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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朱小美 于 2016-7-4 09:39 编辑
作者蒲公英ID:冷血无情 来自蒲公英小一班微信群第五期分享,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跟大家一起分享交流我所理解的口服固体的清洁验证内容。 我将从清洁验证的背景、目的、范围、操作方法、回收率实验、可接受限度计算等方面和各位同学进行交流。
一、清洁验证的背景: 1.1 20世纪年代行业开始关注工艺验证,个别公司开始关注清洁程序的确认。其中,1988年发生了消胆胺树脂事件,来自农药杀虫剂使用的料筒,没有进行足够的清洗,应用于了后期的API生产工艺;2007年上海华联的“甲胺蝶呤”事件(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造成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跟清洁相关的事件都让大家逐步开始关注清洁程序的确认。 1.2 1989年,门登霍尔提出了清洁验证比较完善的流程(使用矩阵法、测试清洁剂残留、空白批次、目视检查法、限度的建立应根据毒性和治疗剂量,二者选其一、增加安全因子,并提出限度的建立应根据最小批量和最大治疗剂量的组合。)其中,有一个错误的观点是他认为目视检查法是最严格的。 1.3 在整个清洁史上,曾出现了将近40多种不重复的限度建立方式,到目前为止还在被广泛使用的只剩下了几种,后面会提到。(以上内容多来源于网络及奥星大讲堂课件)
二、清洁验证的目的: 2.1 清洁验证的首要目的是将设备清洁干净,尽可能的避免污染与交叉污染。 2.2 本条目的是前领导提出的,至少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特别是对于专用设备比较有必要:清洁验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清洁干净了,二是不会对后一个产品产生污染(即残留限度应该进行控制)。 2.2.1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对于共线生产的产品,我们会进行残留限度的确立,这个在目前大家公认的几种限度计算方式下能够得以解决,但是对于专用设备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觉得仅仅目检合格是不合适的。清洁干净了,什么才算干净?目检合格目前来说基本能够满足所有的检查员,但是我认为有一个适当放宽的限度进行检查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后面也会简单提一下。
三、清洁验证的范围: 3.1 清洁验证的范围,不应仅仅是清洁效果的确认,还应该有其他方面的验证,包括脏设备的保留时间、设备的清洁有效期、考虑设备的最大生产时间、最大生产批次数、消毒剂的残留等。 3.2 清洁验证可以针对设备进行验证,也可以考虑针对产品进行验证,个人更倾向于针对产品进行分析。同时对目标产品未使用的设备选择其他产品进行验证。 3.3 目前,国内多数公司能够做到设备清洁有效期的确认(主要针对微生物的滋生情况进行确认)、消毒剂的残留确认,对于脏设备的保留时间,设备的最大生产时间,最大生产批次的确认目前能够做到的可能不多,特别是对于老车间,虽然在清洁文件里可能提到了设备的最大生产时间,生产批次,但是应该没有相关的验证,而且即使要做验证,可能也不是特别方便,毕竟生产计划未必会那么合适,且目标产品可能是难以清洁、但批量相对较少的产品,个人认为可以经过适当的语言评估,确定出一个比较恰当的生产周期。我们的文件上要求连续生产两周或15批次产品需进行大清操作。
四、清洁验证的操作方法: 4.1 清洁验证目前大家都比较认可的检查方法有目检、微生物检测、活性残留检测。其中,目检能够检到的限度大概是4μg/cm2。 4.2 取样时机应该是先进行微生物取样,然后进行活性残留的取样,且微生物取样位置与活性残留取样位置不应在同一个位置。 4.3 取样方法包括棉签擦拭取样与冲洗水淋洗取样。清洁验证(确认)中应规定棉签擦拭的方法(方向)。同时棉签擦拭(活性残留)的回收率应经过验证。目前暂无强制要求对淋洗水的回收率进行验证,也未强制对微生物的回收率进行验证。 4.5 取样完成后,化验室应尽快对取样样品进行检验,我们公司对这一块儿没有强制要求时间,但是其实应该有一个比较时间规定多长时间内对微生物及活性棉签进行检测,毕竟时间长了棉签干燥后可能会影响残留。
五、回收率实验: 5.1 目前,国内多数公司都应该对取样棉签的回收率进行了实验。 5.1.1 操作方法通常为在一个固定面积(10*10,也可以是5*5)的不锈钢板(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如有取样有用到的话)上涂抹一定量的API,该一定量是计算出来的。我们以前将这个量确定为可接受限度的5倍,然后进行涂抹,后来考虑到实际取样应该是在限度上下进行取样,不同的浓度对于取样的回收率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改变了这个定量值,变为限度值得不同浓度,依次为限度的25%,50%,75%,100%,125%共计5个不同的浓度(其中每个浓度测试3次)。 5.1.2 然后将这5个浓度涂到不锈钢板上,自然晾干或者吹干,使用棉签进行擦拭。在这里,棉签需要进行润湿,润湿剂需要化验室进行确认,有的产品用纯化水即可,有的则需要用到不同浓度的酒精,甚至其他有机溶剂,当然,如果使用了其他有机溶剂的话,请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残留的确认(当然,只是润湿剂,可以评估后直接忽略,或者擦拭取样后重新消毒再取样),不同的润湿剂对产品的回收率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通常在综合回收率(取样回收率、检验回收率)达不到70%的情况下考虑更换润湿剂进行重新擦拭测试。该过程应有记录,并走验证偏差。 5.1.3 测试结束后,应判断同一浓度下的3个检测数据的RSD合格,指南上要求RSD不超过10%。并选择5个浓度下平均值的最低值作为整个清洁验证棉签取样的回收率(或者称之为矫正因子)。 5.2 如果有兴趣进行棉签的微生物回收率实验也可以。简单描述下我们公司的微生物的回收率实验。培养微生物,然后涂抹到不锈钢板上,用棉签蘸取灭菌的生理盐水(仅起润湿作用),然后培养(采用薄膜过滤法)。这个回收率的要求范围是50%-200%,原因不太清楚,好像是和培养基适用性什么的保持一致了。实际做出来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印象中是金葡菌的回收率比较低,其他的勉强能够达到60%上下。之前在网上见过90%+的回收率,很明显,一看就是假的了。 5.3 冲洗水的回收率,也是可以进行的,但是,冲洗水的回收率似乎弹性较大,操作起来没有棉签那么方便,浓度(次数)跟棉签相同,方法相同,回收率要求相同,具体的大家可以去我以前在论坛的几个帖子里面回复讨论(清洁验证中冲洗水回收率实验问题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8068&fromuid=180243(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另外这个帖子大家也可以进性讨论回复。(淋洗水回收率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4399&fromuid=180243(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5.4 郭嘉局前一段时间针对两个附录的培训中,有提到清洁验证回收率的问题,但是现在有没有文件支持暂不确定:(GMP附录《确认与验证》和《计算机化系统》宣贯培训班培训讲义P278页,可自行研究) 5.4.1回收率>120%,要求评估并作进一步研究测试,改进回收率至最多120%,如无法改进,需做书面说明以使用该取样规程并结合分析技术。测试结果不适用纠正因子(即回收率或矫正因子); 5.4.2 回收率100-120%:分析接受限度或结果不使用纠正因子; 5.4.3 回收率80-99%:分析可接受限度或结果必须根据回收率校正。校正通过MAC接受限度乘以回收率或者通过检测结果除以回收率得到。(检测结果除以回收率能得到设备上的实际残留,但是较为麻烦;可以直接MAC乘以回收率,得到检测过程的限度,二者是一致的,且乘以回收率应该更为常见) 5.4.4 回收率50-79%:需评估回收率为何小于80%,分析可接受限度或结果必须根据回收率进行校正; 5.4.5:回收率<50%:需要评估或进一步的研究将回收率提高至≥50%。如无法提高,必须选择其他方法。
六、可接受限度的计算: 6.1 清洁验证可接受限度是清洁验证的关键内容。目前我们使用的方法有目检(进行后续取样的前提条件),微生物检测,活性残留检测。 6.2 目检,针对本次认证检查,需要特别说明目检的关键检查位置,并尽量留下证据,比如拍照 6.3 微生物检测,之前采用的200CFU/100cm2(即50CFU/棉签)的标准,后来因为做了回收率的方法学(回收率约55-60%,但是使用了薄膜过滤,自身限制的最大读数约100CFU,),改为了100CFU /100cm2。 6.4 活性残留检测,采用了三种方法的比较,依次是千分之一治疗量,10ppm,可接受暴露量(目前暂无能力进行毒理学数据的研究,仅能参考网络或者优秀企业的数据,在此感谢衣老师的帮助,检查官追问我们日暴露量的来源,我说借鉴国内先进企业的数据) 6.4.1 千分之一治疗量(指南说高活性、高致敏宜使用本方法): L1/1000=(MTDa/1000)*(Nb/MDDb)*Sb MTDa 清洁前产品最小每日给药计量中的活性成分含量 Nb 清洁后产品批量 MDDb 清洁后产品的最大日给药剂量的活性成分含量 Sb 清洁后产品活性成分含量的百分比 我公司根据该公式进行了换算: L1/1000=(清洁前产品最小日剂量×清洁后产品批量)/(1000×清洁后产品最大日剂量) 其中,千分之一源于三个因素,即药物的十分之一处方剂量是无效的,其次是安全因子,再次 是耐受因子。 6.4.2 10ppm治疗量(通常可以达到,除非是高活性,高致敏性): 假设b产品的生产批量为BKg,则a产品的残留应为10Bkg,设备面积为SA,则表明残留物限度为L=10B/SA,另外,为确保安全,一般应除以安全因子F(口服固体通常取10), 即L=10B/(SA*F) 6.4.3 可接受日暴露量 MAC = ARL × MBS ARL=ADE/LDD ADE=(NOAEL×BW)/(UFC×MF×PK) 其中: NOAEL:无可见损害作用水平。 BW:服用下一产品患者体重。 UFC:综合不确定度,由种间差异、种内差异、亚慢性到慢性的推断、最低可见损害作用水平到无可见损害作用水平的推断和数据库完整性等因素确定。 MF:基于毒理学家判断的因子。 PK:与给药途径相关的药代动力学因子。 ADE:残留的可接受日暴露量。 LDD:同一设备中生产的下一制剂的最大日剂量。 ARL:下一制剂中可接受残留水平。 MAC :最大允许残留量。 MBS:下一产品的最小批量。 6.4.4 LD50值法: MAC=ARL×MBS ARL=SDI/LDD SDI=NOEL/MF2 其中: NOEL=LD50×BW/MF1 BW:服用下一产品患者的体重。 LD50:目标残留物在动物中的半数致死剂量,通常以mg/kg体重表示(采用适当给药途径)。 NOEL:无可见作用水平。 MF1、MF2:修正因子,由毒理学家确定。 LDD:同一设备中生产的下一制剂的最大日剂量。 SDI:残留每日安全摄入量。 MAC:最大允许残留量。 ARL:下一产品中可接受残留水平。 MBS:下一产品的最小批量。 6.4.5 最大残留限度确定出来后,可以根据设备面积、冲洗水的体积计算出最终取样的残留限度,单位为mg/100cm2或mg/25cm2或mg/ml。 6.5 专用设备的限度确认(个人瞎想,木有实际出处) 6.5.1 如前文2.2所提,清洁验证一是为了清洁干净,二是为了清洁后不会对其他产品产生影响。那么对于专用设备而言,我认为有必要在目检合格(上面提到,目视的检查限度约为4μg/cm2)的基础上,再定出一个活性残留的限度。该限度的计算方法首先应该排除最为严格的那一个计算方法,毕竟最严格的计算方法更多的针对共线情况。然后选择剩下的计算方法中较为严格的选项,通常是10ppm或者千分之一治疗量,此限度基本能够保证是共线限度的100倍左右吧,然后可以考虑将安全因子去掉(10ppm中使用了安全因子,千分之一也有安全因子-去掉安全因子后可变为百分之一),清洁限度可以进一步放大,从而可以保证专用设备的限度能够比共线设备放宽100-1000倍左右,基本可以保证清洁完成后可以达到该限度,从而证明清洁干净了,而不仅仅是目检合格即可。 6.5.2 此处大家可以讨论一个问题,如果残留限度计算到最后显示残留可以很大,达到目检即可检出的状态,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进行活性残留的检测,我认为是不需要的,但是好像一直都是继续进行验证的。 (清洁验证相关内容可以自行研究TR29清洁验证,论坛有下载。或参考口服固体制剂指南181-193,介绍清洁验证章节)
七、附上新版GMP附录对清洁验证的要求: 7.1 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7.2 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反复清洗至清洁的方法。目视检查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但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so,专用设备的清洁验证,至少应进行目检与微生物检查) 7.3 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PS:此处是说连续3次,而非连续三批,所以可以是每个月的最后一批进行清洁验证取样即可,比如160102,160201,160305;而工艺验证应该为连续3批,但是该连续3批没有强制要求中间不得穿插其他产品/同产品的其他规格;针对清洁验证不能及时关闭验证的情况,可以考虑进行阶段性总结) 7.4 验证应当考虑清洁方法的自动化程度。当采用自动化清洁方法时,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的正常操作范围进行验证;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程度(如淋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7.5 活性物质残留限度标准应当基于毒理试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料的评估建立。 如使用清洁剂,其去除方法及残留量应当进行确认。 可接受标准应当考虑工艺设备链中多个设备潜在的累积效应。(该条似乎主要针对分设备进行验证的吧,要将最大残留分散到整个生产线的设备上,不能考虑将残留分布在同一个设备上) 7.6 应当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的微生物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应当考虑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对清洁验证的影响。 7.7 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阶段性生产的最长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的评价依据。 7.8 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的方法进行清洁验证模式时,应当对最差条件产品的选择依据进行评价,当生产线引入新产品时,需再次进行评价。如多用途设备没有单一的最差条件产品时,最差条件的确定应当考虑产品毒性、允许日接触剂量和溶解度等。每个使用的清洁方法都应当进行最差条件验证。 在同一个工艺步骤中,使用多台同型设备生产,企业可在评估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进行清洁验证。 7.9 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取样的位置、所选取的取样位置的理由以及可接受标准。 7.10 应当采用擦拭取样和(或)对清洁最后阶段的淋洗液取样,或者根据取样位置确定的其他取样方法取样。擦拭用的材料不应当对结果有影响。如果采用淋洗的方法,应当在清洁程序的最后淋洗时进行取样。企业应当评估取样的方法有效性。(此处规定了在最后的淋洗时进行取样,群里某老师认为在最后滴答时取样即可,但我考虑此处如果采用滴答取样的方式,限度计算中冲洗溶剂的体积不方便确定。10版指南中介绍冲洗水时有两种取样方式,一种是收集清洁程序最后一步淋洗结束时水样,与本条类似;一种是淋洗完成后再加入定量水进行冲洗。我倾向于第二种。一是可以确定冲洗水的量,二是因为这个过程才是去检查之前的清洁程序是否能够将设备清洁到可接受的程度。当然,也存在一个问题,冲洗的什么时候进行取样?开始、中间、结束?我认为在清洗到现在这个时候,已趋于稳定,不存在什么富集效应,只要收集冲洗水,然后取样即可,好一点的话可以在开始中间结束时取样,可以解决该问题) 7.11 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药物或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的方式替代清洁验证。每批生产后的清洁确认应当根据本附录的相关要求进行。(PS:此处明确了生产量较小的产品清洁验证问题) 7.12 如无法采用清洁验证的方式来评价设备清洁效果,则产品应当采用专用设备生产。
八、欧盟附录15对清洁验证的要求(中文翻译) 8.1 应进行清洁验证,以确认所有与产品接触的设备的所有清洁程序的有效性。有适当的科学论证时可以使用模拟试剂。如果对同类设备进行分组后验证,则要论证为什么选择那个特定的设备来进行清洁验证。 8.2 目视检查清洁度是清洁验证中可接受标准的一个重要部分。一般仅使用该标准是不被接受的。重复清洁和检测直至获得可接受残留结果的方法是不被接受的。 8.3 有些产品的清洁验证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可能需要在每批生产之后进行清洁确认,例如临床前药品。在清洁确认中应有足够的数据来支持设备是清洁的,并适用于其未来的清洁验证结论。 8.4 验证中应考虑清洁过程中自动化的水平。如果使用了一个自动化工艺,则应验证该公用系统或设备所指定的正常操作范围。 8.5 对所有清洁工艺均应进行评估,以决定影响清洁效果和表现的变化因素,例如,操作员、程序详细程度例如淋洗时间等。如果已经识别了变化的因素,则应使用最坏情形作为清洁验证研究的基础。 8.6 产品残留带入下一产品的限度应基于毒性评估来确定。应在风险评估中记录对所选择的限度的论证,其中应包括所有支持性文献。应建立所有使用的清洁剂的清除限度。应考虑工艺设备链中设备的多次使用部件的潜在累积效应的可接受标准。 8.6.1已知治疗用大分子和多肽在暴露于极端pH值和/或加热时会降解及变性,可能变得无药物活性。这种情况下可能不适用毒性评估。 8.6.2如果测量特定的产品残留不现实,则可以选择其它的代表性参数,例如,总有机碳(TOC)和电导率。 8.7 在制订清洁验证方案时应考虑微生物和内毒素污染所呈现的风险。 8.8 应考虑生产完成后和清洁时的间隔时间以及清洁后和再次使用间的间隔时间的影响,要定义脏设备的放置时间和清洁后的放置时间。 8.9 如果采用的周期生产的方法,则要考虑在周期结束后清洁的难易程度的影响,清洁验证实施应以最长生产周期为基础(按时间和/或批数计)。 8.10 如果使用了最差情形产品作为清洁验证模式,则应科学合理地论证所选择的最差产品的理由,以及新产品引入时对已评估场所的影响。最差情形的决定标准可以包括溶解度、清洁难易度、毒性和效价。 8.11 清洁验证方案中应说明,或引用取样位置,说明选择这些位置的合理性,并制订可接受标准。 8.12 取样应根据生产设备的情况采用擦拭法和/或淋洗法,或其它方法。取样材料和方法不应对结果产生影响。所有采用的取样方法,对所有与产品接触的设备材质可能的回收率均应说明。 8.13 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执行清洁验证的适当次数(或批数),应符合可接受标准,以证明该清洁方法是被验证的。 8.14 如果清洁程序没有效果,或不适用于一些设备,则应如欧盟药事法第4卷第一部分第3章和第5章所要求的,对每个产品使用专用设备或采取其它适当的措施。 8.15 如果对设备进行手动清洁,对手动工艺清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尤其重要的是合理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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