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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顶洞人 于 2020-4-5 15:22 编辑
《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系统功能要求】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三)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及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及删除应有相应记录; 针对这一条,你会删除数据嘛? 1、法规要求: 让我们来看看纸质记录的管理: 第三章 纸质记录管理要求 通过学习可以看到,对于纸质记录的更改,只允许“第十七条【记录更改】 记录更改应当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并且“第十九条【记录使用与复制】 记录使用与复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记录的丢失、损坏与篡改。复制记录时,应当规定记录复制的批准、分发、控制方法,明确区分记录原件与复印件。”中明确规定措施防止记录的丢失、损坏与篡改。 既然纸质记录都不允许记录进行替换或者篡改,为什么电子记录允许删除了? 2、按照第二十二条【系统功能要求】规定,对删除进行相应的记录: 这个记录如何进行记录? 如何让检查员相信你是正常的删除数据? 如何让检查员相信你不是篡改记录? 3、企业本身讲: 纸质记录存放一定年限后允许进行销毁,那么电子记录的删除是不是也是指这个了? 首先,纸质记录存放一定年限后,受存放空间及管理要求,不得不进行一定的销毁,但是就企业本身来讲,原始数据本身就是企业的一笔宝贵财富,它所记录的生产参数或检测数据对我们后期的工艺改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如果将纸质记录改为电子记录后,我想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去删除这笔宝贵的财富。
你还会删除电子数据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