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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呆子 于 2020-6-2 13:12 编辑
引言 近期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朋友家有一个无菌耗材产品,一次性使用,由a和b组成,两部分都采用EO灭菌,但是灭菌工艺不同,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客户经常要求只要a,有些客户只要b,有些ab都要,那么,是否可以ab单独组织生产,单独包装,单独售卖?另外,如果有的客户ab都要,且ab是单独初包装,但是这两部分不是同一个时间灭菌,合格证日期是两部分分别给予还是说只能贴一个合格证,以最先到期的为准?另外是否会影响唯一性标识?
生产部:能不能别这么麻烦,我们不管你们怎么销售,我们就ab单独包装,你们发货自己搭配。 体系:这样是不合规的,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结构组成进行组织生产。组件不能单独售卖。而且唯一性标识是以产品注册证为基准,单独售卖我如何进行标识? 销售:为什么你们注册的时候不单独注册。导致我们现在一系列麻烦,因为招标的时候是整个产品的价格,单独组件让我们如何售卖? 此刻,所有的矛头都对准注册。注册也很委屈。 注册:要怪也只能怪你们市场调研没做好,你们当初也没有说要单独售卖。
如果产品的技术要求结构组成包括a和b,那么从法规的角度,组件是不能售卖的,起码不能以医疗器械进行售卖,且产品合格证应该以组件中最先到期的组件的有效期为准。这样唯一性标识也不受影响。
说到这,也许有人会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则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解释:目前有个别产品,比如个别有源产品可能会附带相关耗材,那么此种情况,如果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的组件是可以进行单独售卖的,此处需注意,必须用于原产品,也就是说如果市场上同类有源产品很多,并且耗材通用,那么你只能售卖给购买你们产品的客户。但是朋友家的产品不属于此种情况,组件ab均是一次性使用。
此时还有一种声音: 笔者怕是没接触过吻合器吧,一位常州的蒲友说,吻合器的组件都是进行单独售卖的,常州在笔者看来是中国吻合器生产基地,蒲友能这样说,肯定有一定的理由,笔者心想,难道“法不责众”,哈哈哈,原谅我脑洞大开。但是既然蒲友这样说,我还是决定调查一番: 以下截图为证: 笔者未做过吻合器生产,但是通过国家局及江苏省数据库查询,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吻合器的组件是作为一个规格型号进行注册,因此我进行售卖是合法的,也不影响我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因为产品名称也包含了组件,并且产品标识是标识到规格型号的,因此我每个组件均可以进行有效区分。 因此我给朋友建议,以后凡遇到类似问题,你们就注册3个型号,a,b,ab,这样每个组件不需要像你们销售部说的必须单独注册,节省一大笔工作量,另外也能做到合法合规。 最后笔者做一个小调查:听蒲友反馈吻合器的名字必须是一次性使用***吻合器,虽然吻合器器身不是一次性使用,但是因为免临床目录产品组成描述的时一次性使用*****,如果不这样操作,教条的审评老师会让做临床?是不是呢?欢迎大家讨论。 以下摘自免临床目录: 以下摘自某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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