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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版GMP第十章中,提到的“系统”有: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 第二百四十一条 ......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 归纳10版GMP规定的“系统”的条款具体有: • 六个硬件管理系统: • 1.空调净化系统 (第46、48、265条) • 2.工艺用水输送系统 (第97、265条) • 3.计算机化系统 (第109、附则十九条) • 4.电子数据处理系统 (第163条) • 5.密闭系统 (第197、234条) • 6.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附则二十一条) • • 七个软件管理系统: • 1.质量保证系统(第8条) • 2.风险评估系统(第13条) • 3.变更控制系统(第240条) • 4.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 (第252条) • 5.召回系统 (第10、293、305条) • 6.自检系统 (第308条) • 7.文件系统 (第11条) 何谓系统?汉语有两种释义: 1.自成体系的组织;同类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成的整体。 2.始终一贯的条理,有条不紊的顺序。 那么,对于10版GMP条款中的“系统”作为检查员应依据怎样的思维去查验?作为药企应依据怎样的思维去实施? 譬如:变更控制系统(第240条)和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系统(第252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应当理解为,每一环节都不可缺少,构成了系统。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理解为,无论调查也好,还是采取措施也好,都要经过相关的程序,无外乎也是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等几个环节。每一环节不可缺少,构成了系统。 现实中有这样两种现象:一是没有偏差,即使一年生产10批甚至20批也没有偏差,即使有偏差也够不上次要偏差,避重就轻,怕的是监管局怪罪下来,还得整改,没事找事。二是变更、偏差、纠正与预防措施等等的运作仅仅是质量管理部门的一家在操作,而体现不出是一个全员的系统的操作。 譬如,就偏差来说,首先,发现的是否准确及时,反映的渠道是否畅通?有偏差是正常的,没有偏差是不正常的。其次,怎样评估和审核、怎么处理偏差?由哪个部门来纠偏?如何纠偏?再次,由谁来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由谁来批准实施?最后,规定一定时间怎样来回顾分析?由谁来负责?这其中一定会涉及到车间、设备、仓储、QC、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由此而形成了全系统的全员运作。 作为药企应当以这种思维去制定自己文件,依据文件之规定认真掌控和记录。作为检查员应当以这种思路去查验,而不是单纯地抠条款。掌控“系统”之时,就是纲举目张真正实施GMP之日。愿我们共同努力! 张祯民(领松GMP)原创 201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