产工艺与质量的影响评估确定(如对于影响关键工艺参数的设备数据采集可设为1次/1秒,次要影响数据可设为1次/5秒)。如因技术条件限制或其他因素导致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检测设备无法自动采集、记录数据,应当采用人工录入或其他辅助方式(如照片或视频等)及时将生产及检测过程信息转化为电子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原则,规定人工录入方式的要求和标准。
为防止误操作,应当对相关系统操作进行限制或提醒,如对系统关键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时有相应提醒,扫描(或选择)非本工序的设备以及选择(或扫描)不符合生产状态的设备时有相应提醒,无法创建相同代码的设备。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现场设备进行合规性管理,对设备进行标识(如一维码、二维码等),使设备在正确的状态下,按照操作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程序)要求,真实地记录数据。保证设备的使用、清洁、灭菌和校准的合规性与时效性,确保设备不对疫苗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建议在洁净区内通过信息化手段查看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
硬件要求
用于生产区的信息化硬件,如工作站、打印机、扫码枪等应当适合洁净区的使用。如需硬件安装,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洁净区内使用的工作站、扫码枪与打印机之间建议使用无线连接,若采用有线连接应当确保不影响洁净区环境。
生产过程的物料管理
为使药品生产过程物料信息透明化,应使用系统管理称量和使用过程中的物料变化情况。通过条码标签管理原辅料、中间体和包装材料,监控称量和使用过程中的物料批次、数量等信息,实现原料到产品、产品到原料的双向可追溯。
为防止误操作,建议对相关系统操作进行限制或提醒,如对系统关键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时有相应提醒,扫描非本工序的物料以及选择不符合生产状态的物料时有相应提醒,无法创建相同代码的物料。
物料编码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编码规程,依据物料编码规程通过计算机化系统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赋予唯一物料编码,编码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维码,二维码。通过编码将企业内部的物料编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供应商、质量状态、数量等关联形成可追溯的物料档案。编码格式可根据企业要求自定义,例如:AAYYMMBBBBB,2位物料类型+2位年+2位月+5位流水号。
打印的辅料、原材料、包装材料标签应当至少包含:物料名称、批次信息(如批次号、批量、度量单位、供应商名称、有效期至等)、编码。
原辅料、包装材料管理
建议通过扫描物料标签上编码的方式对物料的称量、配料、转移、接收、贮存和使用进行电子化记录,辅助进行物料识别,避免混淆和差错。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原辅料的称量全过程,包含下列电子记录形式:
a)通过通讯接口从称量设备直接获取称重数据,并与预设的物料与称重标准进行自动比对,确保称量的准确性。当称量设备不具备通讯接口供数据采集时,可人工录入称量数据,但需要通过辅助方式将称量设备数据存储于计算机化系统中;
b)每次称重作业中生成称重报告。记录称重使用的秤具名称或编号、校准状态、精度,称量结果、使用者和使用时间信息;
c)可根据称重结果自动生成称量标签。称重标签内容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物料名称、物料批号、称量重量、称量人、称量日期、编码,如特殊情况下称量标签无法完整显示上述内容,可通过扫描编码后在系统上显示。称量标签可打印后用于物料转移与识别。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综合理论用量,计算物料平衡率,通过计算机系统给予异常提醒。
中间产品管理
对于需要储存的中间产品,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车间内部的库存区域,库存区域包括称量中心和生产车间的暂存区、缓存区和中间品库等。
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需要储存的中间产品的标签(含保存条件和保存期等)。
非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的质量状态、出库、入库和库存、取样、领用投料等信息应当实时更新、可查询。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对中间产品的领用、暂存、投料等环节进行控制,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投料错误。
成品管理
成品放行前应当通过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其他辅助方式形成批签发生产及检定摘要。用于批签发的待检品的取样时间和所在工序需如实记录,并可通过计算机化系统查询。批签发相关数据记录应当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鼓励管理和生成批签发生产摘要的系统与负责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系统进行对接。批签发摘要经企业内部审核通过后,可分阶段、分类型上传至批签发系统。便于批签发系统对接收的企业数据进行判定标识。
所有用于批签发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对其生产疫苗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疫苗追溯码之间的关联。
生产操作
生产操作前
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开始前的检查确认,包括设备状态确认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物料和文件,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应当基于预设的工艺处方,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编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核对结果应形成电子记录。
生产过程中
应当基于工艺规程与操作SOP设计电子批记录,以工艺规程为基础,精细化生产现场管理,设定操作顺序和操作步骤间逻辑关联,控制各工序和岗位的生产操作,提供生产操作指导并规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执行生产任务。
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的来源、检定结果和传代次数等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化系统。
细胞制备过程关键数据,如原代细胞名称、生长状态、质量数据,细胞培养设备/设施运行参数,应当通过设备集成或其他辅助方式录入计算机化系统。
原液制备过程关键数据,如层析纯化、离心等运行参数,应当通过设备集成或其他辅助方式录入计算机化系统。
电子批记录的生产部分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产品编码、规格或批量和批号的电子数据;
b)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启、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的电子数据;
c)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的电子签名;
d)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电子签名;
e)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电子数据,包括物料消耗;
f)从生产设备、控制系统上采集的关键工艺参数和人工操作记录(如人工观察、清场、检查)。记录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名称;
g)中间控制结果的电子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
h)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的电子数据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自动计算;
i)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电子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批准。
生成电子批记录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根据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监控特定的关键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生成报警或异常事件。
电子批记录应当能够按批次、产品品种、生产日期等检索条件进行查询。只有经授权人员允许,才可以浏览和导出电子批记录,确保批记录管理的规范、安全。
建议通过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车间库位,具体库位存放的物料、批次,物料出入库信息可以追溯、查询。
生产偏差处理
应当根据预设的标准自动捕获或人工记录异常情况,经确认为质量偏差的,根据工艺规程和操作SOP中的规定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偏差相关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偏差事件描述、发生时间、紧急处理措施、受影响批次、偏差记录人和复核人。
对偏差记录完整的调查、分析和根本原因确认等过程属于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议采用系统集成或其他方式实现生产偏差处理,在生产结束后通过电子批记录汇总形成批生产过程异常事件、修改或删除、偏差等清单,方便对该批生产过程异常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和审核。
生产结束后清场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清场操作,清场电子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电子签名。清场电子记录应当纳入电子批生产记录。
包装操作
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包装开始前的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形成电子记录。
应当基于批准的包装材料版本,核对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核对结果应形成电子记录。
电子批包装记录应当显示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电子批包装记录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电子数据;
b)包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的电子数据;
c)包装操作负责人的电子签名;
d)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
e)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数量的电子数据;
f)从包装设备、控制系统上采集的关键工艺参数和人工操作记录(如人工观察、清场、检查),记录主要包装设备的编号、名称;
g)检查记录、中间控制结果的电子记录以及检查人员的电子签名;
h)所有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与电子记录副本,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图像或扫描件;
i)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电子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批准;
j)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编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的电子记录。
辅助生产记录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批生产记录以外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记录,如其他与生产相关GMP流程的独立操作记录(清洁记录、检查记录)等。
成品入库放行
电子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应当具有筛选排序功能,可便捷查看涉及异常报警或偏差的工序和批次,提升质量管理部门对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效率。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异常报警和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在电子批记录中形成明确的结论,并经相关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后批准成品放行。
应当对电子批生产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批次生产过程数据、偏差、异常数据处理及数据修改日志,QA(Quality Assurance,质量保证)审核意见。
洁净区环境监控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空调净化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形成设备与电子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实时监控空调净化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疫苗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应当对洁净区环境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无菌操作的区域,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洁净区的温度、湿度、压差和悬浮粒子浓度等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形成生产区布局和电子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实时监控生产区的温度、湿度、压差和悬浮粒子浓度等信息。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空调净化系统和生产区监控数据的报警信息,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位置信息、设备信息、报警内容、处理人和恢复时间等电子数据,并允许查询和打印报警信息。
建议根据温度、湿度和压差对疫苗生产过程的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数据采集和监控的频率。
建议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以备未来信息化建设需求。
暂存冷库的监控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车间暂存冷库的运行情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形成冷库电子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实时监控冷库的温度,确保中间体的存储符合要求。
建议记录报警发生的时间、房间信息、报警内容、处理人、处理方法和恢复时间等电子数据,并允许查询和打印报警信息,系统可以向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水系统的监控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形成设备与电子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实时监测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的运行状态和主要监测指标的状态,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建议记录报警发生的时间、设备信息、报警内容、处理人、处理方法和恢复时间等电子数据,并允许查询和打印报警信息。
其他公共和辅助系统的监控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压缩空气系统、纯蒸汽系统等其他与生产相关的公共和辅助系统进行运行状态和主要指标的监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6 检验过程信息化要求
检验过程的电子记录应当至少包含质量标准、检验记录、检定管理、样品管理、试剂标准品管理、仪器管理、OOS(Out Of Specification,超标)结果或OOT(Out Of Trend,超趋势)结果。建议将检验样品管理和试剂、标准品的管理作为检验过程信息化的补充。
质量标准
应当建立多种规格与型号的物料和产品检验所依据的包括内控标准在内的电子质量标准,并可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合格与否的自动判定。
电子质量标准应包含GMP中要求的质量标准的所有内容。
检验记录
应当采用电子检验记录,记录中应包含GMP中要求的检验记录的所有内容。
电子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并可追溯该批疫苗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应当通过自动采集并记录检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同时允许分配了操作权限的人员把人工操作、观察的信息录入系统。如检验数据来源于仪器,检验记录在选择仪器时应对过期的仪器进行提醒或限制使用。
电子检验记录的检验类型和范围,应按预先设置的公式进行计算和修约,数据录入完成后应对数据进行复核,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自动复核,该功能应经过验证。
已生成的电子检验记录应可进行查阅和导出,且只有经授权人员允许查阅和导出,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菌毒种种子批检定管理
提供菌毒种种子批的检定管理,收到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后及时按《中国药典》各论或经批准的注册标准要求进行检定,所有检定结果保存在系统相应的检定记录中,菌毒种的学名、株名、批号、传代次数、冻干日期(如有)等信息齐全,记录清晰可追溯。
样品管理
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检验样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取样:样品名称、批号、取样件数、取样量、取样时间、取样人等;
b)样品接收:样品名称、批号、样品量、接收人、接收时间等;
c)样品存放:存放地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环境条件等;
d)检验样品领用:领用人、领用量、领用时间等;
d)样品检验: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检验用量、质量标准、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时间;
e)剩余样品处理:样品名称、批号、剩余量、销毁量、状态、处置人员、处置地点、处置方法、处置时间;
f)留样管理:应对留样进行从取样,入库到销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留样管理信息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批号、留样数量、有效期、留样期限、留样地点、保存条件等。
上述信息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并能够进行查询与追溯。
试剂、标准品
建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标准品/参考品、试剂、试液的电子记录管理,实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至少应对如下过程进行管理:配制、入库、标定、启用、贮存、领用、归还、失效、销毁等过程。试剂管理的信息应至少包括:名称、批号、数量、复检期、有效期、存储位置等。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标准品/参考品、试剂、试液的复检期、有效期等进行提醒。
仪器管理
建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仪器进行管理,仪器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仪器名称、类型、放置位置、有效期等。尽量通过信息化手段避免在检验时选择了无效的仪器。
超标结果(OOS)
应当根据预设的质量标准自动地判断检验结果超标的情况,并如实记录必要的电子数据,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超标的检验项目。
建议集成质量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并根据OOS调查的操作规程开展OOS调查,可采用电子记录查询OOS所关联的批次、样品、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定SOP、试剂试液、环境等信息后进行分析,必要时制定和记录CAPA(Corrective Action and Preventive Action,纠正与预防措施)。
7 可视化视频监控要求
应当对疫苗生产、检验过程的关键岗位(如细胞制备、病毒接种、病毒浓缩、病毒纯化、原液制备、无菌灌装等)、关键操作(如细胞复苏,接种,投料、手工或半手工操作等)进行可视化视频监控,减少现场非必要监控人员的进入,从而降低由此引入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可视化视频监控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后确定其保存时限,可视化视频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关键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2个月,涉及关键变更、关键验证、重大偏差调查等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或永久保存。可视化视频监控设备的数量、布点、视角和分辨率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和验证,以满足监管要求及企业预期目标。
对于检查和监管人员不便进入和观察的区域(如高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高无菌要求的区域、有进入人数限制的区域、不便观察的生物安全柜等),采用云台、变焦、广角等监控设备,应当能够清晰地看到关键操作、关键参数(如无法自动采集)。
建议企业借助生产过程中关键岗位和关键操作的视频资料进行偏差事件调查和验证测试等(如培养基模拟灌装)。
可视化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对视频数据进行回放追溯的功能。可追溯的指标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时间信息,时间应当有统一时间源,对时间的修改应当有修改记录;
b)工位,如关键工位(如细胞制备组、病毒接种组、病毒浓缩组、病毒纯化组、原液制备组、无菌灌装组等),关键操作(如细胞传代、病毒接种与培养、病毒灭活、病毒纯化等),人工干预操作(如采用较多人工操作的放行检验、无菌灌装部件组装等),人工取样操作(如细胞取样、病毒取样、原液取样、种子发酵培养过程中和结束后的取样等)等;
c)储运,如库区库位监控,转运监控,出入库监控,特殊运输监控等。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对关键操作视频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按照法规要求和SOP,实时预警(如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未按要求穿戴防护服、防控区域进入人员超限、人员离岗等),降低生产过程质量风险。
8 质量管理信息化要求
放行管理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中间品及产品的批准放行操作进行管理,在电子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审核报告单等文件中给予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拒绝放行或其他决定,并根据放行的职责进行电子签名。经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的电子检验报告单与纸质检验报告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品放行后,将有效衔接疫苗在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追溯系统,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质量文件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并确保与GMP相关的文件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打印或导出、保管和销毁等文件生命周期流程,并形成文件(打印件、电子文件)的分发、撤销和销毁(仅打印件)的电子记录。
建议对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批准的相关操作,采用电子签名,并注明日期。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增强文件的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询。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醒文件的定期审核与修订工作,并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
培训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有效的培训管理体系,确保与疫苗生产、质量相关的所有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质量事件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整的质量事件管理体系,如偏差、变更控制、CAPA、OOS等质量事件的流程管理,形成相应的电子记录和报告并长期保存。
质量回顾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应质量回顾分析工作,包括产品的回顾,公辅系统回顾等。
企业应当使用合适的统计分析工具对相关回顾数据开展统计学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方向。
建议企业质量回顾流程相关的数据通过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系统LIMS或其他相关系统的集成获取,不具备集成条件的也可采用系统手工录入或EXCEL文件导入的方式。
质量审计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GMP相关质量审计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人员的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报告及回复等审计活动的管理。
持续工艺确认
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结合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提供的工艺数据开展持续性工艺确认,对商业规模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及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及时发现工艺监控中不可预期的事件和趋势,用于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保证工艺稳定可靠。
9 信息化基本要求
数据完整性要求
审计追踪
应当记录对电子记录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电子审计追踪包括对数据创建、修改或删除的跟踪(包括对数据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等)以及试图访问系统或重命名/删除文件的追踪,审计追踪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类型、操作原因(备注或附注)等。
审计追踪的功能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审计追踪功能需强制开启,任何人不得删除、修改以及关闭审计追踪;
b)电子方式采集、处理、报告和储存GMP原始数据,则系统设计应当能保存全部审计追踪GMP数据,应当包括用户管理和系统设置,审计追踪中包含的内容应当能够重现用户管理和系统设置的生成、修改和删除;
c)审计追踪可追踪到个人,有时间戳,可显示新旧值;
d)系统日期和时间只有管理员才具备权限更改,且应当和审计追踪功能锁定;
e)系统审计管理员应当了解系统内审计追踪的属性和功能,并在确认期间对不同审计追踪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审计追踪的GMP相关性,确保对关键的GMP相关数据的审计追踪进行正确管理和参数设置;
f)应当制定程序列出审计追踪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审计追踪中所包含的关键数据及审核频次。与每项操作有关的关键审计追踪可在操作完成审核之前(例如在批放行之前)与其他相关记录一起审核,从而确保关键数据及其修改是可接受的;
g)非关键审计追踪的审核可按预定的频次在系统审核期间执行。此类审核应当由使用部门执行,必要时由质量部门进行核查(如在批放行、自检或调查性活动期间);
h)在审计追踪审阅中发现任何风险或数据完整性问题,应当根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流程启动调查。
i)审计追踪记录应当支持筛选和检索功能,可便于定期检查电子操作记录及高效审核。
权限管理
应依据实际的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分配并控制每个人员使用电子记录与数据的功能范围及操作权限,实现人员身份和权限管理的制度化与标准化,确保系统使用规范和安全。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
a)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查询;
b)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
c)系统用户身份和职责应当在规程中进行定义,用户访问权限、操作权限应当与人员承担的职责相匹配,系统管理员应当由非数据利益相关方担任,系统管理员不能产生业务数据;
d)应当有规程定义访问权限的批准、注销和定期审核流程,权限的批准建议由业务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共同完成,所有培训均应当在受训人的访问权限被批准之前完成;如果用户不再需要系统访问权限,则应当有相应流程及时注销其访问权限;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对系统权限进行定期审核;
e)登录ID和密码应当仅由账号所有者使用,应当有流程和培训确保个人账号访问权限不与其他用户共用。
电子数据的采集/输入
无论是人工录入还是自动数据采集,包括二次处理后的电子记录,均应该保证正确、及时地采集或记录数据。
针对人工录入的获取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关键数据应该仅由经过授权的人员录入,必要时进行电子签名,系统应该记录录入的详细信息、录入人身份和录入时间;
b)数据应该由软件控制的指定格式录入,验证中应证明系统不会接收无效数据格式;
c)所有人工录入的关键数据均应经过核查,可以是第二人,亦可以是经过验证的计算机化方式;
d)人工将纸质记录信息录入电子化系统时,应当可追溯到保留原记录数据的纸质记录。
e)人工录入的数据可包括:关键工艺监控曲线的图片上传,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仪器及设备参数的人工观察、巡检、结果判断及补充说明信息。
针对自动数据采集的获取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原始系统、数据采集和记录系统之间的接口应该经过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b)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该以不易被篡改、丢失或修改的格式保存至存储器中;
c)需确保准确、实时记录数据并能显示正确的时间戳,可采用时钟同步功能,接收国家标准时间。
针对二次处理的数据(例如HPLC进行手动积分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数据二次处理应当使用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系统、设备,并依据已批准的程序;
b)数据处理时应当确保原始数据被正确地引用或转化,例如使用统一的运算单位,防止转移错误等;
c)任何用户所进行的任何数据的处理活动应当有足够的可追溯性,包括数据处理人、处理时间和处理的内容,例如样品色谱分析使用不同方法/参数对数据进行处理时,应当记录每个版本的处理方法。
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疫苗的电子批记录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电子记录的修改
对电子记录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均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程序进行授权和控制。
针对数据的修改,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对录入数据的修改应当产生审计追踪,提供修改痕迹查询,包括数据的旧值与新值、修改时间、修改人及修改人的电子签名;必要时,应当录入修改的理由;
b)对原始记录所做的所有变更和修改均应当有完整记录,并应当由至少一位经过合适培训和确认的人员审核和批准;
c)其审计追踪的审核应当是批准过程中常规数据审核的一部分;
d)应当基于风险,确定电子数据的关键程度,并对识别的关键数据进行审核并确认所有操作的正确执行,查看电子记录中的原始记录是否有变化(修改、删除或重新写入),或者是否生成了未报告的相关数据。
数据的转移/迁移
数据转移/迁移是将已存储的数据从一个存储位置转移至另一个存储位置的过程,一般指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无论是使用计算机化系统转移数据或人工手动转移数据,均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程序进行电子数据的转移,确保在转移过程中不改变数据内容和含义。
针对数据转移,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业务负责人和系统拥有者应当深入了解系统转移/迁移数据的格式,以及数据在生成、转移和后续存储每个阶段被改变的可能性。应当通过信息化安全管控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在转移/迁移时不被篡改,若无信息化安全管控技术手段时,可通过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规定转移/迁移流程,防止数据转移过程中被意外丢失、修改或错误转录。若数据转移/迁移操作不正确,应当遵守相关质量规程进行处理;
b)数据转移/迁移程序应当经过验证,对接口进行评估和说明,接口应当有指定格式、正确输入和安全的内置检查。验证中应当证明系统不会接受无效数据格式,且数据转移过程中及转移后不被改变;
c)数据的转移/迁移过程应当产生审计追踪,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转移数据内容、原因以及转移位置。
数据归档与销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相关元数据需要保存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或设备,防止在保存期限内数据被篡改、删除或损坏。
针对数据归档,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所有GMP活动相关数据均应进行归档,必要时可归档混合记录(纸质和电子数据);
b)允许在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数据和元数据的恢复和读取,构成数据的原始数据、元数据、审计追踪等信息应当同时被保存;
c)保证数据的可读性,尽量实现对数据的重现;
d)数据保存的区域或设备,都应当通过授权进行管理;
e)数据的归档程序应当进行验证,证明数据在要求的保存期限内不会损坏或删除。
针对数据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数据销毁操作规程应当包括销毁的申请与批准、执行人、销毁方式等;
b)数据只有在满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内部要求和法规要求存储期限后,才能以受控方式进行销毁;
c)数据的销毁应当通过授权进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删除数据,删除操作应当产生审计追踪。
电子签名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计算机化系统电子签名功能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通过电子签名可明确签名人、签名时间和签名相关的内容等信息。
系统应当防止电子签名被编辑、删除、复制或转移。
代替手写签名使用的电子签名应当有适当的控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追溯至电子签名记录的具体个人。
电子签名应当与其各自的记录一一对应、安全且永久链接,即如果后续对已签名记录进行了更改,更改者应当对其进行电子签名,并确保初始签名记录不被覆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电子签名应当使用第三方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实现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计算机化系统中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系统变更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变更控制的操作规程,对信息化建设、计算机化系统整个生命周期内所有变更的类型、风险与复杂性、测试/验证要求、审批流程、执行方式、跟踪和检查、文档记录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应当严格按规程进行变更,确保与生产质量相关的计算机化系统的变更都处于控制下,且以文件形式进行存档。
信息化建设、计算机化系统整个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所有变更都应当经过恰当的评估、记录、测试与批准程序。变更过程和实施情况均应当处于控制下,以文件形式进行存档,确保系统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必须进行验证的系统,如果发生变更(如应用系统、操作系统、硬件及通讯的变更),应当对此变更进行评估,并确定其对系统的影响。基于评估结果,确定再验证的范围。
备份与恢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合适的备份与恢复操作规程,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有效备份,至少包括:
a)操作规程包括备份/恢复方式(手动或自动)、备份频率、测试程序、测试频率、执行人员等内容,备份和测试频率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决定;
b)备份、灾难备份和备份恢复的流程必须经过验证,需确保数据恢复后的可读性和完整性以及备份数据复查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c)数据的备份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d)备份数据应当通过授权进行管理;
e)备份介质尽可能异地保存,定期进行维护。
建议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计划,详细规定使灾难影响最小化的预防措施和恢复措施。
数据安全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制度,应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疫苗生产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疫苗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合适的管理规程,对影响计算机化系统运行的设施与配置进行管理,如服务器、机房、网络环境、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等。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计算机化系统安全策略进行定义。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应急方案,以便系统出现损坏时启用。应急方案启用的及时性应当与需要使用该方案的紧急程度相关。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应当包括应用程序的验证和基础架构的确认。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活动应基于GMP及其附录《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开展实施,其范围与程度应当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如果某些验证活动需要系统供应商或第三方支持或执行,或引用已经存在的供应商资料,则必须在验证活动中注明,并经企业的验证人员评估与复核验证结果。
10计算机化系统审计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基于GMP及其附录《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结合本文件的相关条款,开展对疫苗企业的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的质量审计。
建议的审计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清单,必须包含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b)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程;
c)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管理规程与执行过程;
d)与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相关的偏差、变更或其他生产质量相关的记录。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定期组织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计算机化系统进行质量审计,监控本文件的实施情况,并执行必要的C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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