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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配套耗材已经分别有注册证,分属两家不同的公司,能否在设备注册证中增加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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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5 14: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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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A持有设备注册证,B持有耗材注册证,二者配合使用,现在想在设备的注册证中增加耗材,需要怎么操作?耗材作为外购件加入设备注册证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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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15 15: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B作为A的OEM供方,A持证增加A名下耗材,进行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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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15 15: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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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16 08: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是不是一个注册单元,然后走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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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16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直接外购就行 B作为供方管理,A证结构组成改变需要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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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18 09: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不需要额外搞一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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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19 15: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行的操作路径分析
路径1:在设备注册证的“配合使用”或“适用耗材”说明中引用 B 公司耗材(推荐)
这是最合规且常见的做法。
操作方式:
在 A 公司设备的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随附文件中明确列出可配合使用的耗材信息,包括:
耗材名称
型号/规格
B 公司名称
B 公司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无需变更 A 公司的注册证“结构及组成”,因为耗材是外购、独立注册、非设备固有组成部分。
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允许在说明书中列明配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
优势:
无需重新注册或变更 A 的注册证;
合规清晰,监管接受度高;
B 公司可独立销售耗材给其他设备厂商(如适用)。
路径2:将 B 公司耗材作为“外购件”加入 A 公司设备注册证的“结构及组成”
通常不被允许,原因如下:
注册主体不一致:
耗材由 B 公司注册并负责质量,A 公司无权将其作为自己产品的“组成部分”申报。
责任边界不清:
若将 B 的耗材写入 A 的注册证,A 将对耗材的全生命周期负责,但实际生产质量控制在 B,存在责任错配。
不符合“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设备与耗材若为独立注册、独立包装、独立使用,应视为两个注册单元,不应强行合并。
例外情况:如果 A 公司委托 B 公司生产该耗材(即 B 是 A 的受托生产企业),且耗材未单独注册,而是作为 A 公司产品的一部分,则可纳入 A 的注册证。但你的情况是 B 已独立持证,故不适用。
路径3:A 公司自行申请该耗材的注册证(或通过委托生产)
如果集团希望统一由 A 公司对外销售“设备+耗材”整体解决方案,可考虑:
A 公司作为注册人,重新申请该耗材的注册证(可委托 B 公司生产);
或通过注册人制度变更,将 B 的耗材注册证转让给 A 公司(需符合注册人变更条件)。
但此路径成本高、周期长,仅在战略需要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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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0 0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需要委外pony检测加V44858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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