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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21-07-16 22:53 首先分析一下你所说的三种方案的利弊吧: 1、MAH公司的方案,利于自己,需要占受托方的仓库,分词发货占用他们的人力物力。 2、受托方所提的方案1:这个是最合规的方法,也是最利于受托方的,生产完全部给你,开票付款。 但是对于MAH放来说,没有仓库不方便。 3、受托方所提的方案2:该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有:(1)产品不是受托方的,受托方无法开票;(2)假如受托方可以开票,出库单也是他的,和MAH还有关系吗? 个人建议可以这样做: 1、双方老板坐下来谈这件事,毕竟涉及费用的事。 2、随货同行必须是MAH的,出库单可以是受托方的,MAH需要在出库单备注栏填写“该产品由***(受托方)公司直接发货”。 3、产品放行,必须是MAH的事,这是法规明确的原则。 老板们把钱的问题谈妥了,其他应该不是问题,只是执行层面的,好说。
Eric12345678917 发表于 2021-7-17 08:19 谢谢老师。如果追溯码用的受托方的,也可以用MAH公司的随货同行单吗?涉及到单据绑定追溯码,并上传至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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