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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lm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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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找茬贴,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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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08: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36度,实际调查是40度。证明工艺参数超出了标准要求,走 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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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08: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这是假设的情况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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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0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偏差处理进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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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4-13 10: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vabs 发表于 2013-4-12 21:22
偏差是指偏离了验证出来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是<报批工艺或核查工艺的范围,如果是这个情况就是偏差,可以 ...

在广义的偏差中,任何偏离预定的规定的都可以定义为偏差,不管结果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不能因为其中某一项在范围内就不确认为偏差。偏差造成有很大的可能性是由于未知或未得到相关数据造成的,例如制定的收率不合理、设定的范围偏小等,甚至有很多可能会因此受益,但偏差就是偏差,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找出根据原因,以避免错误的两次发生,也可以因此而变更一些参数,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当然额外的验证和评估是另外一回事。

点评

同意。因为该命题假设要求温度已经给定了,没按规程做到就是偏差。是不是变更则需要分析确认。  发表于 2013-4-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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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1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kington 发表于 2013-4-12 21:19
很简单,首先偏差处理程序,查明偏差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原因肯定不仅仅是马虎造成的 ...

同意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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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16: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vabs 发表于 2013-4-12 21:54
是偏差你的方案可行,是变更你的方案就违法了。必须先确定这个温度是否超过了注册工艺或核查工艺。

有数据支持,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补充申报,这就是一个合情、合法的变更,谈何违法?

点评

我的首次观点: “偏差是指偏离了验证出来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是<报批工艺或核查工艺的范围,如果是这个情况就是偏差,可以在风险分析中明确此种提高带来的质量隐患(如杂质水平,聚合、稳定性等),在卡率必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1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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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6: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艺发生改变,产品形变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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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3-4-13 18: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abs 于 2013-4-13 18:43 编辑
kington 发表于 2013-4-13 16:11
有数据支持,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补充申报,这就是一个合情、合法的变更,谈何违法?

我的首次观点:
“偏差是指偏离了验证出来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是<报批工艺或核查工艺的范围,如果是这个情况就是偏差,可以在风险分析中明确此种提高带来的质量隐患(如杂质水平,聚合、稳定性等),在卡率必要的验证、加检验项目、稳定性考察等手段后可以放行。
变更是指偏离了批准的工艺参数,也就是这个温度大于了报批工艺或核查工艺的范围,没办法,只能以这批为起点进行工艺研究,上报变更,批准后可使用,这批产品不能放行(在变更批准前)”

你说:
“同意,起码要对该批产品进行三个月的加速试验,确认质量一致性方可放行。”

我说:
“是偏差你的方案可行,是变更你的方案就违法了。必须先确定这个温度是否超过了注册工艺或核查工艺。”

好吧。我错在没先走偏差。
我已经同意先走偏差,然后根据偏差的程度判断是否构成了变更,
①若不是变更,则三个月加速仍合格,可放行。这时候,你的观点正确。

②但偏差程度如果已经构成了变更(也即违反了注册工艺时),之后只做3个月加速就放行,那肯定违法。

但你又说:
“有数据支持,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补充申报,这就是一个合情、合法的变更,何来违法?”
违法的原因是:如果是②的情况,没有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变更之前就放行,肯定违法(若是①则不违法)。

@愚公想改行  @曙光在前头 @葫芦娃   大家来拉架,不准拉偏架,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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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21: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明确一点:在未进行充分的评估之前就放行产品,准确的说是违规事件,至于是否违法,这个界定在此不做评论。
新版GMP中关于偏差的部分条款列举如下: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在正确理解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偏差包括偏差生产工艺的情况,而且这个偏差通常情况下应该定义为重在偏差,这时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您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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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22: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vabs 发表于 2013-4-13 18:27
我的首次观点:
“偏差是指偏离了验证出来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是<报批工艺或核查工艺的范围,如果是这 ...

     您所说的“偏差是指偏离了验证出来的范围,变更是指偏离了批准的工艺参数”,请恕我学识浅薄,弱弱的请教下,“批准的工艺参数”和“验证出来的范围”有什么区别。ICH Q8中提出了设计空间的概念,不知道您对这个概念是如何理解的。
   另外,与偏差关联密切的应该是纠编措施与预防措施,不明白您为什么老想把偏差和变更关联。
   事实上,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偏离生产工艺参数的情况很多,多数情况下,经过充分的评估后,放行、返工或报废都是可能的结果。至于违法,我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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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3 22: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都是偏差,楼主提到工艺明确规定反应稳定36°C,但是操作人员马虎将反应温度设定为40°C,这就是偏离工艺的规定,这就是偏差,
我个人认为kington的观点和处理流程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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