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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呆子 于 2016-3-24 17:24 编辑
扬扬沸沸的山东疫苗事件,在完成调查处理和问责后,应该认真总结和反思,因为它也反应了我们时下监督管理上的制度不适。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四条)。所以,我国对疫苗的监督管理法规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73条,已经实施10多年了。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制定的法规有些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这个条例就是这样。还是先弄清疫苗的分类吧: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第一类疫苗有11种,新生儿在12月龄内完成接种,其余都为第二类疫苗。
十年前,疫苗的发放和流通均在各级疾控中心。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既然第二类疫苗是经营性质,放开在药品批发企业中流通经营,只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但疾控中心仍然具有经营第二类疫苗的权利。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但十多年了,至少在西部地区,很难看见药品批发企业把疫苗业务做起来。调查发现,有疾控中心利用强大的接种网络进行经营,有的还通过对第一类疫苗因为不用购买而发放的政策资源控制基层接种单位向外购买第二类疫苗。他们这么勤奋为什么呢,有利益,经营就要谋利,而且垄断就产生高额利润,这就是近日有媒体透露20元左右的疫苗到了是100多元,你一旦被狗咬一口,注射疫苗大概要1000-2000元。
按理,市场经济要公平竟争,在市场这一头,已经不公平了,监管应该是公平的吧?但还不,请看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条例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药品公司的行为由食药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疾控中心的行为由他们主管部门来看管,这能公平吗?其实,疾控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本身有众多的项目经费,已经不需要这样的经营业务了。
由此可见,我国当下疫苗监管法规还不完善。但愿这次山东疫苗事件让各方清醒,摒弃部门利益之争和本位主义思想,站在国家和全社会利益的高度,立即着手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善我国的这一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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