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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食药安全责任人,今天,你被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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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1-16 12: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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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1-16 12:15 编辑

    今天,在蒲公英网站看到《上海: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办法草案》。
    其实早在2007年,广东省就已经启动了《药品研究监管约谈制度》。
    2010年广东省正式实施《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约谈制度》。
    2012年,CFDA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实际上,多年前,“纪委书记约谈制度”已经在全国多地展开。约谈制度指上级组织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下级组织部门所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约谈制度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基金运行、食品安全、社保管理、消费者维权、税务稽查、医药生产、国土资源等等。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六)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看来,约谈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一种督促整改手段,一种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警示手段。
    那么,“约谈”是否能够代替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惩处”呢?
    显然“不应该”能!
    法治社会,“违法必究”应该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准则,约谈,也应该是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约谈,约谈的目的,是让企业知道自己“已经违法违规”了,要深刻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深刻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深层次原因,要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时限,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当然,切不可以“约谈”代替相关的“处罚”。
    约谈,其实很简单,一个电话通知就可以了,但是如何知道该不该约谈?什么时候约谈?到底约谈谁?安全责任人?企业老板?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
    看来,这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上一段“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种情形”,如何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之前、“严重违法违规”之前、“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发现之前、“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之前、“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之前,让食药企业认真做好质量管理,才是最最关键的、最最当务之急又任重道远的!
    约谈,等于“事后教育”,当然也不能放松“事前教育”
    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也是一个长期没有破解的难题!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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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1-16 12: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约谈,类似于CAPA中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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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纪委谈话内容差不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2:52
差不多 但是偏差往往需要隐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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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2: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5-1-16 12:29
约谈,类似于CAPA中的一个环节

差不多
但是偏差往往需要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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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2: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5-1-16 12:29
约谈,类似于CAPA中的一个环节

和中纪委谈话内容差不多

点评

纪委约谈,是被处理的前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3:55
完全差不多。  发表于 2015-1-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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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1-16 12: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约谈有打预防针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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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些问题了子怕不是打预防针那么简单了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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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2: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约约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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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3: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约得一起吃个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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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咖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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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1-16 1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科学?
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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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3: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沁人绿茶 发表于 2015-1-16 12:53
约谈有打预防针的感觉。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六)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出现这些问题了子怕不是打预防针那么简单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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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3: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怒云 发表于 2015-1-16 12:52
和中纪委谈话内容差不多

纪委约谈,是被处理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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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道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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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yyylggglll 发表于 2015-1-16 13:17
就是约得一起吃个饭而已。

喝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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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能,一般都是吃大餐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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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4: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1-16 13:55
喝咖啡?

怎可能,一般都是吃大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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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4: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有被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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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4: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让企业知道自己“已经违法违规”了完全不够,还要让企业因为违规付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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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不愿意违规啊,只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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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5: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漫长黑暗 发表于 2015-1-16 14:28
只是让企业知道自己“已经违法违规”了完全不够,还要让企业因为违规付出成本。

谁也不愿意违规啊,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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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5: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1-16 13:55
纪委约谈,是被处理的前奏

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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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5: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烟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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