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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执业药师挂证要被查!驱逐出药事队伍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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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5: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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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网8月6日讯 近日,东莞市药监局对某药店涉嫌销售进行通报,而店主非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疑执业药师挂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被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事工作。看来,业内常见的执业药师挂证,随着新版GSP的实施,挂证的风险也逐渐凸显。

执业药师挂证的风险来临!

每年,很多医疗机构的护理、影像、检验等人员都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是为了在药店挂证获得额外收入。许多药店“聘”用一张执业药师注册证,也只是应付GSP认证和检查。

按照国家食药总局的要求,今年底前仍未通过新版药品GSP认证的药店,明年1月1日起将不能继续经营药品。届时,出售处方药的药店都必须有注册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而目前已完成新版GSP认证、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数量,是远远没达到预期要求的。据媒体报道,到目前为止,广州仍有一半的药店仍未通过认证。作为特大城市、一线城市的广州况且如此,可想而知全国范围的药店目前面临的现状。

随着新版药品GSP执行,执业药师缺口将更加扩大,近两年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的报名人数比往年大幅增加了。许多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人员,都想着考了证可以挂出去,多一份收入。

但是,在目前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形势下,执业药师“挂证”还能走多远?未来还能安枕无忧多一份收入吗?赛柏蓝认为,对于执业药师,未来还是建议在岗工作,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则很可能换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事工作的处罚而得不偿失!

主治医师=执业药师?

如今距离年底“大限”还剩不到4个月的时间,相信许多零售药店都为执业药师配备而发愁,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食药监局印发了《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提到:“二类零售企业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微信公众号:中国医药招商,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者配备1名主管药师和1名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或者配备1名主治医师和1名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职称的医学和药学技术人员,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实施细则》中还提到,“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3年5月3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认证工作”。从字面上我们可以理解为,2013年5月3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在五年内都可以使用主治医师替代执业药师来完成认证工作。

相信大家也发现问题了,主治医师居然可替代执业药师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对于新版GSP的规定来说,这简直是天方夜谭。更有微友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步子跨大了,只能想办法补漏洞了,要不会有多少药店关门啊!

为什么是主治医师呢?而不是医师或者主任医师?难道是甘肃省天水市主治医师的在数量上占优势?赛柏蓝推测,在年底大限到来之前,应该还有很多边远地区很难满足执业药师的需求,像这样的地方细则一出台,估计其他类似情况地区也会效仿。

未来卫生和药监的药师能互通吗?

业内人士都知道,同是药师证,但卫生系统和药监系统却不能互通互用的。去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通过卫生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而去零售药店工作,则需要通过药监系统的药学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

多年来,许多药学专业的毕业生,都会为这几类药师证而感到疑惑。对于上文的《实施细则》中提到“1名主管药师+1名药师”替代执业药师可以理解,因为这些药师都来自药监系统。而“主治医师+药师”替代执业药师,在医疗机构不认执业药师资格的现状下,难道这是暗示卫生和药监系统未来能互通,互相承认和使用各自颁发的职称吗?

其实近年来业内就呼声不断,希望统一卫生和药监的药师,这样既能统一管理,也能更好的满足行业需求。减少“在岗的不专业、专业的不在岗”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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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5: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要查起来,全国能有几个药店能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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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6: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 被查  可是我们考了有啥用 不挂证还能干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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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6: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被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事工作。


第几条有这条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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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6: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搜索十年 只有这么一条..  能不能怀疑是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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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没看到具体条款啊  发表于 2015-8-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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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6 17: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亡灵J. 发表于 2015-8-6 16:52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这个在什么地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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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纸质的 就只能百度了 不排除度娘出错的可能  发表于 2015-8-6 17:10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搜索十年 得出结论只有那一条 第七十六条  发表于 2015-8-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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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7: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hane 于 2015-8-6 17:27 编辑

关于督促东莞市寮步康采堂药房企业负责人孙丽和质量负责人王书琴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


2015年7月,经我局初步查证,东莞市寮步康采堂药房(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良平路86号三号铺)涉嫌销售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依法对该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为查清相关事实,现通知你单位企业负责人孙丽和质量负责人王书琴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寮步镇寮茶路16号)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7  月17  日   
在东莞药监官网查到这条公告,估计就是楼主所说的那个事件吧,但这也是销售假药而非挂证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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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5-8-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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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7: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好了,省的去挂着,天天良心不安,不挂,又觉得吃亏似的,这样,要是能实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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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6 19: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去药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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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7 00: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挂证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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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9: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87牛 发表于 2015-8-6 17:40
这下好了,省的去挂着,天天良心不安,不挂,又觉得吃亏似的,这样,要是能实行最好。

我把证给一家药店2天,晚上睡不好觉,又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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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装吧  发表于 2015-8-1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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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7 09: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DAXU 发表于 2015-8-7 09:20
我把证给一家药店2天,晚上睡不好觉,又要回来了。

是饱受良心的谴责,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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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0: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87牛 发表于 2015-8-7 09:42
是饱受良心的谴责,还是。。。

药店店主以前是一个开超市的,啥也不懂,花钱买了一个药师证(卫生系统的),高中都没读完,GSP认证也是花钱交给了一家专门过GSP的公司,风险太大,现在才知道我虽然学的不怎么样,小店主们有的更是毛也不懂,就知道给钱卖药,风险太大,真是睡不着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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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一家被  发表于 2015-8-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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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7 10: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DAXU 发表于 2015-8-7 10:04
药店店主以前是一个开超市的,啥也不懂,花钱买了一个药师证(卫生系统的),高中都没读完,GSP认证也是花 ...

小的都差不多,换一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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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7 12: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 发表于 2015-8-6 16:34
第几条有这条规定啊?

我发的那个是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最终证实 还是因为销售假药 符合本条法规   

也不是因为挂证   挂证本身就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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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7 13: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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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7 14: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药店挂证总不是办法,慢慢来吧,总有一天,非执业药师者,不准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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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11 14: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药店挂证总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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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08: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挂证有风险,考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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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12 1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挂证已经是普遍现象了,不挂证,有几家药店能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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