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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误盐酸鸟氨酸标准的函时间: 2016-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鸟氨酸”现执行标准为WS1-(X-075)-2013Z。经我委审核,更正内容如下:标准正文【含量测定】项下:“……,加无水甲酸3ml溶解后,加冰醋酸25ml,……”应更正为“……,加无水甲酸3ml溶解后,加醋酸汞试液5ml,加冰醋酸25ml,……”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院),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山东金洋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5885ad000158f2432ee26477?a=K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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