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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2-6-19 12:25 编辑
URS(用户需求标准),即使用方对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根据自已的使用目的、环境、用途等向供应商/施工方提出的种种有关配置与制造标准的针对性(或个性化)要求。供应商/施工方依据使用方的URS进行设计(或确认自己已经完成的设计能符合使用方的要求),在使用方完成DQ(设计确认)后,再进行设计制造/建造。 URS不仅适用于新建药厂的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购置和建设,其理念可以延伸至变更管理。如设备更新、增置、改造前,应首先提出工艺技术、GMP法规依据,并展开讨论,让使用方生产部、质量部及供应商/施工方与工程设备部门一起参与到质量风险评估中来,为确保药品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 URS在新版GMP中没有被明确提出,因此,可视为非GMP强制性要求。但制药企业在按照新版GMP要求实施GMP建设/改造方案时,要综合根据自己的使用目的、环境、用途等,对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等提出期望使用需求说明方案。而供应商/施工方则必须依据使用方提供的URS方案进行设计(或确认自已已经完成的设计符合使用方需求),所以,URS是采购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缺少。 URS一般由使用方编写,也可由供应商/施工方编写,再由使用方工程技术人员、验证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共同审批敲定。而最终达成的URS,往往是双方多次反复协商的结果,它一定是对法规(GMP)需求、行业标准、用户需求做出的全面完整的阐述。 在URS中,应对各项具体质量特性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产品质量有着直接影响的设备关键参数。此外,双方约定的项目和供应商/施工方应提供的服务也需在URS予以说明,能够成为供应商/施工方技术约束标准。而DQ工作就是对URS各项要求的确认,URS中的各项陈述就是DQ工作的接受标准。待使用方完成DQ(设计确认)后,供应商/施工方再进行施工/制造。因此,一份编写良好的URS是DQ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对GMP所明确要求的确认和验证工作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目前,大多数制药企业不会做URS设计,仍然偏重于依赖设计单位,完全寄托于设备厂家。甚至于有的企业在没有提任何产品方案时就把工艺平面布局图画出来了,这有违新版GMP的本意,也给今后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能否正常使用埋下了极大不确定因素。 现实中,往往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方不熟悉GMP和药品生产工艺;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员不熟悉工程设计/设备制造;GMP检查人员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来判断是否符合GMP要求。因此,我个人以为,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医药设计领域的相关规范或指导原则,使设计人员、GMP实施者(药企)、GMP检查人员对新版GMP理解上达到统一,这应该是当务之急。
注: 对于URS,本论坛老大金威、硬件专家石头968等同行发过许多贴子,谈得很详细了,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我发此贴偏重于知识普及。 与98版GMP相比,新版GMP在药品质量管理理念上有相当大的提升和跨越。以我个人对国内制药行业的认知水平,许多药企想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完全符合新要求,难度是相当的大,这必然造成相当多的企业在认证时,采取形式主义(新版GMP的格式,98版GMP的实质)的方式来应对。 另外,主管部门对新版GMP实施所需要的相应指导原则发布的太少,对新版GMP实施的促进工作严重滞后于企业的需求。这也客观上造成了“新瓶装旧酒”现象难以避免。 总之,对新版GMP的实施效果,我个人不抱太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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