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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愚公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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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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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4-13 1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携带者做药,谁是第一个吃螃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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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4-13 11: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锡法院一审认为乙肝携带者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跨国药企在华歧视二审开庭,乙携能否从事药品行业工作成争议焦点
                                 民间对《药品质量管理法》中“传染病”界定的质疑从未中断
        
        参加入职体检被测出系乙肝小三阳,接到录取意向通知书的徐军(化名)被应聘的跨国药企——无锡罗地亚制药有限公司拒录。2011年1月13日,徐军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无锡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去年11月9日,江苏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徐军诉讼请求,认为乙肝携带者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7日,五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9月初,在上海工作的徐军被苏州一家猎头公司推荐到法国跨国集团无锡罗地亚制药有限公司应聘经理岗位。经过两轮面试,双方彼此都比较满意。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随即发了录用意向通知书给徐军,并要求其到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体检,然后尽快上岗。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徐军很快就跟原单位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9月30日,徐军到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参加入职体检。10月11日,徐军拿到了体检报告。报告上面有肝功能和其他项目的检查,但是并没有乙肝五项项目。看到报告显示一切正常,徐军当天兴冲冲的去公司报道。然而,对方却告知因为体检中心打电话透露称其乙肝五项项目检测不正常,为乙肝小三阳,故而拒绝录用。
        原来,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在做入职体检时偷偷地违规检测乙肝五项,并且将结果泄露给了罗地亚无锡制药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徐军以罗地亚公司的就业歧视行为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地亚公司向其道歉并赔偿其损失。经过两次开庭,2011年11月9日,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认为,虽然乙肝小三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有通过血液等几种较窄的途径传染,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但其仍具有传染的可能性。而法律规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因而此类患者应属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人员。
        因对一审结果不服,2011年11月23日,徐军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于徐军应聘的岗位是否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关于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方称,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规定,再结合《药品管理法》第51条对于仅是针对可能污染药品的传染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规定,显然,根据医学证明及相关规定,上诉人徐军在工作中不会导致病毒传播,不会造成对药品的污染,因此《药品管理法》第51条也对上诉人不适用。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的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只有特警、飞行员及血站有关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军所从事的技术部经理显然不为该职务范围。
        而被上诉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具有传染性,是传染病的范围,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凡是患传染病的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民间对《药品管理法》51条中的“传染病”界定的质疑从未中断
        2011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8月28日,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建议信,认为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以往对所有的“传染病”都禁止从业的规定已经过时,建议药品行业相关规范细化从业受限的传染病种类,取消对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限制。建议信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患有其他可能污 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种不区分传染病的种类和传播途径的差异的做法,剥夺了乙肝携带者等群体在这个行业就业的权利。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杨占青称,作为反就业歧视的公益机构,近年来我们通过两会提案、政策倡导建议信、发布调研报告等很多方式来推动消除乙肝歧视,并指导帮助很多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我们发现,药品行业依然是乙肝歧视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就在于《药品管理法》中的“传染病”太过于笼统,给了药企可乘之机。
        2011年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向社会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仍然规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2012年1月10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致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明确“传染病”的种类,将科学已经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明确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
        2011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食药监政信函[2011]4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条款提到的“健康检查”和“传染病”,其检查指标和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规定。
        同样,一审败诉后,徐军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药品管理法》第51条中的“传染病”是否包括“乙肝携带者”。2011年1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其称,《药品管理法》第51条中的“传染病”是一个通行的概念,应遵守卫生部门的规定。
        
        食品行业健康证办理已对乙肝携带者放开门槛
        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种类,“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
        “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杨占青说
        有“乙肝斗士”之称的雷闯近年来通过行为艺术等各种方式反对乙肝歧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后,雷闯成为了全国拿到食品行业健康证的第一人,并且2009年12月9日入围被誉为中国经济“风向标”的2009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被《检察日报》授予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奖。2010年2月24日,他在杭州成功领到首张药品从业健康证明。
        “食品行业已经对乙携不再限制,我也领到了从事药品行业的健康证明,这表明由于乙肝传播的特殊性,乙肝携带者是可以从事这个行业的。”雷闯说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2月三部委通知下发后,北京市卫生局于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关于废止涉及乙肝检测项目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取消了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体检中的乙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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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4-13 11: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的看法:

求职填表必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算“患有传染病?”


来源:    作者:蔡晧东    
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时遇到了难题,给我写信。据他说,在毕业找工作期间,遇到一些填写表格情况,都有一栏“有无传染病”。他不知道该如何填写。他害怕填上“有”,工作机会就会失去;填上“无”,他又感觉自己好像在说谎,心里万分不安,而且害怕万一查出乙肝,用人单位认为他说谎而对他谴责。他不知道怎么办好,来信问我该如何填写。下面是我给他的回信。


朋友:你好!
乙肝携带者不属于患有传染病,传染病报卡只让报告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乙型肝炎的定义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同时有肝功能的异常。携带者不是慢性肝炎,应该区分开。人人体内都有可能携带某种病毒,例如许多人体内潜伏着带状疱疹病毒,遇到抵抗力下降时,就会患带状疱疹。但病毒潜伏的时候是健康人,不能算是带状疱疹患者,只有出现临床症状后才是带状疱疹病人。至于说工作中会不会造成传染,传染病的预防方法很多,不会只有隔离一种方法,例如乙肝可以通过注射乙肝疫苗来预防。传染病中只有极少数病种携带者需要隔离检疫,如霍乱。因为无法做到普查所有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并加以隔离,就业时填写这种内容是毫无意义的。你不要为自己填上无传染病而内疚。

感谢你对我的信任。

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

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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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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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4-14 10:2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的进步,各自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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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2-4-16 12: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没有进一步病情发展的可能,有没有乙肝发展成为综合性肝病或者传染性肝病的可能????
大家一再强调风险管理,这时候就不需要风险管理了???
别把少数人的人权看得比公众健康还重要!!!

点评

看来石头对这方面不太了解深刻!嘿嘿  发表于 2012-4-19 23:37
用发展的眼光看,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如果不能控制,未来发展是一种什么样子的呢? 风险是基于科学的知识和态度 我只是提问问题,希望大家给与解答,不要说携带者暂时不会传播,要看未来的趋势风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16 12:23
不太同意你的观点,少数人就不是人了?况且在中国乙肝携带者不是少数人。既然是风险管理就应该合理科学的分析风险,不能凭你有限的知识臆想  发表于 2012-4-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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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2-4-16 12: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2-4-16 12:00
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没有进一步病情发展的可能,有没有乙肝发展成为综合性肝病或者传染性肝病的可能????
...

用发展的眼光看,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如果不能控制,未来发展是一种什么样子的呢?
风险是基于科学的知识和态度
我只是提问问题,希望大家给与解答,不要说携带者暂时不会传播,要看未来的趋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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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4-17 10: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意思少数人不重要,国家局文件是错的。

点评

我只是问: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未来会发展成为一种什么样子的呢? 他未来的传播性有多大呢? 他对于直接接触药品的风险有多大呢? 中国唯一不缺的是人,除了人还是人,适合乙肝携带者的工作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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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2-4-17 16: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席 发表于 2012-4-17 10:09
石头意思少数人不重要,国家局文件是错的。

我只是问: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未来会发展成为一种什么样子的呢?
他未来的传播性有多大呢?
他对于直接接触药品的风险有多大呢?
中国唯一不缺的是人,除了人还是人,适合乙肝携带者的工作遍地都是,为什么偏要抢制药行业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大家现实一点,不要以为自己多么高尚,制药企业不是救世主,药品安全不是儿戏。
如果大家都分析乙肝携带者对于药品的污染风险为0,大家去做慈善机构、福利企业好了。
我本人是不允许乙肝携带者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健康的、优秀的员工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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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4-18 13: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一些传染性的疾病,工人都在一个食堂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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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2-4-18 13: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局的意思很明确,药品从业人员,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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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09: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乙肝争议性较大,个人主张,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尽量不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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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4-19 2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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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4-19 23: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2-4-16 12:23
用发展的眼光看,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如果不能控制,未来发展是一种什么样子的呢?
风险是基于科学的知 ...

看来石头兄对此病的根本了解不够深刻,嘿嘿,建议好好看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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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0-28 19: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好奇 如果乙肝可以做药的话 那么常规体检的检查项目还能检查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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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0-29 0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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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16: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neckboycn 发表于 2012-4-18 13:05
主要是一些传染性的疾病,工人都在一个食堂吃放

有乙肝的人都不能进工厂食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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