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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领松(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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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祯民] 《新版GMP文件编制理念与实践》——操作篇的问题讨论之八:质量受权人都不是这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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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6-4 18: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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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19: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间品和半成品可以由现场QA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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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那里有规定?就是说你的依据是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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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19: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辅料、中间产品的放行 因为质量受权人很忙   所以可以转授权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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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授权的依据在哪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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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9: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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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气也是成品。与译文什么药品没关系。附则对产品解释很淸楚,没解释药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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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9: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戴坚 发表于 2013-6-4 19:30
关于“产品放行”思考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0346&fromuid=797

医用氧气也是成品。与译文什么药品没关系。附则对产品解释很淸楚,没解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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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19: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想那么复杂,都质量受权人签放行,干不过来就找有资质的人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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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9: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lttz 发表于 2013-6-4 19:01
中间品和半成品可以由现场QA放行。

新版GMP那里有规定?就是说你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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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9: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81982200 发表于 2013-6-4 19:26
原辅料、中间产品的放行 因为质量受权人很忙   所以可以转授权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转授权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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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2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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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23: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吗  呵呵  我会找给你  中国正在从人治向法治的过程,法律规范不一定很完整严谨,GMP中也仅仅说明质量受权人的职责之一主要是成品的放行呕,而关于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到说的不明确  ,不过 国家有一本书叫质量受权人培训教材第一册22页  职责 其中一条  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行(下面又有每批物料及成品的放行的批准),26页:转授权:将部分职权转授给资格相当的人,因为忙不过来或者出差等,由此看来,其实中国的质量受权人的主要职责还是成品的放行批准。由此说来 企业文件体系将物料、中间体半成品的放行给予受权人 也没有错 ,如果文件规定给予现场QA  也没有错,但是 成品的放行 必须是受权人或者转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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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4 23: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领松(GMP) 发表于 2013-6-4 19:44
新版GMP那里有规定?就是说你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吗  呵呵  我会找给你  中国正在从人治向法治的过程,法律规范不一定很完整严谨,GMP中也仅仅说明质量受权人的职责之一主要是成品的放行呕,而关于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到说的不明确  ,不过 国家有一本书叫质量受权人培训教材第一册22页  职责 其中一条  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行(下面又有每批物料及成品的放行的批准),26页:转授权:将部分职权转授给资格相当的人,因为忙不过来或者出差等,由此看来,其实中国的质量受权人的主要职责还是成品的放行批准。由此说来 企业文件体系将物料、中间体半成品的放行给予受权人 也没有错 ,如果文件规定给予现场QA  也没有错,但是 成品的放行 必须是受权人或者转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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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5 09: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大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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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9: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其实我个人认为:签字的意义远小于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整个质量体系可控,中间体和半成品交给QA放行比交给授权人放行更为靠谱,毕竟授权人不能监督到全部的生产过程。话说回来,真正的授权人的放行成品不也是依据了最终的检验吗,难道真的去审核过每批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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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6-5 09: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GMP增加“质量受权人”内容,只是给大家开个“洋荤”而已,对大多数草根企业和检查官来说,大家知道有这个概念就行了。要知道,质量受权人他根本就不是“人”,是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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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想到,质量受权人为什么不能是多个人呢?如固体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原料药等分设质量受权人不就干的过来了吗?如果觉得职位低,可以把这几个QA升职为质量部副经理或经理助理啊,我们最会变通啊!  发表于 2013-6-21 11:31
是的。 同意你的观点。 如果真的把质量受权人只是理解为增加了一个岗位的话,我想很难真正理会GMP的精神。 可惜GMP把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分开写。 我觉得目前,质理受权人仅仅作为一个技术放行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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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3-6-5 1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领松(GMP) 发表于 2013-6-4 17:19
“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显然应该理解是成品吧”

...

也不知道为什么条款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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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要善于解释。 总之,要允许解释、敢于解释、善于解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11:43
检查时要勇于解释,不要只为了让我过了就谢天谢地,忍气吞声。先决条件必须底气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11:41
正视条款,检查时允许解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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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3-6-5 10: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山月照人 发表于 2013-6-4 17:21
我们除了在线待继续生产的产品是由QC主任放行外,其他产品都是由质量受权人放行的。包括物料、产品。不过我 ...

在广东,是不行的。
因为广东受权人是新版GMP+广东受权人管理办法同时执行。

广东受权人管理办法,对于受权人的职责,涉及到新版的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只管放行,在国内压力很大,很多过程管理,你说了不算,最后却你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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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3-6-5 10: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agandaidai 发表于 2013-6-5 09:41
新版GMP增加“质量受权人”内容,只是给大家开个“洋荤”而已,对大多数草根企业和检查官来说,大家知道有这 ...

是的。
同意你的观点。

如果真的把质量受权人只是理解为增加了一个岗位的话,我想很难真正理会GMP的精神。

可惜GMP把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分开写。

我觉得目前,质理受权人仅仅作为一个技术放行者,在体制方面、相关的法规方面还不成熟。
他没办法作出“独立”的决策,因为制约的因素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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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5 11: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了了. 发表于 2013-6-5 10:04
也不知道为什么条款写产品。

正视条款,检查时允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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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5 11: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转受的   可以有QA去审核半成品及中间体、原辅料、包装材料的b
成品必须有授权人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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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依据何在? 不能有悖于第二十五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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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5 1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了了. 发表于 2013-6-5 10:04
也不知道为什么条款写产品。

检查时要勇于解释,不要只为了让我过了就谢天谢地,忍气吞声。先决条件必须底气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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