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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拟注册一款三类有源设备,目前设备已经完成型检并获得报告,针对安规、EMC等项目均检测合格。目前生产过两批,一批用于注册检验,另一批计划用于开展临床使用。设备的部件(外壳)是手板件,该部件注册检验批是A厂家提供,拟用于临床批的是B厂家提供,在递交注册申报资料阶段、现场体系考核阶段,此种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有计划在获得该产品的注册证后大量生产时,将未获证阶段的手板件通过开模、然后使用注塑件,也就意味着取证后针对该部件的供应商会变成C,那又需要做哪些工作符合监管要求,需要重新送第三方测安规和EMC吗?
2.针对设备上的电路板,我司找A供应商生产,A供应商对提供给我司的电路板上的小零部件存在变更厂家的情况,但是我司收货验收各项指标是符合我们的需求的,那A供应商的这种变更是否合规,这种情况会影响我司注册取证或者体系内部应该如何管控才符合药监的监管要求呢?
3. 我司设备上使用的电池现阶段只找到一家合格供应商A,倘若后续又发掘了两家电池的合格供应商B和C,是否需要使用新供应商B和C提供的电池再生产出两台设备送第三方完成安规和EMC,取得合格报告后,日常生产过程中针对电池这个部件就可以随意使用三家供应商提供的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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