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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19-4-8 09:51 编辑
作者:阿 郎 2019年4月6日由知药学社阿郎社员在知药学社MAH平台进行的关于《MAH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分享,这是一次实战的分享,不同企业,不同甲方乙方都会有所差异,仅以此分享给大家以参考和借鉴。
本文分三个大块其中质量职责:权利与义务共17小点:
阿郎社员所接触的一些MAH形式,有接受同集团二级企业MAH委托的,也有委托同集团其它企业的,有被外单位MAH的,也有委托外单位的MAH情况。阿郎社员希望大家如有问题,多多交流与探讨,也可在文末留言!
4、验证与确认 持有人:协调、支持生产工艺、清洁程序和分析方法验证与确认活动,审核批准相关的验证方案和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根据受托企业厂内制度开展验证与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仪器、设备、设施、公用系统、计算机系统及自动化系统、生产工艺、清洁程序、分析方法、产品运输等,保证受托生产活动过程中可靠运行、达到预期功能。
5、物料管理 持有人:提供委托生产产品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清单及质量标准,负责共同批准受托企业制订的物料质量标准,决定是否委外检验,提供全部涉及物料供应商清单给受托企业。负责最终供应商批准,对最终供应商物料质量责任负责,共同承担受托企业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批准受托企业不合格物料的处置。
受托生产企业:制订和批准受托生产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物料质量标准。维护并更新供应商清单。按照GMP生产标准,承担对物料供应商的审计。负责与物料供应商签署质量协议。根据内部程序对物料进行取样、检验,确定有效期或复验期。如需要委外检验,需要征得持有人同意。负责以持有人同意、对受托生产涉及的物料放行。
6、生产管理 持有人:负有将委托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分析方法向受托企业技术转移的责任,确保技术转移完成,并批准转移技术方案和报告。共同批准受托企业制订的委托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记录、产品标签、说明书。生产结束后,审核批记录、不符合情况报告和所有相关数据。负责最终成品的批放行。有权派驻质量管理人员到受托企业进行委托生产过程质量监控。对委托产品原料、中间产品、成品不合格品批准处置等。
受托生产企业:负有接收受托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分析方法技术转移的责任,确保技术转移完成。审核并批准转移技术方案和报告。制订和批准受托生产产品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记录、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与受托生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受持有人委托对受托生产产品原料、中间产品实施放行。受托生产成品批放行审核应在批生产结束(生产日期)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受托生产产品批记录根据内部制度经质量部审批后,以PDF文档或复印件形式提供给持有人审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批记录、检验报告单(COA)、环境监测报告、水监测报告、偏差处理清单及评估报告、变更控制清单及评估报告、OOS调查报告等。
7、QC检验 持有人:应通过方法转移(技术转移)确保已验证的方法准确转移至受托企业;药典方法被受托企业正确确认。最终签批产品取样计划、放行检验方法文件和记录。批准对留样样品的使用,签批产品留样观察报告。对受托方保存到期后留样做最终处理决定。制订和批准稳定性考察方案。审核稳定性数据。如有意见应及时书面反馈。根据受托企业提供的稳定性数据,完成稳定性考察总结报告并批准。
受托生产企业:应通过方法转移(技术转移)确保委托方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准确转移至受托企业QC实验室,满足其预期用途;药典方法被正确确认。建立与受托生产相关的取样、检验、环境监测等程序文件和记录。负责所有物料、过程控制和产品的取样和检验。根据内部程序负责所有受托生产产品涉及的物料、产品留样。除正常留样观察外,留样样品的使用需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并形成年度产品留样观察报告。如发现产品留样观察异常应及时报告委托持有人。对保存到效期后留样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委托持有人,并根据持有人决定对留样进行处理。根据厂内程序负责上市后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工作。
8、文件管理 持有人:有权审核、批准与委托生产活动相关的各种文件例如批生产记录、操作规范、实验室记录、验证性文件、调查记录、年度回顾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文件和记录。对受托企业在受托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程序文件和记录保存期结束后的处理做成最终决定。
受托生产企业: 负责根据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制订、批准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设施与设备、物料、验证、储存与运输等全部程序文件和记录。如需检查,应向委托方提供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生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有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复印件或PDF文件。
经持有人审核、批准后的文件或记录,如需修改、变更应再次获得持有人审批。受托生产活动涉及批记录、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偏差、OOS调查等全部程序文件和记录在保存期结束后应书面通知持有人,并按照持有人决定进行处理。
未经持有人批准,不得销毁任何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如采用电子记录系统,受托企业应确保任何电子记录文件的可追溯性、可靠性及完整性,并有备份电子记录文件,在保存期内能够查询到。如需对外提供涉及受托生产产品相关文件、记录,应通知持有人并征得同意。
9、偏差处理 持有人:对收到受托企业偏差报告进行邮件或书面确认,如有意见应进行书面反馈;审核和批准重大、关键偏差报告;有权查看相关调查处理记录和报告,并提出因偏差需要整改的要求,督促受托方完成整改。
受托生产企业:偏差发生后,应及时向持有人通报关键偏差和重大偏差;按照内部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供重大、关键偏差报告复印件或PDF给持有人;审核和批准重大、关键偏差报告;其他微小偏差随批记录审核通报持有人,相关调查记录和报告应随时可以接受检查;完成偏差整改。
10、OOS/OOT 持有人:可协助受托企业的OOS\OOT调查,批准OOS\OOT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有权查看相关调查处理记录和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对于涉及受托产品生产期间环境监测、工艺用水监测、原料、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放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OOS\OOT结果,在实验室调查(第一阶段)后,未确定实验室错误导致的超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通报持有人,并根据内部程序进行全面的OOS\OOT调查。审核和批准OOS\OOT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其他涉及受托产品生产期间发生的相关OOS\OOT结果调查随批记录审核通报持有人,相关调查记录和报告应随时可以接受检查。
11、变更管理 持有人:协助受托企业评估变更影响。对于重大和关键变更应在规定时限内评估受托企业提出的请求,并给予书面回复。除有异议外,微小变更可以邮件方式进行确认。批准与委托产品生产相关的重大和关键变更。负责将所有必要的变更通知监管机构,使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应通知受托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对变更的接受或批准情况。
受托生产企业:所有与受托产品生产相关的变更都需通报持有人。对于重大和关键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报持有人。微小变更在实施前书面通报。重大和关键变更需经持有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除持有人有异议外,微小变更通报后即可实施。涉及需要报告监管机构要求的变更,应通报持有人。
12、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 持有人:有权对CAPA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CAPA系统,并遵守实施。
13、返工/重新加工 持有人:对返工/重新加工提出技术上允许条件;书面批准返工/重新加工操作。
受托生产企业:经持有人批准,方可进行返工/重新加工。
14、储存、运输、退货、销毁 持有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向受托企业发出放行产品发运指令。通知受托方发货日期和收货单位。对物料、产品的退货、销毁处理做最终决定。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所有物料和产品的接收、贮藏、维护,有隔离、拒绝或召回产品的管理系统,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和条件。接到持有人的产品发运指令后按照持有人指定日期发货。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持有人指定收货单位,并有可追溯性文件记录,以及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产品的生产放行状态。提供收货证明文件给持有人。未经持有人书面授权,应确保物料、产品不被销毁。向持有人提供销毁文件,明确销毁品名、批号、数量等信息。
15、产品质量回顾 持有人:负责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批准产品质量回顾报告以及CAPA措施。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提供产品回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并根据持有人要求进行CAPA;也可按协议负责产品质量回顾,提供持有人审核批准。
16、质量投诉、药物警戒、第三方保险 持有人: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投诉和药物警戒系统。收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应及时通知受托企业调查处理。负责全面质量投诉调查,提供质量和技术支持。
批准书面调查报告。负责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质量投诉,并对产品技术进行改进。负责完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主动和药监部门保持联系和良好沟通。负责产品药物警戒和第三方保险赔偿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投诉系统。收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持有人。负责调查与产品标签、存储、包装、数量、疗效等质量缺陷投诉,提供质量部审批的书面调查报告。负责产品因生产导致质量投诉。
17、产品召回 持有人:负责产品召回的确定、执行、调查。负责通知监管局、外部客户或消费者。评估趋势和严重性,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受托产品生产相关信息,协助委托方进行召回、调查,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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