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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jf19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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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讨论医疗器械产品放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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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2 10: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留样产品与市场流通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状态,属于已放行产品,仅因用途不同而不进入市场。
留样数量可依据客户要求或公司内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可考虑型二误差(不合格产品被误判为合格的风险),以确保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具备足够的样本进行调查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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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必须是经过检验来确定,上市放行数量等于生产出数量减去检验用量;留样量,成品留样应当是留合格产品最为质量追溯或他用,故而应当是从合格的数量里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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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亚运lyy 于 2026-2-3 21:45 编辑

检查老师的话听听就可以了,如果开不合格项了,也是基于检查老师自己当前的认知水平开具的,不一定正确,大部分老师的水平不是行业最高或顶级水平。
另外,问题描述不太严谨。放行分很多种,原材料放行、工艺过程放行、成品放行、上市放行等等。

放行数量应该为合格产品数量,需减去损耗、不合格品数量等,检验量不一定需要减掉,因为检验若不是破坏性测试,检验后产品也可用于放行。
若认为放行数量应该按照生产批数量放行,那么,不合格品数量、损耗量也进行放行吗,

比如:100个产品,90个合格,3个不合格,7个损耗,若按照批量放行原则,这批有不合格品不能放行,不能放行的话,这批所有产品都报废处理吗?
或者100个产品,93个合格,7个损耗,若按照批量放行原则,需放行100个产品,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7个损耗已经不是实际产品了,还要包含在放行数量里?

另外有些企业是一个批次分好几次放行,比如100个合格产品,先检验完成20个,先放行20个,批次剩余的等到合适时机再放行,这个很常见,比如同一个生产批分多批次去灭菌,机会存在此类情况,这种分批放行难道就不符合GMP了吗?

留样数量看怎么理解了,正常的应该是用合格品留样,如果有不合格品的留样,不合格品是不能放行的,所以这种就看公司的管理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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