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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1-16 12:15 编辑
今天,在 蒲公英网站看到《上海: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办法草案》。 其实早在2007年,广东省就已经启动了《药品研究监管约谈制度》。 2010年广东省正式实施《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约谈制度》。 2012年,CFDA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实际上,多年前,“纪委书记约谈制度”已经在全国多地展开。约谈制度指上级组织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下级组织部门所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约谈制度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基金运行、食品安全、社保管理、消费者维权、税务稽查、医药生产、国土资源等等。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六)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看来,约谈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一种督促整改手段,一种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警示手段。 那么,“约谈”是否能够代替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惩处”呢? 显然“不应该”能! 法治社会,“违法必究”应该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准则,约谈,也应该是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约谈,约谈的目的,是让企业知道自己“已经违法违规”了,要深刻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深刻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深层次原因,要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时限,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当然,切不可以“约谈”代替相关的“处罚”。 约谈,其实很简单,一个电话通知就可以了,但是如何知道该不该约谈?什么时候约谈?到底约谈谁?安全责任人?企业老板?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 看来,这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上一段“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种情形”,如何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之前、“严重违法违规”之前、“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发现之前、“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之前、“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之前,让食药企业认真做好质量管理,才是最最关键的、最最当务之急又任重道远的! 约谈,等于“事后教育”,当然也不能放松“事前教育” 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也是一个长期没有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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