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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留样] 请问针对原料药成品及原辅料留样有什么原则,做什么实验,留样周期多少,怎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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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0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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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针对原料药成品及原辅料留样有什么原则,做什么实验,留样周期多少,怎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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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26 09: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7.留样品考察:
7.1一般留样品每个品种每年随机抽取6批按规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查。
7.2 重点留样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留样品的考查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直到60个月,考查项目为全项检查。
7.3 留样管理人员负责将历次留样考查结果登记在留样品的考查台帐上。
7.4 留样管理人员在留样考察期 间发现留样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质保部,由质保部按质量信息类别相关处理程序处理以便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7.5 留样总结:一般每6个月对留样观察情况小结一次,全年总结一次,留样总结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质保部,一份交总工,一份交主管总经理。
8.留样品的销毁:
8.1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每半年集中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填写“销毁单”,注明品名、批号、剩余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质保部负责人审核,科技质量副总经理批准。
8.2 销毁按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有2人以上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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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26 0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留样与做试验没有必然的关系。
新版GMP关于留样的要求如下,重点关注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二条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二百二十二条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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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26 0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3.2 考察计划至少应包括投产的头三批产品,其余按3.3处理。
3.3 该考察计划对常规生产的每个品种每年应留样考察1至3批,具体方案如下:
      每年生产少于10批:考察1批
      每年身产10-25批:考察2批
      每年生产多于25批:考察3批
3.4  当作出永久性变更,如处方、工艺或内包装材料的变更,而这些变更会影响产品稳定性时,变更后的前三批须包括在3.2的考察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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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26 0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5.1  属上述3.2的样品须在其有效期检查。通常从生产日期起分别在3、6、12、18、24、36、48、60个月时进行检查。
5.2  对于上述3.3有关批、除了该批产皮的合格检查外,在产品有效期间至少要检查2-3次,而且其中有一次检查应有效期至期进行。
5.3  假如某一批的二次检查间隔少于十二个月,则检查工作应有在计划时间前后二个月内完成,假如检查的间隔时间是十二个月或更多,则检查工作应有在距计划时间下超过4个月内完成,但这下包括最后一次的检查。因为最后一次检查应在有效期快到期时进行。
5.4  对上述3.4各3.5的有关批,其检查间隔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产品的类型及预计的产品类型的变化和稳定性和影响。
5.5  产品效期的制订能学都留有余地,考察样品保留至产品效期加1年,以便必要时检查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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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0: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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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1: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tsingsea 发表于 2013-12-26 09:45
留样与做试验没有必然的关系。
新版GMP关于留样的要求如下,重点关注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二条

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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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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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26 11: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Number___Zero 发表于 2013-12-26 11:43
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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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7 09: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Jopper 发表于 2013-12-26 09:58
7.留样品考察:
7.1一般留样品每个品种每年随机抽取6批按规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查。
7.2 重点留样产品长期 ...

那我想问下,原料药的原料和反应物料需要留样吗?因为GMP上没有规定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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