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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验证中的几个概念解析(前验证、同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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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1-27 2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5-11-27 20:07 编辑

其实今天我有看到CPG Sec. 490.100 Process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Drug Products and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Subject to Pre-Market Approval这篇文章,对于前验证和同步验证又有了不同的理解,其实针对前验证的批次是否能够放行的问题,不是一个关键点,本来前验证批次是完全的GMP compliance,基于逻辑和推理,如果该前验证的批次产品完全合格,为什么不能放行????FDA也不会像CFDA那样不讲道理(一刀切),特别是现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面向21世纪的GMP的观念下。大家将prospective validation和current validation两个区别偏重于是否销售的问题,有点本末倒置了。其实个人认为的两种的区别在于前验证是基于验证做完后才能进行相关批次放行,比如AAAAA(验证批)A(验证批)A(验证批)AAAAAAAA(所有的A都是按照GMP compliance生产,并且工艺和批量一致,验证批前面的A的生产可以定义为demonstration/exhibition batches),就是说当第三批A(验证批做完了)才能进行相关的放行(不论是验证批次以前的,验证批次还是验证批次以后的)。而对于同步验证就不同的,因为他是Concurrent Validation. Validation carried out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justified on the basis of significant patient benefit, where the validation protocol is executed concurrently with commercialisation of the validation batches.其中对于commercialisation的关注点不是否可以销售的问题,而是怎么销售的方式。同步验证是可以验证一批就放行一批的(这个是关注点,即下文说的the distribution of individual batches prior to completion of the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es).这个风险是很大的。所以一般企业也不会这样干的,同时regulatory agent也不会容易批准这样做的,所以才会有在你定义为concurrent validation需要监管机构进行介入评估,但是对于某些情况下确实是考虑到benefit-risk ratio for the patient,是必须这样开展的,所以在现在的相关法规上为什么没有删除concurrent validation的一个原因(必须是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的条件下)。
下面一段选自CPG Sec. 490.100的话可参阅:
4. Completion of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 manufacture prior to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For some products,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 phase of process validation(这个我理解的是基于生命周期的工艺验证的stage 2中的process qualification) before the distribution of any one batch would require the manufacture of unneeded batches(这个我理解的是不能distributed的,而不是“完全没有”的) (e.g., certain orphan drug products), which would not be 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health. In addition, the completion of multiple batches before first distribution may also be impractical for a product with a very short shelf-life or that is intended for limited use (e.g., some radiopharmaceuticals). Therefore, the need to manufacture multiple conformance batches in advance of initial product distribution may not be needed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In such cases, product distribution may have occurred concurrently with the release (or approval for release) of each conformance batch.
The agency's evaluation of a firm's decision to release batches concurrent with the manufacture of the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es should include review and/or audit and assessment of:
a. the firm's basis for justifying the distribution of individual batches prior to completion of the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es (to include review of the product/process development effort);(要有证明实施同步验证基础,比如包括对开发阶段的工作的评价)
b. the firm's protocol/plan and available data to verify that there are adequate batch controls and testing prior to release for distribution of each batch, and provides for adequate and timely assessment of the validity of the process once all initial conformance batches have been manufactured; and,(方案计划和相关的数据可证明验证批次在放行前有足够的控制和检测,并且能在完成验证批次后能充分及时的对工艺有效性进行评估)
c. the firm's program for monitoring distributed batches and provisions for a rapid response to information suggesting the process is not under control (e.g., subsequent batch failures, production problems related to process design or equipment performance, complaints).(公司应该要有相关的程序对该放行的验证批进行监控,并且在当知道验证失败的情况后能迅速的对放行的批次做出反应,比如迅速的recall)@hongwei2000 @意林枫





点评

我觉得我们的观点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工艺验证批并非不能放行,而是必须要等工艺验证的结论出来后,工艺是稳定可行的,也就是工艺验证报告的结论是合格的,才可以放行产品。工艺验证通常需要进行三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3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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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1-28 06: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1-27 20:02
其实今天我有看到CPG Sec. 490.100 Process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Drug Products and Active Pharma ...

仔细看了 ,赞同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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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11-28 13: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来讲去都是纠结在放行上,个人认为应该明确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相关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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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0: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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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08: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1-27 20:02
其实今天我有看到CPG Sec. 490.100 Process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Drug Products and Active Pharma ...

我觉得我们的观点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工艺验证批并非不能放行,而是必须要等工艺验证的结论出来后,工艺是稳定可行的,也就是工艺验证报告的结论是合格的,才可以放行产品。工艺验证通常需要进行三批,所以对于一些品种,一年可能都生产不了三批,或者说需要立马投入市场使用的,也不可能等待三批后,再进行放行,所以可以在工艺验证报告的结论没有出来之前,就进行放行。综上,区别前验证和同步验证,最关键的就是是否需要等待验证报告的结论,才予以放行,而放行,就对应的是商业批。你放行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么?如果不是为了销售,那就放在那里等三批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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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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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2 13: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futang 于 2015-12-2 13:36 编辑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1-27 20:02
其实今天我有看到CPG Sec. 490.100 Process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for Drug Products and Active Pharma ...

你的这个理解很对,前验证和同步验证的区别就在于什么时候放行上市。
前验证:完成了验证方案里的所有工作,对验证批次的产品做出了完整的评价,并对工艺验证做出了完整的评价和报告后。产品和工艺符合要求,可以放行上市销售。验证批如果还有其他条件不允许上市的,当然也不能放行上市销售;比如工艺验证是在注册时做的,那这个时候虽然从产品质量上讲符合上市销售的条件,但因为没有上市许可证书,当然也不能上市销售。
同步验证:在工艺验证过程中,没有完成所有的验证批次的评价,仅仅完成了当批产品的评价,该批产品符合上市的所有条件(许可以及质量属性),该批产品就放行上市销售了。
假设,对于已经取得上市许可证书的产品,
前验证:完成所有工艺验证,验证报告证明工艺以及产品质量符合上市质量要求。验证报告签发后,产品才能被放行。
同步验证:没有完成所有的工艺验证,但是第一批已经评价符合上市质量要求了;后续批次还没有完成或者说还没有完成评价;第一批可以放行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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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5 17: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但是对于“前验证、同步验证”只是“首次验证”概念的说法不太认同,个人认为这些验证方法可以适用于首次、再验证、变更验证。

点评

再次强调,同步验证并非是一种验证的状态,而是一种验证的策略,它只和前验证对应。同步验证,不适用于再验证和变更验证,特别是变更的验证。对于工艺的变更,如果你没有工艺验证的数据,你去提交到省局备案或者其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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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8: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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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1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步验证,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进行的验证,验证批次产品的质量符合验证方案中所有规定的要求,但未完成该产品所有工艺和质量的评价即放行上市。

这个上市是指注册申报的3批验证通过后上市,日常生产过程中再验证涉及的产品上市?
公司有1产品(已完成注册的3批验证,属于日常生产阶段),生产频率比较低,好几个月生产1次(视销售情况而定),进行产品灭菌再验证时,再验证时方案规定进行3个灭菌循环,在完成第1个灭菌循环后(产品量少,只能做1个灭菌循环),该批产品上市销售,后续有生产接着做,直到完成3个灭菌循环,是否属于同步验证?

第31条,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如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
公司这个产品产量很少,进行1次验证后,后续生产无法确定,有可能2~3个月后生产,也有可能本年就不生产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于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主要是无法确定生产情况,有可能完成第1批验证,把它理解为同步验证,产品放行不久,后面又生产了)。

点评

1.注册申报中的工艺验证,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叫工艺验证,至少不是附录中说的那个验证。因为首先,工艺验证的条件就不符合,工艺验证的批量要求是和商业批的批量一致,而注册申报时的工艺验证,批量的10分之一就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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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crzhujianhui 发表于 2015-12-26 10:19
同步验证,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进行的验证,验证批次产品的质量符合验证方案中所有规定的要求,但未完成该产 ...

1.注册申报中的工艺验证,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叫工艺验证,至少不是附录中说的那个验证。因为首先,工艺验证的条件就不符合,工艺验证的批量要求是和商业批的批量一致,而注册申报时的工艺验证,批量的10分之一就可以了。
2.同步验证和前验证,对应的都是产品的工艺验证,而非工艺验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因此,你说的如果是最终灭菌的产品,个人认为,灭菌工艺是产品工艺的一部分,灭菌工艺可以和产品工艺进行同步的考察,但是,如果你把灭菌工艺和产品工艺是分开的,那么必须等灭菌工艺证实后,你才可以进行产品的工艺验证,这时,是不可以采用同步验证的形式来进行。非最终灭菌产品的灭菌工艺和产品工艺是分开的,灭菌工艺的验证成功,是进行产品工艺验证的前提。
3.同步工艺验证适用于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的产品,但是前提,是有充分的评估。比如说,你的生产计划今年明明 要生产10批产品,结果你说要进行同步验证,这种情况是很难被接受用同步验证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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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吾尔二思 发表于 2015-12-5 17:44
学习了,但是对于“前验证、同步验证”只是“首次验证”概念的说法不太认同,个人认为这些验证方法可以适用 ...

再次强调,同步验证并非是一种验证的状态,而是一种验证的策略,它只和前验证对应。同步验证,不适用于再验证和变更验证,特别是变更的验证。对于工艺的变更,如果你没有工艺验证的数据,你去提交到省局备案或者其他验证审批,人家是不可能批准你的变更的。当然,如果你们变了,不报,那么这就是严重缺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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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27 12: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多了反而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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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说,又看着难受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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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2: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syhorchid 发表于 2015-12-27 12:02
说多了反而容易混淆

不多说,又看着难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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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这个意思是先做三批用来注册报批,提交上去之后国家局会派人来现场核查,那么请问现场核查时生产的批次算什么?现场核查通过后还要等待批文,这期间生产应该怎么安排?一直停着吗?批文下来后要申请GMP的,这时还要再做三批验证吗?做完这三批验证了才能提交GMP申请材料?然后呢?GMP来核查时现场又要再生产?
另外,注册批的产品怎么处理?报批现场核查的产品怎么处理?
请各位老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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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时候的批次,就叫注册批,最多只能用于临床试验,而不能用于销售。你没拿到批文前,你就不能生产,当然是停着的。申请GMP时,需要重新做三批验证批。 注册批的产品如果不用于临床试验,最后的结果就是销毁或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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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1: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晨夕 发表于 2016-1-4 16:46
看着这个意思是先做三批用来注册报批,提交上去之后国家局会派人来现场核查,那么请问现场核查时生产的批次 ...

核查时候的批次,就叫注册批,最多只能用于临床试验,而不能用于销售。你没拿到批文前,你就不能生产,当然是停着的。申请GMP时,需要重新做三批验证批。
注册批的产品如果不用于临床试验,最后的结果就是销毁或者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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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uiofer 发表于 2016-1-5 11:27
核查时候的批次,就叫注册批,最多只能用于临床试验,而不能用于销售。你没拿到批文前,你就不能生产,当 ...

注册现场核查时生产的算什么呢?  初期提交注册资料时也交了三批记录吧?难道没有?现场核查时生产的就是注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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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注册法规和GMP正文之间的矛盾之处,因为严格的说,注册法规中的工艺验证批和附录的工艺验证批,并非一个概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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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5 13: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重楼 发表于 2015-11-22 21:52
同步验证滥用现象很普遍的

放大批量验证算不算同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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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6: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晨夕 发表于 2016-1-5 13:42
注册现场核查时生产的算什么呢?  初期提交注册资料时也交了三批记录吧?难道没有?现场核查时生产的就是 ...

这个是注册法规和GMP正文之间的矛盾之处,因为严格的说,注册法规中的工艺验证批和附录的工艺验证批,并非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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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4: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uiofer 发表于 2016-1-5 16:38
这个是注册法规和GMP正文之间的矛盾之处,因为严格的说,注册法规中的工艺验证批和附录的工 ...

照你这么说那现场核查时生产的批次投料量多大算合适呢?是要保持和注册报批的三批一致呢还是说要是商业化生产的大生产批量呢?如果是大生产批量这个是不是就算是你说的附录中的验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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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其实是一个法规打架的地方。注册核查时的批量,要求不小于商业批批量的10分之一即可,这点可以理解,因为注册批的时候,产品到正式商业化生产,还要很长的时间,如果现在就按照商业批来生产,企业的损失会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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