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按照修正案6修改的标准,1.6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间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即,JNJ-61186372首次给药之前已至少停用所有抗生素一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或会限制依从性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情况。将排除需要长期持续氧治疗的受试者。 |
2 | 按照修正案 6修改的标准:2.6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2周或4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4周。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该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1级或更低(但脱发[任何等级]、≤2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
3 |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3.4 具有未治疗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接受过治疗的转移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2 周的患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治疗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至少 2周,则为合格受试者。 |
4 | 按照修正案 3 修改的标准:4.3 受试者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除研究中的 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筛 选前 1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
5 |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5.5 受试者具有临床显著心血管疾病病史,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 个月内诊断患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 个月内的以下任何 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QTcF 间期延长>480 msec 或临床显著心脏心律不齐或电生理疾病。;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NYHA III-IV 级充血性心脏衰竭或在研究第 1 天前的 6 个月内因充血性心脏衰竭住院。;心包炎/临床显著心包积液;心肌炎 |
6 | 受试者患有软脑膜疾病。 |
7 | 已知受试者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对 JNJ-61186372或 其 辅 料 不 耐 受 ( 参 见 研 究 者 手册)。注: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辅料含有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80。 |
8 |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8.5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 周 内 曾 接 受 试 验 药 物 ( 包 括 试 验 疫苗,但不包括抗癌治疗 [参见排除标准#2] )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医疗器械。 |
9 | 在研究进行过程中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
10 |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
11 |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11.4 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 4 周内接受进入体 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没有完全恢复。对于基线肿瘤组织 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要)和经皮活检 可以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4 周进行, 前提条件是,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 手术中充分恢复;b. 第 1 周期第 1 天开始前 3 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第 1 天前 完全愈合);c. 需要完好创伤修复能力且如果创伤修复能 力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严重降低而危及受试者安全的所有医疗状况;d.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 后 6 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
12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受试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
13 | 任何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
14 |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4.5 受试者的既往乙肝病毒 表面抗原(HBsAg)或丙肝病毒抗体(抗 HCV)阳性,或有其他临床活动性传染性肝病,或筛选时 HBsAg 或抗 HCV 检测结果为阳 性。注:具有丙型肝炎病史、已完成抗病毒治疗并且随后在筛选期未发现血清 HCV RNA 的受试 者,可以参与研究。 |
15 | 受试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病史或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
16 | 受试者有任何严重的潜在医学或精神状况(例如,酒精或药物滥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或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会导致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问题。 |
17 | 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药物诱导的ILD 或需要在过去 2 年内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 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