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jf198703 于 2026-1-20 08:45 编辑
1.在本人经历2018年的飞检前,我对批产品放行数量的理解是可上市销售的数量,因检验是破坏性的及留样是不做销售的,因此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数量-留样数量。但是在飞检时有检查老师提出应该是按批放行,既生产多少放行数量多少,不应当扣除。 2.2017年国家药监局对MedTrade Products Limited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报中:第5条缺陷描述为“批号151758放行批记录,灭菌数量13300,实际记录放行数量是13310,灭菌批量与放行批量不一致”,此条中虽然实际放行数量不应该大于灭菌数量,但是我对后一句话“灭菌批量与放行批量不一致”的理解是,放行批量应当与灭菌批量一致,同时也佐证了第1条飞检老师提出的按批放行。 3.2018年国家药监局北京大清西格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中不符合2.7.6条款的“留样管理规程(编号XG-SMP-ZL-B/0-10)适用于成品留样管理。抽查批号为180302成品审核放行单(产品为埋入式种植体,φ3.6*10)生产数量100个,成品质量审核放行90个,5个留样产品未通过成品放行审核;留样管理规程中未规定留样日期为生产日期,实际留样日期为观察日期”该条中也明确了虽然不上市销售的留样也应当经过放行审核,但是没明确检验掉的5个产品是否需要审核放行。 我对以上的总结是:医疗器械成品放行审核应当针对的是整批产品,核心原因是抽样检验的代表性原则,抽样检验是从整批产品中抽取少量样品检测,检测合格即代表整批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非仅判定样品合格;同时,医疗器械法规要求以“批次”为单位管控质量,需核查该批次的生产工艺一致性、物料合规性、检验记录完整性等全流程资料,确保整批产品都满足安全和性能要求,而非仅针对检验后剩余的产品。例如第1条通告中的一批产品在经历灭菌后解析库内货位卡上的数量为13300,解析完成后转入仓库待检区,检验员抽样在货位卡上扣减检验量(或一并抽取留样量)后,在各项检验完成及资料审核完成后,放行审核单签发的放行数量应当为对应货位卡的批量的13300。本段是现在个人对放行数量的理解。 现本人刚经历了一次第三方认证公司的审核,审核老师提出放行数量应当扣减掉检验量,论坛中查放行数量的问题部分公司也被开具了不符合项。
现讨论一下放行数量属于哪种: ①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 ②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留样量 ③ 放行数量=批生产数量-检验量 注:检验均为破坏性试验;排除成品检验逐个检查出现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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