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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巍] 【新药法条例解读09】临床试验能转手了,受试者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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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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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申办者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句话:临床试验可以"转手"了。
但问题是:审查什么?受试者知道吗?

一、终于有法可依了
过去的困境
某创新药企业,临床试验进行到II期,烧了3000万,资金链断了。
投资人不愿继续投,企业想把项目转让给有实力的药企——但没法转。
为什么?法律没规定临床试验可以变更申办者。
结果:项目中止,3000万打水漂,已参与试验的200名受试者白白付出。

第九条的意义
明确了临床试验申办者可以变更,20个工作日审批——给项目转让开了绿灯。
这对行业是好事:
- 资金链断裂的项目可以续命
- 并购重组时不用中止试验
- 受试者的参与不会白费

二、审查什么?别又来重新审批
20个工作日,查什么?
条例只说"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没说审查什么。

两种可能:
可能1:重点审查新申办者资质
l 有没有钱继续做试验?
l 有没有GCP管理能力?
l 能不能保护受试者权益?
这是对的——确保项目能继续。
可能2:重新审查整个临床试验方案
l 试验设计合不合理?
l 样本量够不够?
l 统计方法对不对?
这就过分了——等于重新审批,变更机制就没意义了。
建议
国家局尽快出台《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审查指南》,明确:
重点审查:新申办者资质、资金能力、GCP体系
不重复审查:已批准的试验方案、伦理审查意见
20天内必须完成,不得变相延长

三、"搭便车"风险:眼看要成功,高价转手?
一个场景
某小企业做临床试验,III期快结束了,数据看起来不错,眼看要成功。
这时候,大药企来了:"我出5000万买你的项目。"
小企业:"成交!"
申办者变更,大药企拿到批文,小企业拿钱走人。
问题在哪?
小企业前期投了1个亿,卖5000万亏了,但没办法(资金链断了)
大药企后期接手,花5000万+尾款,拿到批文,赚翻了
这是"搭便车"——大企业摘桃子,小企业当苦力。
更恶劣的情况:关联交易
某投资人控制两家公司:
- A公司(小企业)做临床试验
- B公司(大企业)低价收购项目
左手倒右手,利益输送。
建议
要求变更时披露交易信息:
l 转让价格多少?
l 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l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四、受试者权益:申办者换了,我知道吗?
一个真实问题
某患者参加临床试验,签的知情同意书写的是"A公司负责后续随访和不良反应补偿"。
半年后,申办者变成了B公司。
患者不知道,继续找A公司——A公司说:"项目转给B公司了,找他们。"
患者找B公司——B公司说:"我们不了解你的情况,你找A公司。"
两边踢皮球,患者权益谁来保护?
条例的疏漏
第九条只规定了"向药监部门申请",没要求告知受试者。
这是立法疏漏——受试者有权知道申办者变了。
建议
补充要求:
1. 必须告知受试者(书面或电子方式)
2. 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新申办者的责任)
3. 原申办者和新申办者连带责任(避免互相推诿)
受试者是弱势方,必须保护。

结语
第九条让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有法可依,这是进步。
但三个问题要解决:
- 审查标准明确(别重新审批)
- 防止利益输送(信息公开)
- 保护受试者权益(告知+连带责任)
否则,好政策可能有被滥用的风险。

【预告】
下期:第十条 | 境外数据能用了,但"种族差异"怎么办?
关注"蒲公英BioPharma"(ID:ouryaobiopharma),89条逐条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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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可以变更。这意味着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如果原申办者因资金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进行试验,可以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有资质的药企。这种变更需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决定。

关于受试者的知情权,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任何影响受试者权益的决定都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在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的情况下,新的申办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这一变更情况,并确保受试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新申办者的资质、资金状况、GCP管理能力以及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能力等方面。这些审查旨在确保新的申办者具备继续进行临床试验的条件和能力,从而保证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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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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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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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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