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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看看这份柴胡的处罚通知书,是不是有问题?
药典柴胡 【性状】北柴胡 呈圆柱形或长圆锥形,长6~15cm,直径0.3~0.8cm。根头膨大,顶端残留3~15个茎基或短纤维状叶基,下部分枝。表面黑褐色或浅棕色,具纵皱纹、支根痕及皮孔。质硬而韧,不易折断,断面显纤维性,皮部浅棕色,木部黄白色。气微香,味微苦。 …… 饮片 【炮制】北柴胡 除去杂质和残茎,洗净,润透,切厚片,干燥。 本品呈不规则厚片。外表皮黑褐色或浅棕色,具纵皱纹和支根痕。切面淡黄白色,纤维性。质硬。气微香,味微苦。 【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同北柴胡。 ……
曾经有人问过我,柴胡的根茎基算不算杂质?
我个人认为,柴胡的茎基按照药材检测不算杂质,但是按饮片项下检测就算杂质。关键的是你写的是什么项,或者说按什么标准去检测。
今天又有人转过来下面这个报告给我看,说检测明明写的是柴胡,但他了解到的那个杂质指的是柴胡的茎基太多。
我个人认为如果真是这个情况,那么这份检测报告是有问题的,检测报告写明了柴胡(北柴胡),那就只能按照药材项检测,如果要把茎基算杂质,那就应该写明按柴胡饮片项检测。
这样执法好象是有些不严格?
不知道我这个说法对不对?希望国家药典委的领导回答一下。不要让我误导了什么人……
2、再谈柴胡的处罚通知书和网友的不同意见 我们就来讨论这个处罚通知书吧——
关于这一点,我咨询过法律人士,他说,被执行的主体必须明确,明确了以后才能有相适应的法律。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相适应的法律,否则就是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法律无法正常执行。从国家药典标准上看,柴胡可以分为六个主体。 1、北柴胡……(药材性状) 2、南柴胡……(药材性状) 饮片 3、【炮制】北柴胡 除去杂质和残茎,洗净,润透,切厚片,干燥。 本品呈不规则厚片。外表皮黑褐色或浅棕色,具纵皱纹和支根痕。切面淡黄白色,纤维性。质硬。气微香,味微苦。 【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同北柴胡。 4、醋北柴胡…… 5、南柴胡…… 6、醋南柴胡 法律专家告诉我,法律文书必须准确写明被检测的主体,写的是哪一个主体,就必须执行相应的法律条文,绝对不允许乱用的,否则就会造成法律纠纷,甚至造成执法者违法。 无论是检测报告,还是执行法律的通知通告,都是法律文书,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条文来写,一点也不能马虎,这个叫严格执法。
这个处罚通知书上面写的被检主体是柴胡(北柴胡)。
那就适用标准就是“1”——北柴胡……(药材性状)不可能是其它。
如果被检的主体是饮片,那只能写明柴胡饮片(北柴胡)。适用标准就是“3”,标准就用对了。除非写明——如“【鉴别】……同北柴胡”。才可以象处罚书那样写。当然,如果是检测报告,会把“3”后面的红字抄一遍,专业人士或者可以看出来是饮片。但前面必须写明“柴胡饮片(北柴胡)”不可以写“柴胡(北柴胡)”这是法律文书必要的严格。 还有——这位网友告诉我,抽样就是饮片
抽的是饮片就写明是饮片,如实去写,不是更好吗?
这位网友接着告诉我——
疑问:
1、您咋知道残留的茎基没长在地上,都长到地下去了?
2、药材和饮片你能区别开,那为什么不写上去?
3、我看您的处罚书就知道您那是不严格执法了。还有,我一个退休的老头没什么身份,至今也是党外人士,最大的官至大学班主任。
4、我是谁的代言人?只有企业?不止这些吧,按您说的那还有各地医院等等等等,大家都希望国家药典委能够把药典编写得严谨一点。
欢迎您多扣几顶帽子,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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