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XRM2003
收起左侧

[大容量] 最终灭菌产品的容器具灭菌意义何在?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1 10: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1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石头老师说的,顶一下{:soso_e18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2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毒后用注射用水冲洗干净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11-6 23: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定期的灭菌是必须的,但次次灭菌大可不必。有点“脱裤子放屁”之嫌。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的消毒,都是为了控制微生物限度或热原。
但毕竟有个积累和耐药的可能性存在,所以,定期的灭菌是必须的。
但多长时间灭一次,是需要数据说话的。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的GMP还是粗放型的,不计成本的用导弹打苍蝇的事,遍地都是,因为不计成本,许多药厂不赚钱也是难免的。
@玻璃杯 @XRM2003 @追风者 @yuansoul @子政 @humei150 @nunging @腾飞  

点评

同意愚公老师意见。 国内的检察官的思想意识不转变,作为被检查对象的药厂,是不敢随意变化的,宁愿错杀,也不愿被错杀。 即便我有可以定期灭菌的数据,检察官大人万一不接受,那属于出力不讨好的。 无菌制剂,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3-11-7 06: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11-6 23:31
我个人觉得,定期的灭菌是必须的,但次次灭菌大可不必。有点“脱裤子放屁”之嫌。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的消毒 ...

这个没和老外交流过。同意愚公观点。

点评

反正大家喜欢用湿热,消毒和灭菌也就是80度和121度的区别 其实日常酒精消毒,完全可以,定期灭菌,也是应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08: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10-31 11:59
可以不灭菌,消毒就行,微生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限度,不对物料、环境造成附加的污染就行。
但是因为是不锈 ...

请问,我们设置了灭菌之后,在灭菌柜出口是否需要设置层流,灭菌完之后的器具是否需要密封,是否需要再层流下再打开使用?
多谢指导。

点评

非最终灭菌产品,需要暴露在A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47
无菌制剂非最终灭菌必须。 其它自己评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0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09: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11-6 23:31
我个人觉得,定期的灭菌是必须的,但次次灭菌大可不必。有点“脱裤子放屁”之嫌。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的消毒 ...

同意愚公老师意见。
国内的检察官的思想意识不转变,作为被检查对象的药厂,是不敢随意变化的,宁愿错杀,也不愿被错杀。
即便我有可以定期灭菌的数据,检察官大人万一不接受,那属于出力不讨好的。
无菌制剂,还是保守得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09: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2-304陈勇军 发表于 2013-11-7 08:02
请问,我们设置了灭菌之后,在灭菌柜出口是否需要设置层流,灭菌完之后的器具是否需要密封,是否需要再层 ...

无菌制剂非最终灭菌必须。
其它自己评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09: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老师说的是。确实是中国的GMP不计成本,形式大于实际,这种局面还需要体制的改变。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9: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RM2003 于 2013-11-7 09:52 编辑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3-11-6 23:31
我个人觉得,定期的灭菌是必须的,但次次灭菌大可不必。有点“脱裤子放屁”之嫌。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的消毒 ...


谢谢愚公老师的解答!
您说的灭菌周期的设定“按数据说话”,这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在考虑一种情况,就是容器具使用后进行乙醇消毒,在一定周期内进行取样,接触碟取样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发现结果均小于GMP规定下的25cfu/55mm(直径)。这个时候是否还需要进行灭菌?据我所知,容器具的不锈钢表面使用注射用水冲洗、干燥后,再使用乙醇消毒,很容易就能达到这个要求。另外对于不锈钢表面,通过使用热的注射用水冲洗,对表面微生物会有一定的物理清除作用(包括热的注射用水清除内毒素也是依靠这个物理清除作用),这个物理清除作用是不会受耐药性影响的。
以上所述归结成一句话就是:如果消毒能够使微生物污染水平一直处于合格范围,是否还需进行灭菌?

至于检查员喜欢灭菌柜,我们就给他上灭菌柜,貌似“检查员≥法规>指南”

点评

我认为,如果消毒能够使微生物污染水平一直处于合格范围,就没必要进行灭菌。 唉,唯检查员意愿行事,是我们基层制药人最大的无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52
应该感谢愚公老师的解答。 最终灭菌产品的不锈钢器具,酒精消毒、注射用水冲洗,控制微生物在可接受范围,是可以的。 不定期灭菌,微生物应该也是可以长期控制在合格范围内的。 按照GMP规范,其实最终灭菌产品的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11-7 09: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3-11-7 09:51 编辑
yuansoul 发表于 2013-11-7 06:15
这个没和老外交流过。同意愚公观点。

反正大家喜欢用湿热,消毒和灭菌也就是80度和121度的区别
其实日常酒精消毒,完全可以,定期灭菌,也是应该的,大家喜欢这样做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11-7 09: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2-304陈勇军 发表于 2013-11-7 08:02
请问,我们设置了灭菌之后,在灭菌柜出口是否需要设置层流,灭菌完之后的器具是否需要密封,是否需要再层 ...

非最终灭菌产品,需要暴露在A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11-7 09: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XRM2003 发表于 2013-11-7 09:41
谢谢石头老师的解答!
您说的灭菌周期的设定“按数据说话”,这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在考虑一种情况,就 ...

应该感谢愚公老师的解答。
最终灭菌产品的不锈钢器具,酒精消毒、注射用水冲洗,控制微生物在可接受范围,是可以的。
不定期灭菌,微生物应该也是可以长期控制在合格范围内的。
按照GMP规范,其实最终灭菌产品的直接接触物料的器具,并没有要求灭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11-7 09: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XRM2003 发表于 2013-11-7 09:41
谢谢石头老师的解答!
您说的灭菌周期的设定“按数据说话”,这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在考虑一种情况,就 ...

我认为,如果消毒能够使微生物污染水平一直处于合格范围,就没必要进行灭菌。
唉,唯检查员意愿行事,是我们基层制药人最大的无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11-7 09:50
应该感谢愚公老师的解答。
最终灭菌产品的不锈钢器具,酒精消毒、注射用水冲洗,控制微生物在可接受范围 ...

谢谢石头老师提醒,改过来了
GMP规范确实没有要求,灭菌是指南里的要求。
至于灭菌消毒这个问题,通过高手们的讲解,我大概知道尺度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4-2 14: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10-31 11:59
可以不灭菌,消毒就行,微生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限度,不对物料、环境造成附加的污染就行。
但是因为是不锈 ...

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容器具消毒就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7 16: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恩,也是一直纠结于这个问题,如果有了相关的验证确认评估后呢?我觉得可以减少灭菌的频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 10: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期灭菌就可以了吧!就好像A/B级区都不用天天灭菌,日常用臭氧消毒维护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王
发表于 2023-5-2 20: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蒲友,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8-16 11:2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