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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室温留样的管理规程,保证主要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成品的每一个批号均留有足够的样品,供必要时查证用。 2.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成品的室温留样。 4.责任:QA、QC有关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样品来源: 5.1.1.原辅料、包装材料样品:由QA仓库检查员到仓库抽样,抽样容器数为本批容器数的平方根;QC检验员将样品混合后,分做两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留样。 5.1.2.成品样品: 由QA生产区检查员在现场按BME原则抽样,除供检验用外,其余按要求留样。 5.1.3.需做微生物检验的样品, 取样时应按无菌操作法将样品取至经事先灭菌的容器中,由微生物化验员先取样分析后再转理化分析室。 5.1.4.留样的各种样品必须标明品名、编号、批号、取样日期、样品来源等。 5.2.留样室环境:除另有规定外,室内应有温湿度仪与排风设施,样品一般在18—28℃保存。 5.3.原辅料留样: 5.3.1.留样品种:最后出现在成品中的主要成分。 5.3.2.留样量:不少于全检量的3倍。特殊情况下可增加留样量。 5.3.3.样品容器:棕色玻璃瓶,密封保存。 5.3.4.保存至使用该批原辅料生产的成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5.4.印字包装材料留样: 5.4.1.留样品种:印字包装材料的每一版本。 5.4.2.留样量:3份。 5.4.3.样品贮存:按档案要求贮存。 5.4.4.样品保存时间:保存至使用该批包装材料的成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5.5.成品留样: 5.5.1.留样品种:成品的每一个批号。 5.5.2.留样量:至少一个上市最小包装,或不少于全检量的3倍。必要时可增加留样量。 5.5.3.保存期限: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一年。 5.6.样品的接收与管理: 5.6.1.检验员将样品密封,在外包装上贴好标签后,将样品交留样室管理员。 5.6.2.留样室管理员应检查样品封口是否完好、标签项目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留样登记簿》上登记,双方签字。 5.6.3.留样的样品仅供检验用,未经QC经理许可,不得擅自供其它用途。 5.6.4.每次取用样品进行检验时,检验员应填写记录并签名。 5.6.5.样品销毁: 5.6.6.QC留样室管理员每季度对留样室内样品进行统计、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造册登记,经QC经理批准后销毁。 5.6.7.销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后应填写销毁记录,并由销毁者、监督者签字。 6.附则: 6.1.本标准附图 0 幅,附表 2 张。 6.2. 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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