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时光成年
收起左侧

[质量保证QA] 持有人驻厂QA是否能取代受托方QA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现在药监局要求持有人生产主体责任制,持有人全权负责那更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luknqqnuq1 发表于 2026-3-3 15:17
受托方可以答应你们派qa

但是不许他们的qa参与质控,只要他们工人干活,那相当于提升了他们的风险

持有人主体责任制

点评

主体责任不能替代生产方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6-3-4 09:03
持有人主体责任制

主体责任不能替代生产方责任

点评

为什么不能替代?持有人只是借受托方的生产设备而已,甚至持有人都可以去生产,只要持有人愿意并经过培训,受托方只是借个工具给别人而已,以前受托方有责任是因为持有人什么都不管,做甩手掌柜,所以受托方要上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否也不需要生产企业的出厂放行了?如果没有他们QA提供生产监督情况,质量受权人凭什么来做出厂放行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luknqqnuq1 发表于 2026-3-4 09:08
主体责任不能替代生产方责任

为什么不能替代?持有人只是借受托方的生产设备而已,甚至持有人都可以去生产,只要持有人愿意并经过培训,受托方只是借个工具给别人而已,以前受托方有责任是因为持有人什么都不管,做甩手掌柜,所以受托方要上心,现在持有人主体责任制,都是持有人操心了,那受托方当然不需要多操心了

点评

单纯租借设备、人员就不要申请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持有企业和法人,就是要有对应的权力和义务的 注册证持有人不能包办一切, 私定协议转移/豁免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法规层面是不认可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原理的确是你说的这样,但法规没改,法规没改就得按法规执行,并不是说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法规是必须遵守的底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6-03-04 09:11
为什么不能替代?持有人只是借受托方的生产设备而已,甚至持有人都可以去生产,只要持有人愿意并经过培训,受托方只是借个工具给别人而已,以前受托方有责任是因为持有人什么都不管,做甩手掌柜,所以受托方要上心,现在持有人主体责任制,都是持有人操心了,那受托方当然不需要多操心了

原理的确是你说的这样,但法规没改,法规没改就得按法规执行,并不是说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法规是必须遵守的底线

点评

法规早就改了,早就发布了 [attachimg]777059[/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法规早改了,早就发表了,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制,江苏省早发布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风- 发表于 2026-3-4 09:13
原理的确是你说的这样,但法规没改,法规没改就得按法规执行,并不是说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法规是必须 ...

法规早改了,早就发表了,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制,江苏省早发布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风- 发表于 2026-3-4 09:13
原理的确是你说的这样,但法规没改,法规没改就得按法规执行,并不是说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法规是必须 ...

法规早就改了,早就发布了
1.png

点评

那134号文那些也没被废除呀,你说的这个我还没详细看,待会我有空再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6-03-04 09:17
法规早就改了,早就发布了

那134号文那些也没被废除呀,你说的这个我还没详细看,待会我有空再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6-3-4 09:11
为什么不能替代?持有人只是借受托方的生产设备而已,甚至持有人都可以去生产,只要持有人愿意并经过培训 ...

单纯租借设备、人员就不要申请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持有企业和法人,就是要有对应的权力和义务的

注册证持有人不能包办一切,

私定协议转移/豁免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法规层面是不认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干预打乱受托生产方的质量体系,监管他们就可以了,有不合理的双方探讨整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比较复杂,不建议。因为现场QA很难跟受托方员工交流畅通,因为没有直属关系,没人听他的。长臂管辖不如只做定期或不定期体系审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讲道理,你自己家的厨房会允许别人家厨子在里面做饭菜吗?还不让你看

点评

相当形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天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可以的,受托方负责生产,也需要对生产现场进行监控,不能没有现场QA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红烧牛肉面 发表于 2026-3-4 11:06
讲道理,你自己家的厨房会允许别人家厨子在里面做饭菜吗?还不让你看

相当形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委托生产基本都是按照片或者批收费,所以受托方多用人跟你不产生任何费用,多一个QA就会少一点风险,何乐而不为?
其次,受托方质量体系就包含现场QA,为产品放行提供最基础的依据,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做了一些属于质量受权人的工作,你要取消他们,相当于取消质量受权人的部分工作,即使你们QA参与,那也是你们质量体系的,用你们质量体系去干预别人的质量体系正常运行,这不合规也不合法;
最后,说句不好听的,持有人也就是在考察阶段话语权重一点,正常市售以后,就乖乖做好当孙子的准备,别天天整这么多事,跟大爷一样,其实啥也不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前天 13: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26-03-03 15:23
我觉得在质量协议中明确也不是不可以吧

受托方QP凭什么放行?自己的QA都没有参与监督!别告诉我你可以用委托方的资料就可以进行产品放行!请问哪个QP敢干这样的蠢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前天 1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6-03-04 09:17
法规早就改了,早就发布了

你对这文件理解有偏差,落实持有人责任不是让你介入别人的质量体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8 分钟前 | 显示全部楼层
QP放行的逻辑在于放行体系的完善,而QA监管是放行体系的重要一环,受托方的职责在于出厂放行,而持有人的职责在于上市放行,二个阶段放行都要基于各自放行体系的完善的逻辑,你替代了受托方的QA,在于改变了受托方的放行体系,这种改变到底了是优化了还是破坏了受托方原有的放行体系呢,可能破坏的概率会更大吧,从体系的角度,这种不熟悉业务的QA替代熟悉业务的QA本身就是破坏,除非,在这些QA业务熟悉前不生产不放行,那这些QA才能融入对方的业务中,重新整合和改进业务流程方可实现,但这个明显带来业务实现延时的做法有什么意义呢;另外出错了到底算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6-3-10 15:0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