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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讨论医疗器械产品放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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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8: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jf198703 于 2026-1-20 08:45 编辑

1.在本人经历2018年的飞检前,我对批产品放行数量的理解是可上市销售的数量,因检验是破坏性的及留样是不做销售的,因此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数量-留样数量。但是在飞检时有检查老师提出应该是按批放行,既生产多少放行数量多少,不应当扣除。
2.2017年国家药监局对MedTrade Products Limited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报中:第5条缺陷描述为“批号151758放行批记录,灭菌数量13300,实际记录放行数量是13310,灭菌批量与放行批量不一致”,此条中虽然实际放行数量不应该大于灭菌数量,但是我对后一句话“灭菌批量与放行批量不一致”的理解是,放行批量应当与灭菌批量一致,同时也佐证了第1条飞检老师提出的按批放行。
3.2018年国家药监局北京大清西格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中不符合2.7.6条款的“留样管理规程(编号XG-SMP-ZL-B/0-10)适用于成品留样管理。抽查批号为180302成品审核放行单(产品为埋入式种植体,φ3.6*10)生产数量100个,成品质量审核放行90个,5个留样产品未通过成品放行审核;留样管理规程中未规定留样日期为生产日期,实际留样日期为观察日期”该条中也明确了虽然不上市销售的留样也应当经过放行审核,但是没明确检验掉的5个产品是否需要审核放行。
   我对以上的总结是:医疗器械成品放行审核应当针对的是整批产品,核心原因是抽样检验的代表性原则,抽样检验是从整批产品中抽取少量样品检测,检测合格即代表整批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非仅判定样品合格;同时,医疗器械法规要求以“批次”为单位管控质量,需核查该批次的生产工艺一致性、物料合规性、检验记录完整性等全流程资料,确保整批产品都满足安全和性能要求,而非仅针对检验后剩余的产品。例如第1条通告中的一批产品在经历灭菌后解析库内货位卡上的数量为13300,解析完成后转入仓库待检区,检验员抽样在货位卡上扣减检验量(或一并抽取留样量)后,在各项检验完成及资料审核完成后,放行审核单签发的放行数量应当为对应货位卡的批量的13300。本段是现在个人对放行数量的理解。
     现本人刚经历了一次第三方认证公司的审核,审核老师提出放行数量应当扣减掉检验量,论坛中查放行数量的问题部分公司也被开具了不符合项。

现讨论一下放行数量属于哪种: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留样量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
注:检验均为破坏性试验;排除成品检验逐个检查出现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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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暂时采用的是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留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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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8: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减掉检验量肯定是对的,因为实物已经没有那么多了;留样感觉都可以,可以在自己的SOP里面定义清楚,老师应该也不会过于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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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8: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行数量应该为生产量-检验量。检验结果都没有出来,如何放行。如果检验不合格,还放行吗?所以我觉得应该是要减掉检验量的,但留样量应该在放行数量里,留样是合格的成品去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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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9: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公司放行数量=生产数量-检验数量,但是以前公司放行单上是标示的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入库数量=生产数量-检验数量-留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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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9: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按放行量是去除留样数量的,留样量计入检验数量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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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6-1-20 09: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笑看人生ha1 于 2026-1-20 09:25 编辑

放行数量就是销售数量+留样数量,批生产计划数量包括抽检数量+留样数量+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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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生产数量-检验量,你检验合格了才能放行,你放行的就是你现有的数量,被你抽检之后,就损耗掉了,损耗掉的产品又如何放行呢,然后检验合格后,再从合格的产品抽取留样的数量,所以我呆过的一般都是放行前以请验单抽样,合格后扣除抽检数量入库,入库后会以领用单或者留样单再单独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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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栗子,别吃 发表于 2026-1-20 09:27
应该是生产数量-检验量,你检验合格了才能放行,你放行的就是你现有的数量,被你抽检之后,就损耗掉了,损 ...

+1 认可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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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09: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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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20 09: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下2018年那个老师把这一条落在缺陷项里了吗?

点评

我现在的应对方法就是在 放行审核单增加一个可销售/出货数量  发表于 2026-1-20 10:04
就是第一条的那个吧 就是落在不合格项里了 要么我不会记得这么清楚 而且我之前也和老师解释了  发表于 2026-1-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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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20 09: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标准答案,医疗器械放行数量的计算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公式,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检验方法和留样要求自主确定,但必须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1、数量平衡原则:批生产数量 = 放行数量 + 检验量 + 留样量 + 过程损耗量 + 不合格品数量,确保每一件产品都有明确去向
2、可追溯性要求:放行单、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需清晰对应,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3、授权批准:放行数量必须经授权人员审核批准,符合放行条件后签发产品放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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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11: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jf198703 于 2026-1-20 11:26 编辑

各检查老师意见不一致 真是反复折磨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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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11: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咨询药监局也没明确回复
微信图片_20260120112846_65_38.png
微信图片_20260120112830_64_3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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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15: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检验记录的角度,N总量多少,检验合格,是对N总量的放行。

虽然检验合格后是破坏了,但是说明被检的产品是合格的。

至于检验破坏后的检验样品你们如何管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还是按检验样品留样?

来料检验合格是按批合格给供应商算钱的吧。这个的放行数量你们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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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20 15: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放行数量=灭菌数量+成品抽样数量   ,因为只有检验合格才算成品,只有合格品才进行留样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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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0 16: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检验合格才能放行,放行,放行。放行了,才能留样。反过来,不合格品留样的意义是什么。所以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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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08: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mj775127665 发表于 2026-1-20 16:33
成品检验合格才能放行,放行,放行。放行了,才能留样。反过来,不合格品留样的意义是什么。所以放行数量= ...

还有一种情况的 如果质量部文件规定成品请验时可以一次性取满留样量和检验量;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比如,非破坏性成品检验其检验后依然可以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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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08: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mike12 发表于 2026-1-20 15:18
从检验记录的角度,N总量多少,检验合格,是对N总量的放行。

虽然检验合格后是破坏了,但是说明被检的产 ...

你这个是和2018年飞检我们的审核员一个意思  然后我也跟着改过来的;但是我们这次第三方又提出来了,而且我这次还特地查了很多飞检案例,很多不符合项开的都不一样,国家也没有法规明确定义或解释,咨询药监局就是参考管理规范和放行指南,搞得我现在只能内部文件中的成品放行sop自己增加放行数量的定义,一共两个数量一个是整批放行数量,一个是可销售/发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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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08: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大家还可以讨论下,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里面的104条的 关于委托生产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数量,看看大家还有几种分歧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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