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峰 发表于 2015-3-1 12:04 
有点过吧。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楼主问的:请教:批记录和工艺验证报告应该由哪个部门保存?谢谢
其他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你看,清楚了吧。就是说: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保存 其他 的 记录。一般来说,生产管理负责人和智联管理负责人都是领导,领导让门卫管保存,门卫就要管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