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safsaf
收起左侧

[变更管理] 工艺验证过程中质量负责人变更,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如何履行质量负责人变更程序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4-5-30 08: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Whats 发表于 2014-5-29 23:12
今后方案中“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质量负责人李XX”变为“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质量负责人”就没有 ...

很赞同你的描述!我把“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质量负责人李XX”这种叙述方式定义为“马屁文化”,使用“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才是既符合法规又务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5-30 08: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Whats 发表于 2014-5-29 23:12
今后方案中“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质量负责人李XX”变为“工艺验证报告最终批准人:质量负责人”就没有 ...

赞同此观点。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都只写部门/职位,不具体到人名。
工艺验证内容中已包括偏差、变更等项目。视变更情况考虑验证报告由谁批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5-30 0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实施的过程,方案不是由李先生批准了吗?实施过程中,变更为王先生,所以报告应该由王先生批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5-30 09: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怒云 发表于 2014-5-29 22:31
这样啊
1、工艺方案不变,在签名备注栏增加王先生签名,以确认此方案王先生也认可,如他有不同意见,方案就 ...

这样比较合理!
可以写个绕口令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6-9 18: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safsaf 发表于 2014-5-29 22:09
如果已在药监局已备案,如何“直接”变更,意思是不是不用走公司内部的变更程序,直接由新任质量负责人签 ...

已经备案可以不走变更流程啊,如果李先生暂时不在公司,写一个质量授权委托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30 18: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30 19: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是新质量负责人签字就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6-20 11: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快乐 发表于 2014-5-30 06:50
直接是新质量负责人签字就行了,那还需备什么案,又不是受权人。

质量负责人也需要备案的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6-20 11: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土之木 发表于 2014-11-30 18:39
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

那么王先生签字时间点是在内部变更后既可以,还是在将相关资料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个人认为内部变更即可,质量负责人变更仅为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故以内部变更审批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9-7 23:2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